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邱宇鴻                             
被 上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                           
代  表  人  Richard H. Sauer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邱宇鴻、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本息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撤銷。
二、上開撤銷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辯論者,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9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上開規定,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又按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以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而經法院認為有理由者為限,始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參見)。本件原審判決命上訴人邱宇鴻、夢想成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夢想成真公司)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7,531元本息,僅邱宇鴻一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乃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且經本院認為有理由,故其上訴之效力應及於夢想成真公司,夢想成真公司應列為本件之上訴人,合先敘明。
三、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07,531元本息,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項僅請求:「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5萬元部分撤銷」。故原審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未超過5萬元損害賠償部分,上訴人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已確定,本院僅就原審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5萬元部分,予以審究。又原審判決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之內容,以長十五公分、寬七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下半頁壹日,該部分上訴人並未提起上訴,業已確定。
乙、實體方面:  
壹、被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主張略以:
    邱宇鴻係夢想公司之負責人,並以「000商業服務科技」名義架設官方網站(http://www.0000000000000000.com.tw),且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亦設有「000商業服務科技」粉絲專頁,從事電腦暨週邊軟、硬體銷售、維修及重灌等業務,其明知Windows電腦作業系統、Office文書處理軟體(詳細內含程式如附表一所載)皆係被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被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惟邱宇鴻為達促銷電腦硬體設備之目的,竟為下列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㈠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前某時許,擅自在附表一編號1至5、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電腦編號」之桌上型電腦主機,以及在附表一編號6所示「電腦編號」之筆記型電腦中,非法重製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之「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㈡於106年7月1日前某時許,擅自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電腦編號」之桌上型電腦主機中,非法重製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㈢於106年10月31日前某時許,擅自在附表二編號2所示「電腦編號」之桌上型電腦主機中,非法重製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以此方式侵害被上訴人之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邱宇鴻自103年1月起即開始經由臉書經營「000商業服務科技」,從事電腦軟硬體之販售、維修業務,並擅自為其客戶安裝盜版之Windows、Office軟體於電腦中並散布於外,迄警方於106年12月27日查獲時止,已近3年,且邱宇鴻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其為警搜索前已有200臺主機未經合法授權,顯見邱宇鴻實際所銷售之被上訴人之盜版軟體數量遠超過其所自承之200臺,不僅止於警方搜索查獲之物,而無法精確估算被上訴人實際所受之損害,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邱宇鴻就侵害著作財產權之9種電腦軟體,給付被上訴人1,300萬元之損害賠償,又邱宇鴻為夢想成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宇鴻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夢想成真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第99條及民法第28條、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應連帶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應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判決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登載報紙,並刊登道歉啟事。
貳、原審判命上訴人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應連帶給付107,531元本息,及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本件附帶民事判決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內容刊登於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何一版下半頁一日,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5萬元部分撤銷,上開撤銷部分,被上訴人於一審之訴駁回。並表明對於登報部分沒有意見,該部分沒有聲明不服。被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並未提起上訴。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邱宇鴻為夢想成真公司之負責人兼代表人,其明知「Windows10家用版」、「Windows7專業版」、「MSOffice 2016」(含「Word 2016」、「Excel 2016」、「Outlook 2016」、「PowerPoint 2016」、「Access 2016」、「Publisher 2016」、「OneNote 2016」)等電腦軟體均係微軟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竟分別為下列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㈠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6年12月27日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在夢想成真公司內,擅自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6之「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重製於如附表一電腦編號A1、A2、A4、A7、B1之影響電腦硬碟內。㈡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6年12月27日為警查獲前之某時,在夢想成真公司內,擅自將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未經微軟公司合法授權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重製於如附表二電腦編號T1、T2、A5、A6之電腦硬碟內。