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398號聲請人紀美鈴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236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而不適用同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1規定,致同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同法第454條規定後,對聲請人生不利益影響;且系爭判決一另具法院組織不合法及未再開言詞辯論之程序瑕疵,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為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核本件聲請意旨,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泛言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上訴訟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6月6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