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 441.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審勞補 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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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昕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0萬9,480元... |
| 442.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訴更一 字第 1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返還不當得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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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楊美惠、楊雅喬、楊采璇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6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理由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
| 443.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補 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分割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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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騏宇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爲6分之1,主張請求分割之遺產依原告主張及參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之金額爲新臺幣(下同)23,208,50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68,084元(23,2... |
| 444.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補 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免除扶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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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神定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 |
| 445.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補 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終止收養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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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 |
| 446.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補 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補繳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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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
| 447.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補 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補繳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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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王以倫為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 |
| 448.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繼訴 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確認遺囑無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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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家上字第72號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理由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
| 449.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救 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訴訟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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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訴訟救助。理由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
| 450.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救 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訴訟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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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反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訴訟救助。理由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
| 451.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救 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訴訟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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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訴訟救助。理由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
| 45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執事聲 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聲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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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鳳龍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0月1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 |
| 453.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聲 字第 1240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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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主文方子威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一、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 |
| 454.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聲 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返還擔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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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院一一四年存字第一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元准予返還。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 |
| 455.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聲 字第 843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確定訴訟費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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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 |
| 456.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票 字第 13039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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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
| 457.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票 字第 13038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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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
| 458.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票 字第 13037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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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 |
| 459.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票 字第 13029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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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 460.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司票 字第 13028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8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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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陸萬零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