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天時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上訴人  國泰三多三星大廈住戶聯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光泉 訴訟代理人 許鴻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 年11月28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7 年度雄簡字第223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查上訴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分別為黃群鶯、蘇寶龍 ,於本院審理中分別變更為姚天時、鄭光泉,有高雄市苓雅 區公所民國109 年1 月18日高市苓區民字第10930108800 號 函暨所附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高雄市苓雅 區公所108 年12月4 日高市苓區民字第10832031100 號函1 份附卷可參(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51頁、第57頁),且姚天 時、鄭光泉亦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簡上字卷第47頁、 第55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 號、 三多三路218 號之「三多三星大廈」(下稱系爭大廈)為同 一建築本體,分為A 、B 、C 三棟,被上訴人係由A 、B 兩 棟之區分所有權人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上訴人則為C 棟之區 分所有權人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並各自向區公所申請核備在 案,茲因A 、B 、C 棟為同一建築本體,有不可切割之公共 空間及設備,如地下室、樓頂平台及附屬消防、機電、水電 及弱電公共設備及管路,兩造於88年3 月16日就「三多三星 大廈」地下室停車場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 由被上訴人統籌管理維護地下室停車場(下稱系爭停車場) (含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等工作),維護管理費用及租金收益 上訴人應分攤或分得3 分之1 。兩造簽訂系爭協議書後,多 年以來均配合良好,詎上訴人卻藉詞拒付105 年3 月應分攤 之管理維護費新臺幣(下同)20,675元,經被上訴人訴請上 訴人給付,已獲本院106 年度雄小字第785 號、106 年度小 上字第103 號判決被上訴人勝訴確定,惟上訴人仍拒不給付 105 年7 月起至107 年5 月止扣除上訴人可分得之收入後應 分攤之管理維護費用(各月應分攤管理維護費用如附表所示 ),合計178,856 元,為此依系爭協議書,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78,856 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 語。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確有簽立系爭協議書,惟系爭停車場分為 私有停車位(均為汽車停車位,有49個)及公共停車位(包 括27個汽車停車位,及160 個機車停車位),分屬二不同建 號,私有停車位之區分所有權人皆為被上訴人之住戶,私有 、公共停車位空間各占地下室停車場面積3 分之2 、3 分之 1 ,系爭協議書所約定上訴人應分攤3 分之1 損益之部分, 並不及於私有停車位之收益、管理維護費用。上訴人並不爭 執依系爭協議書應分攤3 分之1 公共停車位、公共設施之維 護保養等費用,被上訴人將私有、公共停車位之管理維護費 混為一談,而全數要求上訴人分攤3 分之1 ,顯不合理,附 表105 年7 月份序號11、12、13、105 年12月份序號11、10 6 年3 月份序號10、106 年6 月份序號10、106 年8 月份序 號10、106 年10月份序號10等停車場設備管理維護支出,上 訴人之分攤比例應為9 分之1 ,而非被上訴人主張之3 分之 1 。再被上訴人所列總幹事、車道管理人員、清潔人員費用 支出,其中車道管理人員之薪資上訴人不爭執應分攤3 分之 1 ,而清潔人員費用,當初上訴人是與被上訴人協議清潔人 員13,000元包含清潔費及停車場設施維護費,故上訴人只需 每月給付13,000元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不能再向上訴人請 求分擔停車場設施維護修費。另被上訴人係以其聘僱在A 、 B 棟工作之總幹事兼任地下室停車場工作,地下室管理維護 並無設置總幹事之必要,是此部分支出無必要,被上訴人逕 將A 、B 棟總幹事薪資其中15,000元列為停車場支出,而要 求上訴人分攤3 分之1 ,對上訴人甚不公平。被上訴人之管 理人員大談虧損希望改變收益分配方式,只要合情理,上訴 人亦不堅持,但被上訴人並未提出變更之合理說明,更擅立 總幹事、清潔人員名目要求上訴人分擔其薪資,應收取之利 益已遭剝削,要求被上訴人改善無果,在兩造尚未達成收益 如何重新分配之共識前,應維持原本上訴人每月固定分配停 車場收益22,000元之作法。當初為有效管理系爭停車場,兩 造約定上訴人每月固定分配停車場收益22,000元,地下室停 車場由被上訴人全權管理維護,上訴人不再過問。詎被上訴 人竟未與上訴人協商,即片面調降公共停車位租金,又擅自 將27個公共汽車停車位刪改為23個,造成系爭停車場收益減 損,更改變收益與費用分攤方式,導致上訴人不但未依當初 協議取得固定收益,更需補貼管理維護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命應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78, 856 元,及自107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件支付命令之送達日期為107 年7 月 23日,原審就利息起算日誤載為自「108 」年7 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經原審更正 裁定,詳後述)。 