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選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越秋女


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李依蓉律師
            莊馨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94、95、96、9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越秋女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越秋女為民國111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屏東縣第20屆縣議員第12選舉區(來義鄉等)之候選人(於111年8月31日登記參選,並於111年12月2日公告當選),於111年3月23日即在其個人臉書「越秋女 Aljui Piyuvel」之社群平臺,更換封面相片、發布「為人民服務-來義鄉」、「議員參選人越秋女」等相關競選文宣而自行宣布參選,於000年0月間起至同年7月30日止(各次歷程均詳如越秋女臉書之發文資料),明知地方社區團體成員多半設籍在屏東縣來義鄉,認該等團體成員之意向對被告是否能贏得勝選乃為關鍵票源,且當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之高峰,國人對於檢測試劑有強烈之需求,仍以防疫物資作為行賄物品,藉由管道取得大量之廈門寶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BIOTIME,下稱廈門寶太公司)所生產之「新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盒(下稱快篩試劑)」、N95口罩與酒精等防疫物資,衡諸常情收受上開防疫物資者,將動搖渠等之投票意向,然被告為使自己能順利當選本屆屏東縣第12選舉區之縣議員,仍基於對於選區內之地方社區團體、選民,假借捐助名義行求賄賂方式(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院一卷第273頁),使該等團體成員、選民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犯意,透過被告前揭臉書個人社群平臺表示「鄉親急需快篩及N95口罩」,可透過被告個人LINE及電話與其聯繫,另親自或委由競選團隊成員李飛明、朱志偉有系統性地陸續發放快篩試劑、N95口罩與酒精等上開防疫物資給選區具投票權之地方社區團體與選民,包含古樓文化健康站、丹林部落文化健康站、大後部落文化健康站、文樂文化健康站、南和文化健康站、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望嘉重機械職人聯合會、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丹林教會、望嘉文化健康站、來義文化健康站、玫瑰聖母堂等11個團體,以及高望文、羅萬福、潘彥伶、董政偉、李慶富、董雨虹等6位選民(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詳院一卷第273頁),再藉由上開受贈團體轉贈團體成員並明確表示為被告所贈送,且在所發送之快篩試劑、N95口罩與酒精等防疫物資之外觀、外包裝透明夾鏈袋或牛皮紙袋上,貼上載有「越秋女關心你」字樣之貼紙,或夾帶載有被告將參選屏東縣縣議員字樣之競選文宣,以便讓受贈之選區內具投票權之團體成員與選民知悉上開防疫物資為被告所贈送且為本屆屏東縣縣議員候選人之事實,並將歷次發送過程與團體成員、選民之合照上傳至被告前揭臉書個人社群平臺,藉此等方式增加受贈團體成員與選民對於被告之支持度,影響投票之意願,被告即以上述方式實際展現行求該等社區團體內有投票權之成員與選民為一定投票權行使。