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 41.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聲 字第 1153 號刑事裁定(5K) |
115.09.17 |
聲請撤銷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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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之內容及其與告訴人間之對話紀錄以觀,其等先前即因細故發生嚴重爭執,且被告於情緒失控之際,曾有揚言傷害他人或寵物之恐嚇文字,亦曾有傷害雙方共同寵物之舉,在在顯示被告自我之情緒控管能力不佳,加以被告與告訴人曾為夫妻,對於他方親友或工作地點均知之甚深,並斟酌被告對於自... |
| 4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簡 字第 1463 號刑事判決(5K) |
115.09.17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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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方能達成維護社會秩序、預防犯罪、保護法益之刑事政策目的,並符罪刑相當原則。⒊且被告除本案及如附表所示之前案外,尚有洗錢防制法、傷害、毀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見其素行尚非良好;併斟酌被告遭查獲時體內酒精濃度程度、在市區道路騎乘... |
| 43.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簡 字第 1225 號刑事判決(5K) |
115.09.17 |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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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檢察官黃惠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 115年 8 月 4日書記官林亦晨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本件係依刑... |
| 44.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苗交簡 字第 509 號刑事判決(6K) |
115.09.17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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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許,行經苗栗縣頭份市自淝路2段與永貞路口,不慎與陳淑玲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而肇事,致陳淑玲成傷(所涉過失傷害,未據告訴),經警獲報到場處理,並於115年6月8日21時31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請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45.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 簡 字第 5203 號刑事判決(6K) |
115.09.17 |
醫療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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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審理階段之訴訟資源耗費有相當減省作用,及本案情節(包含被告之行為手段,而被告之行為並未有進一步實際對於告訴人造成更重之侵害、傷害等),暨被告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工作(見審易卷第194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 46.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易 字第 243 號刑事判決(6K) |
115.09.17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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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違犯本罪實係基於「病患型」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屬自我傷害身體之行為,反社會程度較低;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粗工、月收入新臺... |
| 47.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70 號刑事判決(6K) |
115.09.17 |
公共危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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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診斷證明書、臺安醫院114年9月6日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行為互殊,罪質亦異,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
| 48.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訴 字第 37 號刑事判決(6K) |
115.09.17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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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5年6 月4 日書記官黃月珠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 |
| 49.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簡 字第 160 號刑事判決(6K) |
115.09.17 |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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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庭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7日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 50.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簡 字第 3599 號刑事判決(7K) |
115.09.17 |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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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院審理中(尚未分案),此有前案起訴書、林金𡍼與許朝順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存卷可參,本案係被告與林金𡍼、許朝順共同涉犯傷害犯行,應屬相牽連案件,爰依前揭規定追加起訴。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
| 51.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簡 字第 3598 號刑事判決(7K) |
115.09.17 |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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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同一傷害目的之決意所為,侵害同一身體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傷害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 |
| 5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易 字第 176 號刑事判決(8K) |
115.09.17 |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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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蘇瑩琪 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 53.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簡 字第 4492 號刑事判決(9K) |
115.09.17 |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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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8日檢察官吳文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 年3 月19 日書記官鄒宜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
| 54.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金簡 字第 203 號刑事判決(12K) |
115.09.17 |
詐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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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金訴2720卷第66頁)、被告另有其他竊盜、違反護照條例、不能安全駕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傷害、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科之不良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見本院金訴卷第15至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 |
| 55.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易 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14K) |
115.09.17 |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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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許淳翔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 56.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金簡 字第 186 號刑事判決(17K) |
115.09.17 |
洗錢防制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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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高職畢業、目前做工、家庭經濟狀況普通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第151頁)、被告另有其他毀損、妨害自由、竊盜、傷害、詐欺、肇事逃逸案件前科之不良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見本院金訴卷第17至26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本案所犯之2罪,分... |
| 57.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訴 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24K) |
115.09.17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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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遭嘲弄,自屬受有身體及心理健康之傷害,且情節重大,是其請求被告周○○及廖○○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屬有據,爰審酌本件原告所受上開傷害及當眾遭嘲弄情形,以及本件衝突時原告及被告周○○及廖○○均為學生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為5萬元,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
| 58. |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 聲保 字第 1420 號刑事裁定(1K) |
115.09.16 |
假釋付保護管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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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郭育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育安因重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
| 59.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 聲保 字第 512 號刑事裁定(1K) |
115.09.16 |
假釋付保護管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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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吳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冠霖前犯重傷害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
| 60.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 上易 字第 317 號刑事判決(11K) |
115.09.16 |
恐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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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之身體亦處於隨時可能遭被告毆擊之物理範圍內,已如前述,則被告上開所為,確足使告訴人因見聞其舉止,而對自身之身體可能遭被告攻擊、傷害之事心生畏懼,自該當於恐嚇危害安全之要件。(五)被告於本案發生時,已為69歲之成年人,並有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