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21.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聲 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2K) |
113.05.07 |
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聲請再審 |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 |
22.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聲 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2K) |
113.05.07 |
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法官迴避再審聲請再審 |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 |
23.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聲 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2K) |
113.05.07 |
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
|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昭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271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 |
24.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抗 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2K) |
113.05.07 |
請求遷讓房屋等 |
|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維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 |
25.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上 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4K) |
113.05.07 |
租佃爭議 |
|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 |
26.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1610 號民事裁定(4K) |
113.05.07 |
請求履行契約等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709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兩造上訴均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
27.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抗 字第 266 號民事裁定(3K) |
113.05.02 |
請求確認公司組織變更之股東同意權行使無效 |
|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豐堂等間請求確認公司組織變更之股東同意權行使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抗更一字第5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再抗告駁回。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理由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 |
28.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2502 號民事裁定(4K) |
113.05.02 |
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 |
|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
29.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上 字第 451 號民事判決(7K) |
113.05.02 |
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 |
|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民著上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理由一、被上訴人主張:伊於... |
30.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866 號民事判決(9K) |
113.05.02 |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追加之訴、㈡命上訴人給付,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 |
31.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 台上 字第 2575 號民事判決(9K) |
113.05.02 |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春榮律師被 上訴 人蔡丁生 蔡煥桂蔡泗龍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建成律師被 上訴 人蔡大元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張昱裕律師被 上訴 人蔡瑞鳳 蔡淑芬蔡玲瓏 共同訴訟代理人石娟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 |
32.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2828 號民事裁定(4K) |
113.05.01 |
請求損害賠償 |
|
上 16人共 同訴 訟代理 人楊雯齡律師被上訴人胡淑珠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法 定代理 人熊明河上2人共 同訴 訟代理 人賴盛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 |
33.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2775 號民事裁定(4K) |
113.05.01 |
請求返還土地等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2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 |
34.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4K) |
113.05.01 |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金上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 |
35.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4K) |
113.05.01 |
請求清償借款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2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 |
36.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 台上 字第 1317 號民事裁定(5K) |
113.05.01 |
請求分割共有物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2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理由一、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 |
37.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抗 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2K) |
113.04.30 |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
|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朱怡銘(原名朱明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重再字第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按再審訴訟為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 |
38.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抗 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3K) |
113.04.30 |
請求拆屋還地等 |
|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柯立彬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91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理由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11號判決(下稱9... |
39.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上 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4K) |
113.04.30 |
請求違約金等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 |
40.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上 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4K) |
113.04.30 |
請求拆屋還地等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9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