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李飛明、王忠中、高韶華、竇忠雄、鍾志強、蘇明誠、李慶富、陳嘉玲、高花香、陳明欽、高貴珍、董雨虹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王曼菁、藍少雯、連素萍、卓怡芬、林玉蘭、高望文、羅萬福、潘彥伶與董政偉於調查中之證述、被告「越秋女 Aljui Piyuvel」之臉書個人社群平臺於111年3月起至同年7月底止之貼文截圖、證人蘇明誠提供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望嘉重機械運輸職人聯合會之LINE群組對話紀錄、證人陳嘉玲提供被告於111年6月7日親赴來義鄉望嘉文化健康站之照片10張、證人李飛明、董雨虹、陳明欽、暱稱「潘潘」、董政偉、越雅玉、暱稱「Cang Kim」之個人臉書社群平臺貼文、調查專員網路訪價快篩試劑之市價結果、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彙總表、111年12月2日中選務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否認有何行求賄賂罪嫌犯行,辯稱:因為當時疫情嚴重,有人捐助快篩試劑至高金素梅立委辦公室,我擔任志工負責發送,我有發放N95口罩與酒精、快篩試劑等物資,發放對象為「望嘉重機械職人聯合會」、「南島185職業駕駛」、「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來義鄉內各文化健康站、教會團體、社區餐飲業者、鄉公所清潔隊、來義鄉旅外勞工等,但文化健康站部分,是各站自行向高金素梅立委台北辦公室索取,我是高金素梅立委南區服務處的志工,有的文化健康站以我家為收件地址,才由我轉送。為區辨發放單位,從高金素梅立委南區服務處發放的物資,會貼上「越秋女關心您」貼紙作為區隔,我並無授意證人朱志偉將文宣與快篩併送,我是111年7月30日才在高金素梅的臉書上宣布參選,上述行為均與我參選無關等語(院一卷第88頁)。被告之辯護人則以:㈠當時高金素梅創設「人間有情社會有愛」平台,邀請各界募捐快篩試劑跟N95口罩,被告是志工之一,只要是原鄉地區的居民都可以領取物資。㈡文化健康站的快篩試劑是由各站負責人聯繫高金素梅立委臺北辦公室窗口謝于琳索取,謝于琳曾經誤將古樓文化健康站的快篩試劑寄到被告家中,之後為了區辨,才會貼「越秋女關心您」貼紙,快篩試劑等物資是由各文化健康站自行決定如何發放,被告沒有藉放發快篩試劑的機會向居民表示要參選,沒有發競選傳單,發放對象也不限於選民。㈢「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跟「望嘉重機械職人聯合會」部分,是由高金素梅立委南區辦公室的麥玲鳳主任指示證人李飛明所發放,放發對象不限於選民。㈣「玫瑰聖母堂」、「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丹林教會」部分,被告發放時都有告知物資來源係高金素梅立委,亦無尋求選舉支持,發放對象不區分年齡跟身分。㈤被告提供快篩試劑給證人董雨虹係因其經營早餐店接觸人群眾多,並無尋求選舉支持;證人高望文、朱志偉、潘彥伶均知悉快篩之提供者係高金素梅,被告發放快篩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收受者主觀上也不認為是收賄,雙方未就投票權約定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等語(院三卷244至248頁),為被告抗辯。 
五、經查:
  ㈠被告為111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屏東縣第20屆縣議員第12選舉區(來義鄉等)之候選人(於111年8月31日登記參選,並於111年12月2日公告當選);被告有於111年3月23日在其個人臉書「越秋女Aljui Piyuvel 」之社群平臺,更換封面相片,相片上載有「為人民服務-來義鄉」、「議員參選人越秋女」等文字,並於111年5月至7月間,多次張貼被告發送快篩等防疫物資之照片及文字訊息;證人高望文、羅萬福、潘彥伶、董政偉、李慶富、董雨虹,以及古樓文化健康站、丹林部落文化健康站、大後部落文化健康站、文樂文化健康站、南和文化健康站、望嘉文化健康站、來義文化健康站、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望嘉重機械職人聯合會、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丹林教會、玫瑰聖母堂等團體,均有收受