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398 號 聲 請 人 紀美鈴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111 年度港 簡字第 236 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僅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 277 條,而不適用同法第 199 條及第 199 條 之 1 規定,致同院 112 年度國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二)適用同法第 454 條規定後,對聲請人生 不利益影響;且系爭判決一另具法院組織不合法及未再開言 詞辯論之程序瑕疵,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及正當 法律程序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為 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 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 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 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 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 ,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 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 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 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 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 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至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無非係執其主觀意見指摘法院認事用 法之當否,並泛言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程序違反憲法上訴訟 權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 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