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岡小字第355號
原      告  蕭玲莉  
被      告  陳新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4年間揪團前往新疆旅行,旅遊期間為114年6月13日至24日,被告明知原告只是主揪人,行程是由大陸旅行社辦理,卻㈠傳送如附表所載之訊息至微信群組,謠指原告從中賺錢、享有導遊及領隊之福利卻未提供服務,使他人對原告產生懷疑;㈡在大陸地區,向公安報警表示原告詐欺,所幸公安瞭解狀況後未將原告帶離;㈢結束旅行回台後,竟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提出原告涉嫌詐欺之刑事告訴,使原告疲於奔波至該分局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而支出交通費,且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已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及人格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共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提出書狀辯稱:被告於出發北疆前只收到1張簡易的行程表、日程大綱,原告未提及領隊跟導遊的事;在北疆行程中,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領隊、導遊,原告卻告訴我們所有人,這1團是司機兼導遊,但司機不能跟進景區,要自己想辦法玩;第1天在飯店吃完早餐,整天沒有協助用餐時間或地點,好幾次被告餓到低血糖且全身發抖,經多人介入協調,司機才同意協助用餐事宜;旅遊中,同行團員梁大同腳受傷卻沒人協助就醫、谷小玲拉肚子且感冒發燒卻未得到協助,所以被告才提出詐欺控訴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侮辱性言論因包含可能減損他人聲望、冒犯他人感受、貶抑他人人格之表意成分,而有其負面影響。然此種言論亦涉及一人對他人之評價,仍可能具有言論市場之溝通思辯及輿論批評功能。又評價不僅常屬言人人殊之價值判斷,也往往涉及言論自由之保障核心:個人價值立場之表達。再者,侮辱性言論之表意脈絡及所涉事務領域相當複雜、多元,除可能同時具有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值言論之性質外(例如:對發動戰爭者之攻擊、貶抑或詛咒,或諷刺嘲弄知名公眾人物之漫畫、小說等),亦可能兼有抒發情感或表達風格(例如不同評價語言之選擇及使用)之表現自我功能。故不應僅因表意人使用一般認屬髒話之特定用語,或其言論對他人具有冒犯性,因此一律認定侮辱性言論僅為無價值或低價值之言論,而當然、完全失去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而不得僅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基於一時不快而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詞,而未對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造成減損,縱主觀上造成他人之不快,亦不應使行為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告訴權乃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基本之訴訟權,凡犯罪之被害人皆得提出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甚明。而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惟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均不能構成誣告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倘未虛構事實,且就所訴之事實足認為被害人,即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憲法保障之權利,如其係在法律所保護範圍內行使權利,復符合一般提出告訴救濟程序,尚難認係濫用該權利而構成侵權行為;縱最終認定行為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認不能證明犯罪,抑或其行為不罰而為無罪之判決者,然提出刑事告訴係懷疑他方涉有犯行之救濟方式,告訴人除係虛構不實資料誣指他人涉及犯罪外,並不負擔保無誤之責任,要不得單憑其之告訴嗣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確定,遽推論告訴人係以誣告為損害行為人名譽為目的。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上述所為侵害其名譽權及人格權等語。然細繹兩造主張、答辯內容可知,原告認為其只是揪團出遊,且已善盡告知義務,然被告卻認為原告出遊前僅提及旅費未含中餐、晚餐費用,而未提及有無領隊及導遊同行,使被告前往大陸後才發現沒有領隊及導遊陪同、亦無協助用餐,因而造成旅遊品質不佳,雖北彊行程中司機兼導遊,但司機不能進入景區,則團員需自行在景區內遊玩,且旅遊期間有團員生病卻無人提供協助,足見兩造就此次旅遊有無約定由領隊或導遊帶隊等多項旅遊事宜之認知均不同。本院審酌被告傳送如附表所載內容之行為,起因於被告認為本次旅遊有別於其他有領隊及導遊帶團之出境行程不同所為之主觀評論及意見表達,縱使其用語令原告感受不悅,尚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難認被告有何侵害原告名譽等權利之行為。再者,被告既依其參與本次及其他旅遊之經驗,認為其權利受有損害,進而向公安報警、回臺後向橋頭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等行為,非全然憑空捏造或惡意杜撰事實,而是為了保障己身權利及希冀檢警能查明有無犯罪情事,縱原告經公安當場確認無犯罪嫌疑、經橋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仍不足認被告主觀上有侵害原告名譽、人格等權利之故意或過失;況且,原告因此前往分局、地檢署所支出之交通費,乃屬人民配合偵查程序應自行承擔之應訴成本,礙難請求被告賠償,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無據。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鄭舒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附表:
編號
時   間
訊 息 內 容
1
114年6月15日6時10分
@楊聖國 國哥這個團沒有比別人便宜,而且真的是很離譜啦,沒有賺錢錢到哪裡去了?不要包庇,公道自在人心,你們是同一鍋的啦!請問小莉到底給你什麼好處啊?不是上賊船啊不,然是上什麼色船?某些人喔,見人色色就會忘了一些東西!
