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裁判字號 (內容大小) |
裁判日期 |
裁判案由 |
| 1.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上訴 字第 3086 號刑事裁定(1K) |
114.12.15 |
妨害公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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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 年12月15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法官古瑞君法官王... |
| 2.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 金上訴 字第 2396 號刑事裁定(2K) |
114.12.15 |
詐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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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陳俊瑋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鄉○○路0號。理由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俊瑋(下稱被告)因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
| 3.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 上訴 字第 1920 號刑事裁定(2K) |
114.12.15 |
重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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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范家銘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保證金,並自民國壹佰拾肆年拾貳月拾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理由一、上訴人即被告范家銘(下稱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重傷害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已經原審... |
| 4.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 聲 字第 1180 號刑事裁定(3K) |
114.12.15 |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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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張凱傑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凱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 |
| 5.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 聲 字第 1119 號刑事裁定(3K) |
114.12.15 |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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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張穆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穆弘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先後... |
| 6. |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 審金上訴 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4K) |
114.12.15 |
銀行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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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黃智揚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理由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 |
| 7.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4 年度 抗 字第 810 號刑事裁定(7K) |
114.12.15 |
延長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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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第一審延長羈押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4134號、114年度聲字第3664、42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抗告駁回。理由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 |
| 8. |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 毒抗 字第 365 號刑事裁定(8K) |
114.12.15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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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毒聲字第609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聲觀字第51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32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理由... |
| 9.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 重訴 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5 |
分割共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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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 |
| 10.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重訴 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5 |
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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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1號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
| 11.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緝 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1K) |
114.12.15 |
妨害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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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23號、112年度軍少連偵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理由一、本件被告潘家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 |
| 12.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1937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5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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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朋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
| 13.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訴 字第 645 號刑事裁定(1K) |
114.12.15 |
偽造文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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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軍少連偵字第6號、113年度偵字第35048號、113年度偵字第35049號、113年度偵字第35225號、113年度偵字第35226號、113年度偵字第35439號、113年度偵字第35443號),本院... |
| 14.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補 字第 1622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5 |
損害賠償(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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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羅雨涵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 15.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補 字第 1600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5 |
清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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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莉萍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 |
| 16.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補 字第 1590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5 |
清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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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何淑美、鄭仁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
| 17.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補 字第 1568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5 |
履行契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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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家宜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 |
| 18.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補 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5 |
交付簿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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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簿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
| 19.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補 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5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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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培信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
| 20.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 補 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1K) |
114.12.15 |
給付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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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