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81 號 聲 請 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481 號 民事判決,牴觸憲法,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48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同法第 16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民法第 125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並有侵害聲請人之工 作權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 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 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或聲請不合法定要 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 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不得為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且聲請人就該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 而未提起,並未用盡審級救濟,是系爭判決亦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 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