四、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為: ㈠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國泰三多三星A 、B 、C 棟地下室共 同收支預算表」第8 項「地下室專屬設備修繕及清潔人員每 月固定收支預算表」於備註欄註明「僅針對地下室專屬相關 設備修繕等,如車道鐵捲門、停車場控攝影、照明、遙控器 等」。惟原審判決書附表所列:⒈105 年7 月第11項車道投 射燈安裝、第12項汽55號處攝影機更新1 台、紅綠燈燈泡更 新工資、第13項車廠用燈具燈管。⒉105 年8 月第11項高壓 電房公共衛生管爆裂阻塞滲水搶修。⒊105 年12月第11項地 下室機115 號處監視攝影機更新1 台。⒋106 年3 月第10項 地下室工程車位處更換攝影機1 台。⒌106 年5 月第10項地 下室公廁馬桶水箱破裂漏水更新。⒍106 年6 月第10項地下 室監視攝影機移位工資。⒎106 年8 月第10項車道口監視攝 影機更新。⒏106 年10月第10項車道口監視攝影機線路故障 更新、文橫二巷監視攝影機移位工資等項目,與被上訴人所 陳固定費用支出部分,有重複列計之情形,蓋該等費用均已 包含在當月清潔管理費(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3、85頁)。 ㈡自105 年7 月至107 年5 月,車位均為固定數量,此部分收 入理應為固定收入,為何22個公有停車位預算表內只有19個 出租,每月收入不穩定令人無法置信。且經統計結果此段期 間平均只收到17個車位租金,被上訴人應交代清楚。 ㈢又被上訴人有下列擅自違反程序之變更做法,應屬無效: ⒈擅自將公有車位出租費由3,950 元改為每月3,000 元,已違 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之繳交管理費之價格調整, 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否則無效。 ⒉將公有停車位由27個改為22個,亦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 過。 ⒊在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前,被上訴人應每月繳付上訴 人系爭停車場固定收益22,000元。 ㈣若以汽車停車位比例劃分,私有停車位空間約占整體停車場 3 分之2 ,公用停車位則占整體停車空間3 分之1 ,惟被上 訴人所提共同經管系爭停車場每月管銷費需款73,500元。私 有停車位只負擔每月22,050元費用,扣除機車停車費收入, 其餘27,450費用由公有停車位來負擔,平均每一公有停車位 需負擔1,445 元,與私有停車位相比,顯然不成比例,也違 反使用者付費的精神。因此,系爭停車場每月支付之人事費 用、修繕與設備維護等費用,應按照車位數或停車區塊大小 比例分攤。且該二場區停車空間財務收支必須交代清楚。被 上訴人所列之私有停車位屬於專有部分,並非約定專用部分 ,自與兩造所簽立之協議書無涉。若認私有停車位包含在兩 造約定之共用停車位內,顯然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 規定。系爭協議書所指被上訴人統籌管理維護者僅限公用停 車位,私有停車位修繕管理費用支出不應由上訴人分擔3 分 之1 。依此,地下室管銷費用負擔分配即有以下問題: 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 項後段規定,防空避難設備 ,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 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原審判決附表所列每月收入第1 、2 、4 、5 部分,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收費,屬 於公用停車位之公共收費,與私有停車場毫無關聯,上訴人 應得3 分之1 收益,於法有據。 ⒉私有停車區使用照明電源為公共用電,故於購買車位時就已 約定每一車位每月要繳交450 元照明清潔費,該費用係要支 應公共電費。惟被上訴人將表列收入第3 項照明清潔費混入 ,使上訴人要負擔私有停車位應負擔使用公共電費之3 分之 1 ,並不合理。應將該筆費用列入支出部分第9 項公共電費 計算(每月應繳公電費用中扣除私有停車場照明清潔費負擔 後,不足數額再行分配上訴人分擔3 分之1 ,被上訴人分攤 3 分之2 ,始符合系爭協議書精神)。 ⒊公有停車位需要聘僱總幹事每月15,000元及兩名車道管理員 ,還要支付13,000元清潔人員費用,亦不合常理。 ㈤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 五、被上訴人則以: ㈠上訴人於原審中請求被上訴人每月固定給付定額金額予上訴 人,被上訴人亦承諾如上訴人繳清原積欠之管理費,被上訴 人願依系爭大廈A 、B 、C 棟地下室共同收支預算表,每月 給付上訴人15,000元。原審法官為避免兩造日後為此給付維 護管理費訟累,命被上訴人試算預算表供雙方參酌,含第8 項地下室專屬設備修繕及清潔人員13,000元(僅針對地下室 專屬相關設備修繕等,如車道鐵捲門、停車場間攝影、照明 、遙控器等),然該預算表僅屬單純草案,且未被上訴人所 接受,現上訴人卻以該表指稱被上訴人自105 年7 月至106 年10月間將地下室專屬設施修繕費用重複列支,乃係企圖混 淆事實。 ㈡依照系爭協議書第4 條,該分攤比例乃依據兩造所持有之共 有部分比例而定。被上訴人依據該約定並考量委員會非營利 單位,任何決策皆應以大樓住戶安全及生活便利性為主要前 提,系爭地下室機車車位嚴重不足,又鑑於當時大樓住戶承 租公有停車位意願不高,因此將27個公有汽車停車位廢除5 個,並規劃為機車停車位供住戶機車停放,且收取機車停放 費用,更將位於車道口旁之較具危險性汽車位,挪作廠商致 大樓進行保養維修時臨時停車使用,因此剩餘21個公有汽車 位,目前承租數量計19個,剩餘2 個則供住戶訪客臨時停放 ,且收取臨時停車費用。被上訴人係依據系爭協議第4 條規 定,依職權而為上開變動等語置辯。 ㈢並聲明:上訴駁回。