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10 號 聲 請 人 林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 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242 號民 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聲請人將要保人由聲請人變更 為其子,以及代墊其子成年後就讀大學期間之生活費、住宿 費及學雜費等行為均非贈與,剝奪人民之財產權與其他自由 權利,牴觸憲法第 15 條及第 22 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等語。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 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與確定終 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 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尚有未合。 三、 關於聲請統一見解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 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 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上開聲請之聲請 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85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 定。 (二)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有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 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 所表示之見解有如何之歧異及其具體理由,核屬未表明聲 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此部分聲請與上述規定要件不合。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 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