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 42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簡 字第 2890 號刑事裁定(1K) |
114.12.18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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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07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欄五關於「施以監護8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施以監護6月」。理由一、按裁判如有誤寫... |
| 422.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竹簡附民 字第 226 號刑事裁定(1K) |
114.12.18 |
請求賠償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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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誣告(114年度竹簡字第14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 年12月18日刑事第九庭... |
| 423.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 票 字第 3662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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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双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二、本票原本2紙。三、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 |
| 424.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 票 字第 3658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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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子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本件到期日為1... |
| 425.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消債清 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聲請清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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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元。理由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 |
| 426.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更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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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5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理由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 |
| 427.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聲請更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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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捌仟元。理由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 |
| 428.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更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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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 |
| 429.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消債全聲 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聲請延長保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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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25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5年2月25日為止。理由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
| 430.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法 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呈報清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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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王卓勵」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卓礪」。理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 |
| 431.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易緝 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1K) |
114.12.18 |
違反菸酒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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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 年12月1... |
| 432.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救 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訴訟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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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訴訟救助。理由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
| 433.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抗 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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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3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 |
| 434.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抗 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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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曹僳方」之記載,應更正為「曹僳芳」。理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 |
| 43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建 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給付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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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奕伃即奕力實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範圍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4,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9... |
| 436.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3387 號刑事判決(1K) |
114.12.18 |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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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30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事實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一、... |
| 437.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審訴 字第 1422 號刑事裁定(1K) |
114.12.18 |
違反藥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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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29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理由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 |
| 438.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審訴 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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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到院閱卷並於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一、因原告起訴之對象非為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原告所欲請求被告... |
| 439.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審補 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清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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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對被告邱若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 |
| 440.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審補 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返還不當得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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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晉儕(原名李樹霖)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6,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9,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