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28至129頁): ㈠兩造於88年3 月16日共同簽立系爭協議書,其中第4 條明訂 :「地下室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等工作),全權委 由甲方統籌管理維護,維修管理費用支出及使用收益等,乙 方應分攤三分之一。」。 ㈡上訴人因不願支付被上訴人所計算105 年3 月上訴人應分攤 之管理維護費20,675元,被上訴人遂對其起訴請求給付,經 本院106 年度雄小字第785 號判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上訴 人不服上訴後,仍經本院以106 年度小上字第103 號判決上 訴駁回而告確定。 ㈢被上訴人就105 年5 月至107 年5 月之停車場之收支,製作 如原審卷第11-22 頁之國泰三多三星大廈A、B、C棟共同 收支分配表(下簡稱共同收支分配表),並依各共同收支分 配表之結餘之3 分之1 計算應收/ 付上訴人之金額,並加總 這2 年之應付、應收金額,計算出應向上訴人收取178,856 元。上訴人至今拒不支付。 ㈣上訴人對原審卷第11-22 頁共同收支分配表所載停車位出租 費收入、臨時停車收入、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機車位停車 費、機房出租2 間等收入金額均不爭執,且不爭執上訴人得 分配3 分之1 ,至原審卷第11-22 頁共同收支分配表所載各 筆費用支出金額,上訴人不爭執被上訴人有支出這些項目及 金額,且亦不爭執公共電費、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洗 費用、化糞池阻塞搶修、頂樓風災水塔幹管破裂補漏等非專 屬停車場設施之管理維護支出(即105 年7 月份序號9-10、 11其中頂樓幹管油漏、105 年8 月份序號9-11、105 年9 月 份序號9-10、105 年10月份序號9 、105 年11月份序號9-12 、105 年12月份序號9-10、12-13 、106 年2 月份序號9 、 106 年3 月份序號9 、11、106 年4 月份序號9-10、106 年 5 月份序號9-10、106 年6 月份序號序號9 、106 年7 月份 序號9-12、106 年8 月份序號9 、11、106 年9 月份序號9- 10、106 年10月份序號9 、106 年11月份序號9- 10 、106 年12月份序號9-13、107 年1 月份序號9-10、107 年2 月份 序號9-10、107 年3 月份序號9-10、107 年4 月份序號9-11 、107 年5 月份序號9-10),上訴人應分攤1/3 (見原審卷 第97、98頁)。 七、兩造爭執事項(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29 頁、第180 頁,已 調整爭執事項順序及序號): ㈠上訴人爭執專屬停車場設備維修費用(105 年7 月份序號11 車道投射燈安裝工資、序號12、13、105 年8 月份序號11、 105 年12月份序號11、106 年3 月份序號10、106 年5 月份 序號10、106 年6 月份序號10、106 年8 月份序號10、106 年10月份序號10)之分攤比例及總幹事、車道管理人員、清 潔人員費用之金額及分攤比例,抗辯被上訴人計算金額不合 理而拒付,有無理由? ㈡上訴人抗辯兩造有約定上訴人固定分配取得22,000元之停車 場收益,是否為真? ㈢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停車場維護管 理費用若干? 八、經查: ㈠上訴人對於系爭大廈共同使用部分、地下室停車場管理公用 部分由被上訴人負責維護管理,上訴人並分攤其中3 分之1 費用,上訴人並無異議(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83 頁)。惟 爭執其對於地下室應分攤之「維修管理費用」,限於公共停 車位之維修管理費用,不包含私有停車位之維修管理費用, 否則即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而屬無效等語。茲有疑 義的是,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得管理維護系爭停車場之範 圍為何?上訴人爭執私有停車場設備維修費用之分攤比例及 總幹事、車道管理人員、清潔人員費用之金額及分攤比例, 答辯被上訴人計算金額不合理而拒付,有無理由? ⒈查高雄市○○區○○○段○○○○○號建號(下稱系爭第9443號 建號)即系爭大廈C 棟之地下室停車位均係公有停車位(含 汽車位及機車位),而同段第9442號建號(下稱系爭第9442 號建號)即系爭大廈A 、B 棟之地下室之停車位,除其中靠 牆5 格為公有停車位並出租予他人外,其餘停車位均屬私人 停車位,業經兩造所不爭執(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33 頁、 第259 頁),堪信為實。 ⒉按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地下室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維 護保養等工作),全權委由甲方統籌管理維護,維修管理費 用支出及使用收益等,乙方應分攤3 分之1 」。則自該條文 義解釋及條文之間上下文文義,並未限定被上訴人之管理維 護範圍僅限於公共停車位之維修管理費用,且依據「地下室 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等工作)」等語,將「地下室 停車場」範圍尚擴及該處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等工作,依該條 約定客觀文義解釋,自堪認被上訴人之管理維護範圍係指「 包含公有、私有車位在內之地下室停車場全部」。而兩造於 原審審理時,亦一致陳稱被上訴人依該條約定得管理維護之 範圍包含私有停車位(見原審卷第72頁),被上訴人並明確 陳述:只要是地下室停車場的全部都是由被上訴人統籌管理 維護(見原審卷第72頁),是此「地下室停車場」,所指確 為包含私有、公共停車位之整體地下室停車場,應無疑義。 則依上開約定,上訴人應分擔之費用對應範圍,即應包含私 人停車位。復徵諸被上訴人歷年來在計算系爭停車場管理維 護支出時,皆未區分私有、公共停車位,而上訴人亦無異議 ,繳納被上訴人所計算收支結餘分攤費用至105 年6 月份( 其中105 年3 月份上訴人拒絕繳納,經前案判決確定上訴人 應繳納,上訴人仍未繳納),此有原告提出之100 年1 月份 至105 年12月份管理費收支報告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4 8 至183 頁),足見上訴人多年來亦願分攤3 分之1 之「整 體地下室停車場維修管理費用」。