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 41.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補 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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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文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
| 42.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補 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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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
| 43.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補 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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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甫律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9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 44.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 竹小調 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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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理由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條第1... |
| 45.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1K) |
115.02.13 |
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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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15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 年2 月13日刑事... |
| 46.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家補 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改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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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
| 47.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家補 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選任遺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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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 |
| 48.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家繼訴 字第 7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分割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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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
| 49.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家救 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訴訟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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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訴訟救助。理由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
| 50.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繼 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陳報遺產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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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劉健... |
| 5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3193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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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883,728元,其中之新臺幣810,08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 |
| 5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3181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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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
| 53.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3175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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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92,414元,其中之新臺幣39,60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 |
| 54.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3163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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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99,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5,37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 |
| 55.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3157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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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31,040元,其中之新臺幣39,62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
| 56.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3151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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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1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6,72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
| 57.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3145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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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88,452元,其中之新臺幣7,176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 |
| 58.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3133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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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674,190元,其中之新臺幣209,29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 |
| 59.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3127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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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8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 |
| 60.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3121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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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9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59,52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