被告發放之快篩試劑等防疫物資等情,與證人李飛明(他二卷第145至154頁、第169至171頁;民二卷第244至250頁)、王忠中(他二卷第175至183頁、第199至201頁;民二卷第250至254頁)、高韶華(他二卷第205至212頁、第225至226頁)、竇忠雄(他一卷第233至239頁、第255至257頁;民二卷第254至260頁)、鍾志強(他一卷第303至309頁、第387至389頁)、蘇明誠(他一卷第327至338頁、第379至381頁)、李慶富(他一卷第197至201頁、第219至220頁、第229至232頁)、陳嘉玲(他二卷第69至74頁、第103至105頁)、高花香(他二卷第115至121頁、第137至139頁)、陳明欽(他一卷第421至427頁、第441至443頁;民二卷第298至301頁)、高貴珍(他一卷第395至401頁、第415至417頁;民二卷第295至298頁)、董雨虹(他一卷第447至452頁、第467至469頁)、王曼菁(他一卷第51至58頁)、藍少雯(他一卷第77至82頁;民二卷第318至322頁)、連素萍(他一卷第87至94頁;民二卷第322至326頁)、卓怡芬(他一卷第107至113頁)、林玉蘭(他一卷第125至130頁)、高望文(他一卷第137至143頁)、羅萬福(他一卷第155至161頁)、潘彥伶(他一卷第171至176頁;民二卷第372至376頁)、董政偉(他一卷第183至188頁)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書證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行求賄賂罪嫌。
  ㈡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為構成要件。「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以該賄選之意思表示已經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為必要,故投票行求賄賂罪,須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始克成立。又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然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有行賄之意思,又行為人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是否均已產生「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之認知,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於競選期間,不問任何場合,凡有致贈或允諾致贈相當價值物品(或利益)之舉,暨同時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者,即可不問源由,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97年度台上字第623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同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係禁止假借捐助名義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其他不正當之利益,使選舉區內之團體成員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為行使,故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與投票權之行使間,須具備有對價及因果關係,始可稱符合該條之規定,其法律構成要件之涵攝,自應參照上開判決意旨。本件被告是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藉由發放快篩試劑等防疫物資,行求賄賂古樓文化健康站等11個團體及高望文等6位選民之犯行,應審究為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藉由發放快篩試劑等防疫物資之公益名義,向上開11個團體及6位選民等人為投票行賄之意思,及上開11個團體及6位選民等人是否有認知到「受領快篩試劑等防疫物資」與「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二者之間係存有上揭對價關係。
