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 1.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易 字第 440 號刑事判決(3K) |
115.10.06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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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1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文許順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2.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1194 號判決(6K) |
115.08.25 |
交通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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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於民國114年9月7日16時11分許,駕駛訴外人陳慧萱(下稱訴外人)所有牌號BVJ-2708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台76線東向16公里處匝道加速車道經過穿越虛線欲進入主線車道時,經民眾檢具事證檢舉有「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 |
| 3.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簡 字第 1449 號刑事判決(3K) |
115.08.12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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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22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28分許,行經彰化縣員林市台76線快速道路東向27.2公里林厝入口匝道,為警路檢攔查,並於同日22時3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測試,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 |
| 4.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 國審交訴 字第 1 號刑事判決(19K) |
115.08.11 |
公共危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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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415至455頁),因此被告所為所生之危險及損害極為嚴重。甚者,被告於事故發生前於114年10月9日2時28分逆向行駛上台76線,經順向車道駕駛閃燈提醒,已知無法安全駕駛,另於事故前夕之114年10月9日3時3分48秒因有睡意,而左轉益豐路後停靠路邊休息,卻... |
| 5.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度 交上 字第 81 號判決(9K) |
115.07.31 |
交通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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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事實及理由一、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10時24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WE-6885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台76線西向21公里處(下稱系爭處所)時,因有「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經民眾檢舉後為警逕行舉發。上訴人認舉發無誤,依道路交... |
| 6.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1304 號判決(8K) |
115.06.18 |
交通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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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95頁),堪認為真實。㈢原告坦承其有於前揭時間、地點,騎乘系爭機車進入系爭地點;又觀之現場採證照片(見本院卷第87至88頁),台76線沿線員林交流道、埔心交流道及埔鹽交流道之入口處均設有「快速公路」、「禁行機車」之地面標示及「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用」之標誌... |
| 7.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1081 號判決(5K) |
115.06.03 |
交通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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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辯論而為判決。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牌號AHZ-8595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4年6月16日7時32分許,行經台76線西向18.6公里處,自加速車道經過穿越虛線欲進入快速道路主線車道時,經民眾檢具事證檢舉有「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 |
| 8.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交 字第 734 號宣示筆錄(6K) |
115.05.29 |
交通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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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車輛後方行駛欲下匝道等情,足見本件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係為下台76線匝道,跟隨前方壅塞回堵車輛依序排隊前進而短暫行駛於路肩。本院審酌台76線快速公路最高行車速限為每小時80至90公里,車速頗快,本件行為時為下班尖峰時間,車流量大,路況擁擠,下匝道車流已回堵至快速公路上,... |
| 9.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巡交 字第 53 號判決(12K) |
115.05.21 |
交通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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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10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200元,餘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元。事實及理由一、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 |
| 10.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簡 字第 763 號刑事判決(3K) |
115.05.15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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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同日2時55分許,行經彰化縣○○鎮○○巷00號前,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濃厚酒味,於同日3時14分許,在彰化縣二林鎮台76線與中科二林大道口,經警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52毫克。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二、依下列證據,被... |
| 11.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易 字第 152 號刑事判決(2K) |
115.04.24 |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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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永河於民國114年3月29日9時42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彰化縣員林市省道台76線快速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西向27.5公里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並應與前方車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竟... |
| 12.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易 字第 181 號刑事判決(2K) |
115.04.23 |
過失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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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1126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宜軒於民國114年2月10日15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員林市省道臺76線快速道路由東... |
| 13.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 投交簡 字第 130 號刑事判決(5K) |
115.04.21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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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時26分許,行經南投縣草屯鎮台76線快速公路西向32.4公里時,因警方執行取締酒駕路檢勤務為警攔查,發現其渾身酒氣,於同日2時2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
| 14.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 交簡 字第 650 號刑事判決(5K) |
115.04.21 |
公共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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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279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莊凱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
| 15.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度 交 字第 10 號判決(5K) |
115.04.10 |
交通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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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原告於中山路右轉後,本應先在柳橋東路之外線車道轉正,完成轉彎,再視車流安全情形依規定使用左側方向燈變換車道至內線車道,而後銜接上台76線快速道路,始為合規。然原告自中山路右轉後,即以斜向方式直接由柳橋東路之外線車道切入內線車道,縱使此種情形難以在右轉同時使用左轉方向... |
| 16.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度 交上 字第 147 號裁定(8K) |
115.03.09 |
交通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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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高速公路取締開罰之標準為低於最低速限70公里的車輛,此裁罰標準,理應全國一致,一體適用,毫無例外。然本件警員對於上訴人行駛於台76線八卦山隧道(該路段最高速限為80公里/小時,最低速限為60公里/小時)的行為開罰,明顯與雪山隧道的開罰標準不同,同樣開在內線車道,... |
| 17.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 易 字第 1731 號刑事判決(8K) |
115.03.09 |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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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當時之女友龍欣宜自彰化縣員林市之蜜雪兒商務旅館離去。嗣於同日11時15分許,行經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往台76線某處,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郭建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毆打龍欣宜之臉頰,導致龍欣宜受有右嘴角血腫擦傷之傷害。二、案經龍欣宜訴由... |
| 18.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 簡 字第 342 號刑事判決(5K) |
115.02.25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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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徒手竊取本案機車,得手後隨即騎乘本案機車離開現場。嗣經謝侑芯發覺本案機車遭竊,隨即報案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在南投縣草屯鎮台76線東向33公里處發現薛邦立騎乘本案機車違規行駛在快速道路上,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機車(已發還謝侑芯)。二、案經謝侑芯訴由國道公路警... |
| 19.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4 年度 交上 字第 154 號判決(9K) |
115.01.05 |
交通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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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事實及理由一、被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23日18時17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CS-9952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台76線西向18.5公里處(下稱系爭處所)時,因有「行駛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經民眾檢舉後為警逕行舉發。上訴人認舉發無誤,於1... |
| 20.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 地聲 字第 18 號裁定(4K) |
115.01.05 |
聲請保全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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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聲請駁回。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一、按「(第1項)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