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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1595 號判決(17K) 115.08.21 交通裁決
...生,至行人倒地左腳受傷,有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採證照片、採證影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可佐,原告行為確符合「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致人受傷」,被告之裁處應無違誤。㈡、從採證影像內容以觀,於畫面時間16:38:26-16:38:36處,...
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 交 字第 123 號宣示筆錄(5K) 115.08.11 交通裁決
...市新莊區公園路向西前行,行經公園路與建興街口(下稱系爭路口)西側之枕木紋行人穿越道(下稱系爭行人穿越道)時,經民眾檢具事證檢舉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事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查證後認系爭車輛確有上開違規事實,而對訴外人填製新...
3.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 巡交 字第 20 號宣示筆錄(6K) 115.08.04 交通裁決
...有違規行為而檢具行車紀錄器影像資料於同年月16日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審視影像資料,認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於115年2月4日對車主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經車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
4.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 巡交 字第 18 號宣示筆錄(6K) 115.08.04 交通裁決
...項規定。故原告疏未注意停讓該行人,原告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且能注意之過失,尚無從解免其交通違規之處罰。(三)從而,原告確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堪予認定;則被告審酌原告係駕駛「汽車」違規而為警當場舉發,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5.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958 號宣示筆錄(6K) 115.07.24 交通裁決
...經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時(下稱系爭地點),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有違規行為而予以攔停,認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遂製開第GHH64945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對車主為舉發,...
6.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 交 字第 383 號宣示筆錄(5K) 115.07.16 交通裁決
...項規定。故原告疏未注意停讓該行人,原告主觀上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且能注意之過失,尚無從解免其交通違規之處罰。(三)從而,原告確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堪予認定;則被告審酌原告係駕駛「汽車」違規,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0款...
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3150 號判決(6K) 115.06.30 交通裁決
...月1日16時1分許,行經新北市永和區永元路與永元路18巷口(下稱系爭路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其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遂開立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R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
8.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1340 號判決(6K) 115.06.25 交通裁決
...山路176巷與碧山路口前時(下稱系爭地點),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下稱舉發機關)交通組員警認有違規行為而予以攔停,認原告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遂製開掌電字第JD6F60313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下稱舉發通知單),案移被告所...
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1353 號判決(11K) 115.06.24 交通裁決
...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而裁罰基準表的記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輕傷),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年,並應參加講習...
1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度 交上 字第 135 號判決(11K) 115.06.12 交通裁決
...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四川路與四川路29巷路口(下稱系爭地點)時,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事實,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員警以112年10月13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J2644969...
1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3969 號判決(7K) 115.05.29 交通裁決
...1月21日7時42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仁義路與文化街口(下稱系爭路口)時,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其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開立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
1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447 號宣示筆錄(7K) 115.05.29 交通裁決
...114年1月10日8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南投市省府路(中興圓環牌樓前),因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遭民眾檢舉,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認定違規屬實,遂以投警交字第JF00...
1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1507 號判決(11K) 115.05.18 交通裁決
...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抵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而依裁罰基準表的記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輕傷),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年,並應參加講習...
1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3673 號判決(15K) 115.05.12 交通裁決
...為二),經民眾於114年6月6日檢附行車紀錄器錄影資料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交通分隊查證屬實,因認其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行為一)、「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行為二)等違規事實,乃於114年6月11日分別填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
1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2888 號判決(36K) 115.05.05 交通裁決
...判決意旨)。本件舉發機關以系爭舉發通知單,舉發系爭車輛之違規事實時,固記載違反法規及態樣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所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情形,惟被告就系爭車輛撞擊行人致死之相同事實,本得依其權限認定違反法規及態樣應屬同條第4項所示「行經路口...
16.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 交簡 字第 2233 號刑事判決(5K) 115.04.30 過失傷害
...於同日駕駛車牌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文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日22時許,行經文府路與重愛路口前,本應注意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
17.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 交 字第 173 號宣示筆錄(5K) 115.04.30 交通裁決
...妨礙行人優先通過行人穿越道,自已違反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甚明,原告聲請再開辯論經核並無必要,附此敘明。(三)從而,原告確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堪予認定;則被告審酌原告係駕駛「汽車」違規,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10款...
1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4098 號判決(6K) 115.04.30 交通裁決
...於民國114年4月18日20時39分許,沿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行經該路與中興路3段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右轉中興路3段時,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目睹系爭違規行為後,攔停系爭車...
1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4093 號判決(6K) 115.04.30 交通裁決
...6月11日16時19分許,行經新北市永和區安樂路與秀安街(下稱系爭路口)時,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其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開立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R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記...
2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3980 號判決(5K) 115.04.27 交通裁決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舉發機關員警於系爭地點附近執行勤務時,發現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行經系爭地點,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事實明確。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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