2
114年6月15日13時38分
你們再繼續講沒關係,嘿都是你們人,烏鴉一般黑物以類聚,你們喜歡這樣玩,那是你們的事,沒有人這樣搞的啦,沒有品味,出來省這個省那個,拜託做有格人好嗎?
3
同上
你去說給行家聽這些行為笑掉大牙!
4
不詳日期之4時9分
(傳送照片)
5
114年6月17日5時51分
@寇師傅12-48座旅游车00000000000 @玲莉 @新疆旅游小丽 00000000000 @新疆骑象旅游-00000000000 平安,早上好,各位前輩麻煩敬請提供本次旅行的行程表明細或說明;請本次的承辦人或旅行社或其他的大大,提供旅行合約嗎?感恩。本團每天都戰戰兢兢深處在安全風險當中,未能有妥善的旅遊協助,隨時都有可能狀況發生。簡單地說隨時都有安全的顧慮,而且好像下一步要幹什麼不知道 ,很多的未知數,觀光旅遊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而且是安全第一,處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環境,但是卻因為某些原因造成很多事情很難以想像,人員暴露在安全顧慮的環境中,例如說天氣因素及交通接駁安全的考量等等。本人資質較差,所以想尋求專業旅行社的協助,求您專業的提供我們這些善良的遊客協助,因為阿添總是笨笨傻傻的。我們不希望為了省錢而權益受損,甚至安全堪慮。咱們從台灣過來北疆境外旅遊,怎麼會司機兼導遊?沒有領隊?難以想像超乎想像。任何旅行都有風險和安全問題,如果說今天的出了狀況,若出了大事誰可以負責,負責人的良心過得去嗎?敬請協助處理,並且圓滿順利解決!靜候佳音,謝恩!
6
114年6月17日5時54分
(傳送與本團人員無關之個人照片)
7
114年6月17日8時2分
各位前輩早安,很榮幸參加這個團體旅遊,但是我我跟朋友聊了以後真的那是我是大笨蛋竟然敢參加子榮旅遊,有人感覺是有點像拿命開玩笑?
8
不詳時間
以後資訊不正確,請不要傳會誤導人家請多一點資訊,昨天谷姐姐冷的半死,現在谷姐姐失蹤了找不到回家的路誰去帶她?
9
同上
你不懂得尊重跟专心听讲解,一直洗版,团体生活不会的话,下次不要參加別人安排的活动,免得每次都跟別人吵架,破坏别人的游兴
10
114年6月18日14時57分
蕭小姐麻煩你給我正式的行程表以及正式的合約,你傳在Line訊息裡面的記事本你沒有告訴我我怎麼去看我沒有時間我也不會去看啊,麻煩你,敬請穢語提供,感恩,謝謝你!另外麻煩你通知旅行社,我有事情要跟他報告三天前拜託他們兩位回我們群組沒有見過面的人在我們的群組裡面監控我們還恐嚇我們甚至霸凌我們我們很怕還要找公安來還要找警察來就跟你一樣,你要叫警察公安來嗎?我們真的好怕喔,我們從台灣來還要接受你你的恐嚇威脅不要再恐嚇威脅我們了,我們很怕很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