是依兩造歷年來執行系爭 約定之慣例,可徵系爭協議書所約定被告應分攤3 分之1 之 「維修管理費用」,係包含私有、公共停車位在內之整體停 車場維修管理費用。本院另參酌下列各情,認被上訴人依系 爭協議書應分擔包含私人停車位之3 分之1 維修管理費用支 出及使用收益之約定,並無違反誠信原則而無效之情:查系 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主要用途為避難室、停車場,有該建 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各1 份在卷可參(參見原審卷第83頁), 則以系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停車場部分亦有提供兩造全體 住戶共同作為防空避難使用之功能,自堪認系爭第9442號建 號地下室停車場部分就防空避難仍具有兩造全體住戶共用之 性質。又查,系爭停車場之私有停車位雖均位在系爭第9442 號建號地下室,惟該等私有汽車停車位並非均屬系爭大樓A 、B 棟住戶所有,其中有部分私有汽車停車位係上訴人所屬 大樓之住戶,有被上訴人之109 年12月31日民事陳報狀暨所 附之系爭大樓C 棟汽車車位資料表1 份附卷可參(參見本院 簡上字卷第283 至285 頁),可見兩造所屬住戶亦有因自由 交易,而分別互換該等私有汽車停車位使用權之情。另系爭 第9442號建號之地下室之停車位,其中尚有5 格靠牆公有停 車位,已如前述,亦有出租之機房兩間,此經本院勘驗在卷 (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37 至238 頁),並有上訴人繪製之 系爭停車場圖附卷可參(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59 頁),亦 堪認系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停車場除上開私有停車位外, 尚有該等公有設施之事實。系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既有上 開公用設施及停車位、私有停車位設置,且彼此又共用相同 車道,系爭第9442號、第9443建號地下室亦相通相連,有上 開上訴人繪製之系爭大樓地下室停車場圖附卷可考,而系爭 停車場之私有、公共停車位亦使用同一個車道,照明設備亦 共通,無法與公共停車位分開使用,此業經被上訴人於原審 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71-72 頁),並有本院到場勘驗之系 爭地下室照片可參(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37 至249 頁)。 準此,系爭停車場即系爭第9442號、第9443建號地下室停車 場整體實質上而言,確具提供系爭大廈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之 功能,在未經兩造另行討論並重新制定系爭協議書前,上訴 人仍應接續履行。是不區分私有、公共停車位之維護管理費 用支出之計算方式,亦較符合停車場管理維護費用難以區分 私有或公共停車位之實際情形。綜上各事證交互參照,足認 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得請求上訴人應分擔3 分之1 維修 管理費用支出及使用收益,自屬有理由。 ⒊上訴人雖另認私有停車位包含在兩造約定之共用停車位內, 顯然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等語。惟按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6條第1 項:「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 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 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 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 、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 、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 部分範圍之劃分。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 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三、公共基金之 分配。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 第36條第8 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 」。該規定僅係規定應就上列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 圍、管理修繕維護費用分擔方式為約定,並無限制不能就「 與共用部分無法明確劃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約定分擔方 式,則兩造當初就系爭停車場整體(包含共用部分及非共用 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基於管理、維護之效率、便利 性,約定由被上訴人、上訴人各分攤3 分之2 、3 分之1 , 並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不生上訴人所述系 爭協議書違法而無效之問題。 ⒋上訴人雖答辯原審判決書附表所列105 年7月第11至13項、 105 年8 月第11項、105 年12月第11項、106 年3 月第10項 、106 年5 月第10項、106 年6 月第10項、106 年8 月第10 項、106 年10月第10項等項目(參見事實及理由欄第貳、四 、㈠部分所示上訴人之上訴理由)與被上訴人所陳固定費用 支出部分,有重複列計之情形,該等費用均已包含在當月清 潔管理費等語,然經被上訴人否認在卷(參見被上訴人答辯 部分)。