  ㈢文化健康站部分:
 ⒈關於各文化健康站收受快篩試劑之經過,分據證人證述如下:   
 ⑴證人即古樓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王曼菁於調查中證稱:000年0月間,被告等人把快篩試劑等物資裝箱搬運至古樓文化健康站,高金素梅表示該批快篩係由企業捐贈,並未指示該批物資如何分配,亦未提及被告要參選一事等語(他一卷第51至58頁)。
 ⑵證人即丹林部落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藍少雯於調查中證稱:丹林文化健康站111年6月2日收到高金素梅媒合社會團體捐助的400份快篩,由助理依書小姐寄到本站,被告將我們需要快篩試劑的資訊提供給高金素梅助理團隊,但並沒有參與快篩試劑的發送,快篩試劑上並無「越秋女關心您」貼紙,被告並沒有特別告訴我們他要參選等語(他一卷第77至82頁)。
 ⑶證人即大後部落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連素萍於調查中證稱:000年0月間被告與其助理曾至本站發放快篩試劑給站內長輩,被告與其助理於發放過程中沒有著選舉背心,也沒有口頭拉票,我知道快篩試劑是由高金素梅募得、透過被告發送的,現場接受發放的村民應該都知道被告要參選議員,但被告於發放現場有強調快篩試劑是高金素梅提供的,快篩試劑上沒有貼貼紙或夾帶文宣,是我主動聯繫被告詢問此事,被告才來發放快篩試劑等語(他一卷第87至94頁)。
 ⑷證人即文樂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卓怡芬於調查中證稱:被告於111年5、6月間有送一箱快篩,不清楚數量,快篩試劑是由本站負責發送,我們並沒有告知長輩們被告要選議員,快篩試劑沒有附文宣或貼貼紙,我當時以為是高金素梅送的快篩,後來才知道被告參選等語(他一卷第107至113頁)。
 ⑸證人即南和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林玉蘭於調查中證稱:被告於111年5、6月期間,有送3、4箱快篩至本站,交由本站負責派送,當時在場之照顧服務員跟我說被告並未提及選舉一事,本站發送時照顧服務員有向長輩表示快篩是被告送的,但沒有提選舉,快篩沒有文宣或貼紙,被告平時就有發放尿布等物資,當時並沒有把選舉跟快篩做連結等語(他一卷第125至130頁)。
 ⑹證人即望嘉文化健康站計畫負責人陳嘉玲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有送2箱快篩試劑至本站,發給工作人員或其他老人家,我不清楚有無貼「越秋女關心你」之貼紙,因為當時我不在場等語(他二卷第103至105頁)。
 ⑺證人即來義文化健康站照顧服務員高花香證稱:111年5、6月間,我在本站有看到快篩試劑,據同事稱係高金素梅團隊劑送來的,當時我不在場,相關物資沒有附選舉文宣、貼紙,被告也沒有表示有意參選議員等語(他二卷第115至121頁)。
 ⒉綜觀上開各文化健康站相關人證之證詞,並無證人證述被告有藉機尋求選舉支持,況證人麥玲鳳、謝于琳均證稱被告於斯時為高金素梅之助理(民二卷第293、382頁),亦徵被告稱其係基於助理職務協助發放快篩試劑等物資並非虛妄,實難認被告係基於行賄之犯意而為上開發送快篩試劑等物資之行為。 
 ㈣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部分:
 ⒈證人李飛明於本院證稱:我在高金素梅立委服務處當志工,111年5月至8月間,麥玲鳳通知我去發放快篩試劑,我拿到物資時隱約可以看到裡面貼有「越秋女關心您」之貼紙,我不清楚貼貼紙的用意為何,我只是志工負責發放,因為我是職業司機,所以我就通知比較熟悉的司機、車隊,到我的工作室索取,王忠中、羅萬福有來向我領取物資,我有向領取物資的人表示此為高金素梅立委服務處的物資,沒有要求收受者投票支持被告,也沒有發送被告的競選文宣等語(民二卷第244至250頁),根據證人李飛明之證述,係證人麥玲鳳要求其協助發放快篩試劑,且發送快篩試劑時,證人李飛明並未要求收受者投票支持被告;此與證人麥玲鳳於本院證述:我請李飛明協助來義以南到台東的發送等語(民二卷第293頁),互核相符,足認被告並無指揮證人李飛明代其發放快篩試劑,並藉此要求收受者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⒉關於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王忠中等人取得快篩試劑之經過,分據證人證述如下:   
