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統裁字第 1 號 聲 請 人 黃錦程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採認非屬民事訴訟法所規 定得使用之證據方法,於法無據,故聲請憲法法庭統一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之意旨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上開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 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嗣後卻撤回上訴,未 用盡審級救濟。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未合,本庭爰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