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 61.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6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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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本件聲... |
| 62.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票 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6 |
本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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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一... |
| 63.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10156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6 |
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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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何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羅何全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確認利息... |
| 64.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9422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6 |
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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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 |
| 65.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9410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6 |
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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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 |
| 66.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6251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6 |
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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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軒、張智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理由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 |
| 67.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原附民 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1K) |
115.04.16 |
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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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5 年4 月16日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振佑... |
| 68.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勞補 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6 |
給付工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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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5,51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
| 69.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1295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6 |
遷讓房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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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
| 70.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 年度 司家親聲 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6 |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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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余景登律師為未成年人A02(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其父洪國廸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一、聲請意旨... |
| 71.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保險 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6 |
給付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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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
| 72.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1K) |
115.04.16 |
給付承攬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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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劉建鴻即鴻益水電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依其附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萬4,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
| 73.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 金訴緝 字第 4 號刑事裁定(2K) |
115.04.16 |
洗錢防制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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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318號、第17319號、第17320號、第17321號、114年度偵字第196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洪曉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理由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 |
| 74.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 重訴 字第 2 號刑事裁定(2K) |
115.04.16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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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WONG CHEE KIANG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理由一、被告WONG CHEE KIANG因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前揭罪名... |
| 75.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訴 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2K) |
115.04.16 |
清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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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顏靖凱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8,8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01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5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 76.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訴 字第 176 號刑事裁定(2K) |
115.04.16 |
加重詐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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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716號、第22825號、第25994號、115年度偵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ONG XIN LYT(中文姓名:黃仁力)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理由一、被告ONG XI... |
| 77.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補 字第 831 號民事裁定(2K) |
115.04.16 |
確認會議決議法律關係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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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理由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
| 78.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聲 字第 904 號刑事裁定(2K) |
115.04.16 |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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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5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郭宸諺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理由一、聲請意... |
| 79.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聲 字第 890 號刑事裁定(2K) |
115.04.16 |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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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黃文發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案件及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理由一、聲請意... |
| 80.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 聲 字第 464 號刑事裁定(2K) |
115.04.16 |
沒入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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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則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韓吳雪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理由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