 ⑴證人即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會長王忠中於本院證稱:111年5月至8月間,李飛明告訴我高金素梅那邊有免費的物資,我總共領了44個快篩試劑,我拿到的快篩試劑上面好像有貼被告的貼紙、沒有文宣,我拿到快篩試劑後透過高韶華發放給蘇明誠、竇忠雄、羅萬福、鍾志強,李飛明給我時沒有要求我支持被告,我也沒有要會員支持被告等語(民二卷第250至254頁)。
 ⑵證人即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總幹事高韶華於調查中證稱:我111年2、3月就知道被告要參選,111年6、7月時,王忠中有拿快篩試劑給我,並告知我是被告拿來的,快篩試劑夾鏈袋上均有「越秋女關心您」的貼紙、沒有文宣,我不清楚被告此舉是否要請大家投票支持等語(他二卷第205至212頁)。
 ⑶證人竇忠雄於本院證稱:111年5月至8月期間,我透過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取得免費的快篩試劑、口罩,上面貼有「越秋女關心您」貼紙,我透過臉書得知為被告團隊所發放,王忠中及被告都沒有要求我投票支持被告等語(民二卷第254至260頁)。
 ⑷證人鍾志強於調查中證稱:王忠中請高韶華把快篩試劑、N95口罩用一包夾鏈袋裝著拿來我家,袋子上有貼「越秋女關心您」貼紙,我不在家,高韶華就把東西掛在我家門口,再打電話通知我等語(他一卷第303至309頁);於偵查中證稱:互助會群組說會送東西到我家,他們過來時我不在家,所以把東西放在我家門把上,防疫物資(快篩、口罩)上有貼「越秋女關心您」貼紙,當時不知道被告之用意,覺得可能疫情嚴重快篩不容易買等語(他一卷第387至389頁)。
 ⑸證人蘇明誠於調查中證稱:王忠中以LINE通知我到高韶華家中領取快篩試劑,高韶華將快篩試劑2盒、N95口罩5個交給我,並沒有要我支持被告等語(他一卷第327至338頁)。
 ⑹綜觀以上證人之證述,足認證人王忠中確實自證人李飛明取得快篩試劑等物資,並轉贈給證人高韶華、竇忠雄、鍾志強、蘇明誠,然而證人王忠中明確知悉快篩試劑等物資之來源為高金素梅,且證人李飛明並無藉此機會要求其投票支持被告;證人王忠中將相關物資轉贈給證人高韶華、竇忠雄、鍾志強、蘇明誠時,亦未要求收受者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⒊證人羅萬福於調查中證述:000年0月間,因為疫情嚴重,高金素梅體恤遊覽車司機,送快篩試劑給我們,我擔任聯結車司機的朋友李飛明叫我去他工作室拿快篩試劑,我到達時被告在現場發快篩試劑,並給我5份快篩試劑、與我合照,我拿到的快篩試劑上有「越秋女關心您」貼紙,被告沒有向我表示他要參選議員,沒有向我賄選買票等語(他一卷第155至161頁),根據證人羅萬福之證述,證人羅萬福明確知悉快篩試劑之來源為高金素梅,並非被告,是以證人羅萬福並未認知到「收受快篩試劑」與「投票權之行使」間有任何關連性。被告雖有於發放快篩試劑時要求合照,且快篩試劑上貼有被告之貼紙,但被告並未表明其有參選,亦未要求證人羅萬福為選舉支持,縱使被告有要求合照、於物資上貼貼紙等行為,亦屬有意參與公眾事務之人藉此向民眾所為之寒暄、問好,而與投票行為並無必然之關聯性,難認被告有藉此行求賄賂之意。 
 ㈤望嘉重機械職人聯合會部分:
 ⒈證人即望嘉重機械職人聯合會會長高望文於調查中證稱:000年0月間,我在某個來義鄉LINE群組內得知高金素梅要發放快篩試劑,我前往領取時,現場除了高金素梅本人外,尚有1位女子陪同,我知道快篩試劑是由高金素梅所提供,且我領完有跟高金素梅跟那名女子合照,我記得快篩試劑內並無夾帶競選文宣或貼紙,後來被告開始競選時,我才知道那名女子就是被告等語(他一卷第137至143頁),根據證人高望文之證述,其明確知悉快篩試劑之來源為高金素梅,且被告並無要求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
