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 121.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家補 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拋棄繼承 |
|
上列二人之非訟代理人林○○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戴○○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
| 122.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家補 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拋棄繼承 |
|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邱○○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 |
| 123.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催 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公示催告 |
|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 |
| 124.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催 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公示催告 |
|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 |
| 125.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催 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公示催告 |
|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 |
| 126.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催 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公示催告 |
|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 |
| 127.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催 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公示催告 |
|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 |
| 128.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催 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公示催告 |
|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 |
| 129.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催 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公示催告 |
|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
| 130.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催 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公示催告 |
|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 |
| 131.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4524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6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子芸即李慧眞於民國95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 |
| 132.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4500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0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洪欣宜於民國95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 |
| 133.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4455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永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林永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
| 134.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4452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宜蒨、林健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借款人為何?連帶保證人為何人?㈡陳報極上山產貿易有限公司之尚欠餘額表影本(須附計算書)。㈢請確認本件債務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 |
| 135.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4444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文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是否請求利息?(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㈢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購買一輛6萬元輕蜂電動越野車加送一... |
| 136.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4439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
| 137.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4431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
| 138.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4423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07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
| 139.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4415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06元,及其中新臺幣8,600元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471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督促程序費用新... |
| 140.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司促 字第 4407 號民事裁定(1K) |
115.02.13 |
支付命令 |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25,466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