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474 號 聲 請 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字第 48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當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民法第 152 條及違反民事訴訟 法第 46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6 條訴 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 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111 年憲 裁字第 181 號裁定不受理,並就該裁定送達聲請人,合先 敘明。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 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 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 開規定,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 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