 ⒉證人蘇明誠於調查中證稱:111年6月2日高望文在LINE群組發布「感謝高金委員越秋女服務團隊捐贈N95口罩185個及快篩試劑74個,望嘉重機械1人N95口罩5個、快篩2個」訊息,我依高望文訊息至他家領取快篩及口罩,快篩夾鏈袋上有貼「越秋女關心您」貼紙,用意為何我不清楚,快篩試劑沒有夾帶其他競選文宣,高望文並沒有提及被告要參選議員,被告沒有向我賄選買票等語(他一卷第327至338頁),根據證人蘇明誠之證述,證人高望文或被告均無向其要求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丹林教會部分:證人即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丹林教會牧師高貴珍於本院證稱:被告於教會禮拜日聚會結束時拿6盒快篩給我,說這是高金素梅給的,我沒有仔細看上面有無貼紙,我不知道被告要參選,被告也未說要支持他,也沒有檢附文宣,我知道被告是高金素梅的助理,我發送給教會人員時,有說是高金素梅送的等語(民二卷第295至298頁);證人即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丹林教會董事陳明欽亦於本院證稱:高貴珍給我快篩試劑時,有提及是高金素梅發放,我沒看到包裝上有「越秋女關心你」字樣等語(民二卷第298至301頁),是以根據證人高貴珍、陳明欽之證述,被告提供快篩試劑予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丹林教會時,不僅有表明快篩試劑之來源為高金素梅,且並未要求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㈦玫瑰聖母堂部分:證人即玫瑰聖母堂禮儀長林惠美於調查中證稱:111年6月初,在來義鄉有一場全鄉聯合彌撒,當時我前往報到處,看到報到桌上已經放了好幾袋紙袋,裡面裝有快篩試劑,紙袋外貼有「越秋女關心你」,當時有一個人就拿了一袋給我,說這一袋是要給我們義林分堂的,我不確定何時得知被告要參選議員,印象中是看到宣傳車才知道等語(院一卷第57至62頁);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11年我到本堂去參加玫瑰聖母堂的全鄉聯合彌撒,報到處的人跟我說可以領快篩試劑,我到的時候快篩試劑已經在報到處了,沒有注意到實際發放的人是誰,袋子上面有寫「越秋女關心你」,我當時不知道被告有意參選議員,我知道被告是高金素梅的助理等語(院三卷第214至217頁),足認證人林惠美於調查、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均證稱其領取快篩試劑當日,無人向其提及選舉,或要求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㈧高望文個人部分:根據證人高望文之證述,其知悉快篩試劑之來源為高金素梅,其領取之快篩試劑並無夾帶文宣或貼紙,被告並無要求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已如前述。
 ㈨羅萬福個人部分:根據證人羅萬福之證述,其知悉快篩試劑之來源為高金素梅,被告雖有於發放快篩試劑時要求合照,但並未表明其有參選或要求選舉支持,亦如前述。
 ㈩潘彥伶個人部分:證人潘彥伶於調查中證稱:000年0月間,我小孩確診新冠肺炎,我知道高金素梅立委團隊在原鄉免費發放快篩試劑給有需要的弱勢團體,我就主動聯繫高金素梅立委的助理即被告,表示有此需求,後來被告到我住處,贈送1盒快篩快篩給我,沒有夾帶文宣也沒有貼紙,當時我不知道被告要參選,被告沒有要求我投票支持等語(他一卷第171至176頁);又於本院證稱:000年0月間,我得知可向高金素梅立委團隊索取快篩試劑,我知道被告是高金素梅立委的助理,便連絡被告,被告拿到我住處給我,我拿到的快篩上沒有「越秋女關心您」貼紙,我不認為被告此舉與選舉有關等語(民二卷第372至376頁),足認證人潘彥伶知悉快篩試劑之來源為高金素梅,且被告提供快篩試劑給證人潘彥伶時,並無要求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董政偉個人部分:證人董政偉於調查中證稱:000年0月間,我在臉書上看到朋友分享收到被告所發送的快篩試劑,當時我和工地的朋友有需求,我就打電話跟被告詢問是否可以提供快篩試劑,過幾天被告就拿約6、7份快篩試劑給我,快篩試劑沒有夾帶文宣,裝快篩試劑的塑膠袋上有貼「越秋女關心您」貼紙,被告將快篩試劑交給我並準備要離開的時候,才跟我說要出來參選,並要我支持,我一直認為被告是以高金素梅特助的身分發放快篩試劑,並無涉嫌變相賄選等語(他一卷第183至188頁),是以證人董政偉主觀上認為被告係基於職務關係,協助高金素梅發放快篩試劑,縱使被告於交付快篩試劑予證人董政偉後、離去現場前,有提及參選一事並請託支持,亦屬一般性、通常性對一般民眾順勢之請託、拜票、寒暄之人情往來,在別無事證情況下,尚難據此推論被告交付快篩試劑予證人董政偉,係出於行賄犯意。