經員警於106年12月27日至夢想成真公司執行搜索時,始查知上情。邱宇鴻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行為,經本院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夢想成真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職務犯上開之罪,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予罰金之刑,有本院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至於被上訴人主張邱宇鴻擅自重製微軟公司所有Windows10電腦軟體於附表一編號A3電腦部分,本院認為無法證明被告犯罪,該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其享有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在上開有罪判決範圍內,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被害人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之規定,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時,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為警查獲之電腦內含有微軟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至2、4至6,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軟體名稱」及「版本」之電腦軟體,且該等電腦軟體均有市價可查,故本件並無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形,自無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請求法院酌定損害賠償額規定之適用。
三、原審判決以附表一、二所示「Windows 10」、「Windows7」、「Word 2016」、「Excel 2016」、「Powerpoint 2016」、「Outlook 2016」、「Access 2016」、「Publisher 2016」等電腦程式軟體之零售價格乘以上訴人非法重製之數量,計算被上訴人因本件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所受之損害(如原審判決第7頁至11頁所示),其計算方式並無不當。邱宇鴻雖於原審抗辯:買斷Office家用版的價格是4,790元、專業版的價格是15,990元,被上訴人將Office版本包含之「Word 2016」、「Excel 2016」、「Outlook 2016」、「PowerPoint 2016」、「Access 2016」、「Publisher 2016」、「OneNote 2016」等電腦程式軟體,各別拆開來計算損害賠償價格,不符合比例原則,並提出「Windows 10家用版」、「Office家用版2019」、「Office專業版2019」電腦程式軟體於110年之網路販售價格資料1份為證(見原審卷第79頁至第81頁),然本案係上訴人未經合法授權,擅自重製被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自不能主張比照合法取得授權之電腦軟體產品,著作財產權人所給予的套裝優惠價格來計算損害賠償,上訴人所辯不足採信。
四、本院第二審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除了附表一電腦編號A3部分認為不能證明邱宇鴻犯罪之外,其餘認定之侵權事實,均與原審判決相同,故關於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除了應扣除附表一電腦編號A3之Windows 10家用版軟體價格4,199元之外,其餘之計算方式,均與原審判決相同,即上訴人侵害Windows 10家用版電腦程式共8套,金額33,592元,Windows 7專業版一套,金額9,890元,「Word 2016」3套,金額11,970元、「Excel 2016」3套,金額11,970元、「Outlook 2016」2套,金額7,980元、「PowerPoint 2016」3套,金額11,970元、「Access 2016」2套,金額7,980元、「Publisher 2016」2套,金額7,980元、至於「OneNote 2016」3套,因該版本係「Office專業增強版2016」內附隨之軟體,僅供企業大量授權方案取得,一般個人消費者無法購得,亦無預估零售價格可供參考 ,原審判決認為「OneNote 2016」之價格已反應在「Word 2016 」、「Excel 2016」、「Powerpoint 2016」、「Outlook 2016 」、「Access 2016」、「Publisher 2016」等主要軟體上,上開主要軟體之價格,業經原審判決計算如前,是無再予估算之必要。本院認為原審判決此部分的認定,並無違誤,關於本案被侵害之各個電腦軟體價格之計算方式,引用原審判決書第7頁至第11頁所載。
五、綜上,本件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等損害賠償之金額為103,332元,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六、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定有明文。邱宇鴻係夢想成真公司之負責人,其因執行職務而為本案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夢想成真公司應與邱宇鴻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28條規定,請求邱宇鴻、夢想成真公司應連帶給付103,332元本息之損害賠償,及分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邱宇鴻自107年12月6日起,夢想成真公司自107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原審判決就上開有理由部分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無違誤,上訴人就原審判命其等應連帶給付超過5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審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103,332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人二人聲明不服,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上開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後認均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2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本文、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表一
編號
電腦編號
軟體名稱
版本
數量
備註
1
A1 (已扣案)
Windows 10
家用版
 1
①夢想成真公司營業使用之電腦。
②Windows 10已啟用。
③Office 2016 軟體,以Offi ce家用版2016套裝版本安裝,但尚未啟用。
Word
2016
 1
Excel
2016
 1
Power Point
2016
 1
OneNote
2016
 1
2
A2
Windows 10
家用版
 1
①Windows10已啟用。
②Office2016軟體,以Office專業增強版2016套裝版本安裝,已啟用。
Word
2016
 1
Excel
2016
 1
Outlook
2016
 1
Power Point
2016
 1
Access
2016
 1
Publisher
2016
 1
OneNote
2016
 1
3
A3
Windows 10
家用版
 1
①為筆記型電腦。
②Windows10已啟用。
4
A4(已扣案)
Windows 10
家用版
 1
①夢想成真公司營業使用之電腦。
②Windows10已啟用。
③Office2016軟體,以Office專業增強版2016套裝版本安裝,已啟用。
Word
2016
 1
Excel
2016
 1
Outlook
2016
 1
Power Point
2016
 1
Access
2016
 1
Publisher
2016
 1
OneNote
2016
 1
5
A7
Windows 7
專業版
 1
Windows 7 未啟用。
6
B1
Windows 10
家用版
 1
Windows 10已啟用。
 
 
附表二
編號
電腦編號
軟體名稱
版本
數量
備註
1
T1(已扣案)
Windows 10
家用版
 1
微軟公司之市調人員於106年6月29日訂購,於106年7月1日收受,收受時電腦內安裝之Windows10未啟用,於106年8月2日與邱宇鴻聯繫進行遠端操作後完成啟用。
2
T2(已扣案)
Windows 10
家用版
 1
微軟公司之市調人員於106 年10月28日訂購,於106 年10月31日取貨,收受時電腦內安裝之Windows 10未啟用,嗣與邱宇鴻聯繫進行遠端操作,但無法順利啟用。
3
A5
Windows 10
家用版
 1
①其上貼附有訂購出貨單。
②Windows10未啟用。
4
A6
Windows 10
家用版
 1
①其上貼附有訂購出貨單。
②Windows10未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