審酌各項目應就特定設備予以修繕、更換,應不在 一般清潔項目之內,且上訴人僅空口答辯其主觀認為該等費 用均已包含在當月清潔管理費,並未舉證證明之,自屬無據 而無理由。 ⒌另有關被上訴人自行將系爭停車場之公有車位之數量、出租 費重為調整部分,審酌該等事項均為系爭停車場之管理維護 事項,上訴人本於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所授予之職權,自 可自行基於系爭停車場最大利益而為權衡決策,又其對該等 更易事項亦已說明具體理由(參見事實及理由欄第貳、五部 分),亦有收取機車停車費,確係針對系爭停車場當前實際 營運情形而為調整,並非恣意為之,上訴人認被上訴人擅自 違反程序變更該等做法均屬無效,並無理由。 ⒍又關於上訴人爭執系爭停車場之總幹事有無必要設置、清潔 人員的費用過高不合理部分。觀諸被上訴人於本件中提出之 系爭停車場共同收支分配表,其中停車位出租費收入、臨時 停車收入、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機車位停車費收入等項目 ,每項實際上是數筆收入之總計費用;再檢視系爭停車場支 出項目部分,幾乎多為系爭大廈相關公用設備系統之定期派 員巡檢維護保養及更新,可察管理系爭停車場之事項及費用 甚為繁瑣,並非易事。另查,系爭停車場面積高達3,541.03 平方公尺(系爭第9442號建號地下室面積為2,085.25平方公 尺+ 系爭第9443號建號面積為1,455.78=3,541.03 平方公尺 ,參見原審卷第83至84頁)。被上訴人本於管理職權而認有 設置總幹事1 名專責處理系爭停車場上開各事項,及系爭大 廈公共設施維護保養,以及清潔人員、車道管理員兩名維護 系爭停車場之安全及清潔,難認有何違反管理之目的性、必 要性等管理不當之情。且原審已詳敘具體理由說明上訴人前 有同意該等人事費用之支出,多年來既對原告所列總幹事、 清潔人員薪資支出無異議,並說明該等人員之聘任之薪資尚 屬合理,所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之處。被上訴人本於管理職 權而為上開決策,此部分管理既無明顯不當,則上訴人自應 受兩造簽訂之系爭協議書拘束。 ⒎從而,被上訴人依據系爭協議書,就107 年7 月份序號11至 13、105 年8 月份序號11、105 年12月份序號11、106 年3 月份序號10、106 年5 月份序號10、106 年6 月份序號10、 106 年8 月份序號10、106 年10月份序號10等系爭停車場維 修費用支出,請求上訴人分攤3 分之1 ,核屬有據,上訴人 拒絕分攤3 分之1 ,並無理由。 ㈡上訴人雖答辯兩造已約定上訴人可固定分配取得22,000元停 車場收益等語。惟查: ⒈依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僅明定系爭停車場如有收入,上 訴人可獲得其中3 分之1 之利益,衡情應無可認均為定額。 上訴人雖辯稱兩造有約定上訴人固定分配取得22,000元停車 場收益,並提出A 、B 棟95年1 月份至97年12月份之管理費 收支報告表,以95年1 月至97年11月之支出部分均載有「支 付C 棟應分配停車收益費22,000元」為據(見原審卷第117 -139頁),然上訴人所提97年12月份管理費收支報告表,並 無「支付C 棟應分配停車收益費22,000元」之支出項目,另 遍觀被上訴人所提出A 、B 棟100 年1 月份至105 年12月份 之管理費收支報告表,亦全無「支付C 棟應分配停車收益費 22,000元之支出項目」(見原審卷第148 至183 頁背面), 可認在97年12月之後至兩造於105 年間進行前案訴訟時止, 皆無被上訴人每月支付上訴人停車收益22,000元之事實。足 見兩造多年來已無「上訴人固定分配取得22,000元停車場收 益」之慣例。 ⒉此外,按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 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16條第2 項後段規定定有明文。上訴人為系爭停車場 共有人,雖可依據該項規定獲取部分系爭停車場之公共收入 ,惟上訴人就為系爭停車場共有人之地位,亦須分擔系爭停 車場之支出費用。而審酌系爭停車場(含公共設施)相關設 備系統需定期派員巡檢維護保養及更新,惟我國歷年來物價 指數逐日漸增,相關人事費用亦有所增長,此為社會一般生 活經驗法則。據此可預見系爭停車場之相同項目之支出費用 將逐日攀升,然而,系爭停車場收入除私有停車位、機車停 車費、機房出租收入係可固定之收入外,公有停車位收入則 係呈不穩定之收益狀態,客觀上自無從明確認定系爭停車場 收入每月於扣除支出費用後,仍有盈餘22,000元可給付予上 訴人。則上訴人此部分之答辯亦無所據且不合理。 ㈢承上,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及105 年7 月至107 年5 月共 同收支分配表所列收支金額,請求上訴人分攤扣除停車場收 益後之管理維護費用3 分之1 即178,856 元,洵屬有據。上 訴人上開答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協議書第4 條約定,請求上訴人 給付178,856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日即107 年7 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參見原審卷第26頁),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主文欄第1 項記載上訴 人應自「108 年」7 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等文字係誤繕,已經原審裁定更正為上訴人應自「 107 年」7 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等文字,有更正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聲請宣告上訴人如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 贅述。 