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統裁字第24號聲請人黃錦程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其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及109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未採用模擬方式證明侵權事實真相一事,就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前揭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一)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持系爭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業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76號裁定不受理,並有該案聲請書可稽。由此堪認系爭判決應已於112年2月23日前送達聲請人。(二)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6月30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狀,經依法扣除在途期間,本件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之不變期間。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