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474號聲請人廖麗綢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48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法第152條及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81號裁定不受理,並就該裁定送達聲請人,合先敘明。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3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