十一、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105 年7 月至107 年5 月之國泰三多三星大廈A 、B 、C 棟共同收支分配表(詳見本案卷第11-22頁) ┌──┬───────────────┬──────────────┬─────┬─────┐ │年月│收入(甲) │支出(乙) │結餘 │被告應給付│ │ │ │ │(甲-乙) │原告之金額│ │ │ │ │ │〔(乙- 甲│ │ │ │ │ │)×1/3 〕│ ├──┼───────────────┼──────────────┼─────┼─────┤ │105 │1.停車位出租費42,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36,312元 │12,104元 │ │年7 │2.臨時停車收入5,89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9,062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 │ │ │ │ │ 合計103,940元 │ 洗12,000元 │ │ │ │ │ │11.頂樓幹管油漏、車道投射燈 │ │ │ │ │ │ 安裝工資5,500元 │ │ │ │ │ │12.汽55號處攝影機更新1 台紅 │ │ │ │ │ │ 綠燈燈泡更新工資2,850元 │ │ │ │ │ │13.車廠用燈具燈管1,840元 │ │ │ │ │ │ 合計140,252元 │ │ │ ├──┼───────────────┼──────────────┼─────┼─────┤ │105 │1.停車位出租費42,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48,119元 │16,040元 │ │年8 │2.臨時停車收入6,44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0,609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化糞池連通管3 支阻塞通管 │ │ │ │ │ 合計104,490元 │ 抽水清洗搶修17,000元 │ │ │ │ │ │11.高壓電房公共衛生管爆裂阻 │ │ │ │ │ │ 塞滲水搶修16,000元 │ │ │ │ │ │ 合計152,609元 │ │ │ ├──┼───────────────┼──────────────┼─────┼─────┤ │105 │1.停車位出租費48,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26,106元 │8,702 元 │ │年9 │2.臨時停車收入7,24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9,496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頂樓風災水塔幹管破裂搶修 │ │ │ │ │ 合計111,290元 │ 及補漏18,900元 │ │ │ │ │ │合計137,396元 │ │ │ ├──┼───────────────┼──────────────┼─────┼─────┤ │105 │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3691元 │1230元 │ │年10│2.臨時停車收入4,48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2,221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 合計121,221元 │ │ │ │ │ 合計117,530元 │ │ │ │ ├──┼───────────────┼──────────────┼─────┼─────┤ │105 │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31,392元 │10,464元 │ │年11│2.臨時停車收入3,61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3,252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文橫二巷污水泵浦更新 │ │ │ │ │ 合計116,660元 │ 11,800元 │ │ │ │ │ │11.C棟地下室污水管破裂、電盤│ │ │ │ │ │ 開關更新12,000元 │ │ │ │ │ │12.文橫二巷污水電盤漏店整修 │ │ │ │ │ │ 12,000元 │ │ │ │ │ │ 合計148,052元 │ │ │ ├──┼───────────────┼──────────────┼─────┼─────┤ │105 │1.停車位出租費51,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54,189元 │18,063元 │ │年12│2.臨時停車收入4,99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4,829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C棟衛生幹管疏通、頂樓幹管│ │ │ │ │ 合計112,040元 │ 補漏、B 棟污水池更換泵浦 │ │ │ │ │ │ 1個、開關2組22,900元 │ │ │ │ │(註:1 、2 之金額見原審卷96頁│11.地下室機115號處監視攝影機│ │ │ │ │被上訴人一審訴訟代理人所述) │ 更新1台2,500元 │ │ │ │ │ │12.105年度消防設備檢測申報 │ │ │ │ │ │ 15,000元 │ │ │ │ │ │13.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 │ │ │ │ │ │ 洗12,000元 │ │ │ │ │ │ 合計166,229元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7,694元 │-2,565 元 │ │年1 │2.臨時停車收入9,29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5,646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 合計114,646元 │ │ │ │ │ 合計122,340元 │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6,853元 │5,618 元 │ │年2 │2.臨時停車收入?