| 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 2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46 號刑事判決(2K) |
115.04.16 |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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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113年度簡字第421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 |
| 22.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監宣 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2K) |
115.04.16 |
監護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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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宣告相對人廖敏頤(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聲請人廖振光(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人。三、指... |
| 23.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 撤緩 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2K) |
115.04.16 |
聲請撤銷緩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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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6號),聲請撤銷緩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判決對曾淇樹所為緩刑參年之宣告撤銷。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曾淇樹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
| 24.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2K) |
115.04.16 |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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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 |
| 25.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2K) |
115.04.16 |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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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 |
| 26.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1302 號民事裁定(2K) |
115.04.16 |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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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 |
| 27.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1115 號民事裁定(2K) |
115.04.16 |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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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聲請意... |
| 28.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拍 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2K) |
115.04.16 |
拍賣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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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
| 29.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拍 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2K) |
115.04.16 |
拍賣抵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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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
| 30.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亡 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2K) |
115.04.16 |
死亡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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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姜家楨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對失蹤人姜家楨(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失蹤人姜家楨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 |
| 31.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補 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3K) |
115.04.16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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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
| 3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聲 字第 695 號刑事裁定(3K) |
115.04.16 |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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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115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張中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中漢... |
| 33.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消債清 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3K) |
115.04.16 |
清算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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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理由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
| 34.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3K) |
115.04.16 |
更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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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理由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 |
| 3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簡 字第 970 號刑事判決(4K) |
115.04.16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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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427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一、馬楷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二、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1枚沒收。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 |
| 36.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侵訴 字第 9 號刑事判決(8K) |
115.04.16 |
妨害性自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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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7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A08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肆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事實A08為新竹縣竹北市某國民小學(學校名稱、地址詳卷)桌球社外聘教練,負責... |
| 37.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 消債清 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10K) |
115.04.16 |
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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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債務人A01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理由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
| 38.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訴 字第 513 號刑事判決(20K) |
115.04.16 |
加重詐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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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20421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文A0000000000... |
| 39.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 上 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5 |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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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新耀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本院115年度上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理由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 |
| 40.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3 年度 家上 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5 |
回復繼承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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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而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又上訴人就金錢請求部分,於原審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減縮遲延利息自112年10月2日民事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