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6,193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 合計125,193元 │ │ │ │ │ 合計108,340元 │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60,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5,536元 │-1,845 元 │ │年3 │2.臨時停車收入3,35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1,464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工程車位處更換攝影 │ │ │ │ │ 合計119,400元 │ 機1台2,500元 │ │ │ │ │ │11.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900元 │ │ │ │ │ │ 合計113,864元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60,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14,850元│38,283元 │ │年4 │2.臨時停車收入3,61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8,510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揚水電盤維修及揚水 │ │ │ │ │ 合計119,660元 │ 泵浦40P更新1只117,000元 │ │ │ │ │ │ 合計234,510元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4,115元 │-1,372 元 │ │年5 │2.臨時停車收入6,18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3,115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公廁馬桶水箱破裂漏 │ │ │ │ │ 合計119,230元 │ 水更新3,000元 │ │ │ │ │ │ 合計115,115元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53,4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964元 │-655 元 │ │年6 │2.臨時停車收入6,13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3,616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監視攝影機移位工資 │ │ │ │ │ 合計115,580元 │ 1,000元 │ │ │ │ │ │ 合計113,616元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51,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40,720元 │13,573元 │ │年7 │2.臨時停車收入5,88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0,750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消防公共設備申報缺失維修 │ │ │ │ │ 合計112,930元 │ 21,000元 │ │ │ │ │ │11.頂樓水塔地下室蓄水池清洗 │ │ │ │ │ │ 12,000元 │ │ │ │ │ │12.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900元 │ │ │ │ │ │ 合計153,650元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54,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9,762元 │3,254 元 │ │年8 │2.臨時停車收入4,30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9,012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車道口監視攝影機更新3,400│ │ │ │ │ 合計114,350元 │ 元 │ │ │ │ │ │11.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2,700元│ │ │ │ │ │ 合計124,112元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54,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3,937元 │1,312 元 │ │年9 │2.臨時停車收入7,88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5,867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C 棟化糞池人孔蓋腐 │ │ │ │ │ 合計117,930元 │ 蝕下陷更新7,000元 │ │ │ │ │ │ 合計121,867元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51,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1,395元 │3,798 元 │ │年10│2.臨時停車收入6,84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3,785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車道口監視攝影機線路故障 │ │ │ │ │ 合計113,890元 │ 更新、文橫二巷監視攝影 │ │ │ │ │ │ 機移位工資2,500 元 │ │ │ │ │ │ 合計125,285元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54,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841 │280 元 │ │年11│2.臨時停車收入6,75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1,741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頂樓消防幹管腐蝕及自來水 │ │ │ │ │ 合計116,800元 │ 幹管補漏6,900元 │ │ │ │ │ │ 合計117,641元 │ │ │ ├──┼───────────────┼──────────────┼─────┼─────┤ │106 │1.停車位出租費60,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80,833元 │26,944元 │ │年12│2.臨時停車收入4,61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1,000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8,993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進水閘閥更新及幹管 │ │ │ │ │ 合計120,660元 │ 補漏16,500元 │ │ │ │ │ │11.地下室蓄水池A 號泵浦揚水 │ │ │ │ │ │ 管及避震器更新26,000元 │ │ │ │ │ │12.地下室蓄水池B 號泵浦揚水 │ │ │ │ │ │ 管及避震器更新26,000元 │ │ │ │ │ │13.106年度消防設備安檢申報費│ │ │ │ │ │ 15,000元 │ │ │ │ │ │ 合計201,493元 │ │ │ ├──┼───────────────┼──────────────┼─────┼─────┤ │107 │1.停車位出租費53,4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8,672元 │6,224 元 │ │年1 │2.臨時停車收入4,90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7,500 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5,522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蓄水池、頂樓水塔清 │ │ │ │ │ 合計114,350元 │ 洗12,000元 │ │ │ │ │ │ 合計133,022元 │ │ │ ├──┼───────────────┼──────────────┼─────┼─────┤ │107 │1.停車位出租費59,4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3,830元 │4,610 元 │ │年2 │2.臨時停車收入2,67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7,500 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55,550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頂樓幹管補漏900元 │ │ │ │ │ 合計118,120元 │ 合計131,950元 │ │ │ ├──┼───────────────┼──────────────┼─────┼─────┤ │107 │1.停車位出租費57,6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17,848元 │5,949 元 │ │年3 │2.臨時停車收入2,35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7,500 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6,448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地下室污水池水防控制器更 │ │ │ │ │ 合計116,000元 │ 新、冷水池揚水管破裂切除 │ │ │ │ │ │ 配管、幹管補漏11,900元 │ │ │ │ │ │ 合計133,848元 │ │ │ ├──┼───────────────┼──────────────┼─────┼─────┤ │107 │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23,129元 │7,710 元 │ │年4 │2.臨時停車收入3,39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7,500 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9,369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消防公共設備檢測缺失維修 │ │ │ │ │ 合計116,440元 │ 費用12,000元 │ │ │ │ │ │11.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2,700元│ │ │ │ │ │ 合計139,569元 │ │ │ ├──┼───────────────┼──────────────┼─────┼─────┤ │107 │1.停車位出租費57,000元 │6.總幹事1人15,000元 │-3,404元 │1,135 元 │ │年5 │2.臨時停車收入3,160元 │7.車道管理人員2 人47,500 元 │ │ │ │月 │3.自有車位照明清潔費22,050元 │8.清潔人員1人13,000元 │ │ │ │ │4.機車位停車費收入24,000元 │9.公共電費43,214元 │ │ │ │ │5.機房出租2間10,000元 │10.頂樓自來水幹管補漏900元 │ │ │ │ │ 合計116,210元 │ 合計119,614元 │ │ │ ├──┴───────────────┴──────────────┴─────┴─────┤ │ 合計178,85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