 李慶富個人部分:
 ⒈證人朱志偉於本院證稱:我看到臉書高金素梅立委有發放快篩,我知道被告是高金素梅立委的助理,我就與被告聯繫,被告寄了10盒快篩試劑給我,我知道快篩的來源是高金素梅立委團隊,當時同事若一人確診,工程就要停下來,所以我就發給我的同事及朋友,是我主動拿快篩試劑給證人李慶富等語(民二卷第376至380頁),足認證人朱志偉轉贈給證人李慶富之快篩,係由證人朱志偉主動透過被告向高金素梅之團隊索取,再由證人朱志偉主動提供給證人李慶富,並非由被告主動提供給證人朱志偉,亦非由被告指示證人朱志偉提供給證人李慶富。
 ⒉證人李慶富於調查中證稱:〔問:(提示他一卷第213頁編號1-6照片)相片中1名男子疑似交付被告之傳單及快篩試劑給你,相片中男子是否為你本人?〕相片中穿藍上衣及藍長褲之男子為我本人無誤,另名穿褐色上衣及土黃色長褲之男子,是隔壁工地之工人朱志偉,我已不記得當時朱志偉交付我的東西為何物,但是從照片中看起來是競選傳單及1盒快篩試劑。(問:該傳單上的候選人是何人?)我之後有看一下傳單,傳單上之候選人為被告。(問:你覺得朱志偉為何要免費主動提供新冠肺炎快篩試劑給你 ,並且夾帶屏東縣議員參選競選文宣,理由為何?)應該是要我投票支持越秋女等語(他一卷第197至201頁):又於偵查中證稱:朱志偉給我一個快篩試劑跟競選傳單,可能是要我支持,給我快篩,不用收費,朱志偉當時沒有說甚麼等語(他一卷第229至232頁),足認證人李慶富於調查及偵查中之證述一致,均證稱證人朱志偉並未具體表明贈送快篩試劑之用意為何,亦未要求證人李慶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並未使證人李慶富意識到「收受快篩試劑」與「投票權之行使」間有任何關連性。縱使證人朱志偉有將快篩試劑併同被告之競選文宣一同交予證人李慶富,在別無其他事證下,尚難據此推論證人朱志偉係基於被告之指示,基於行賄之犯意,將快篩試劑等物資交付給證人李慶富,並以此方式使行賄之意思達於證人李慶富。
 董雨虹個人部分:證人董雨虹於偵查中證稱:111年6月被告團隊至我工作之早餐店,贈送N95口罩跟快篩,因為早餐店會接觸很多人,所以送給我,所收受之物資上有貼「越秋女關心您」之貼紙,我當時不知道他會出來選等語(他一卷第467至469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000年0月間,被告拿快篩試劑、N95口罩至我任職之早餐店,被告說這是高金素梅募資的,我知道被告是高金素梅的助理,當時快篩試劑很缺乏,我不做他想便收下,當時我不知道被告要參選,被告並無附上競選文宣或要求我投票支持等語(院三卷第218至221頁),足認證人董雨虹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一致,均證稱收受快篩試劑等物資時,並不知悉被告有意參選,難認被告有交付賄賂要求證人董雨虹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是以,本案依卷內證據,雖足以認定被告有發放快篩試劑等物資之行為,然被告所發放之物資係由高金素梅所募集、提供,此為證人王曼菁、藍少雯、連素萍、卓怡芬、高花香、李飛明、王忠中、羅萬福、高望文、高貴珍、潘彥伶、董政偉、朱志偉、董雨虹所知悉,已如前述。又被告發放快篩試劑等防疫物資之行為,與被告擔任高金素梅立委助理之職務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本案部分快篩試劑貼有「越秋女關心您」之貼紙,雖顯露被告有意藉此爭取一般民眾對其之好感、增加其姓名之能見度,然而尚屬有意從事政治工作之人,經常對一般民眾所展露之親切、友善、寒暄等人情往來,並未使被告交付快篩試劑等防疫物資之行為,與相關收受者之個人投票行為間,產生密切之關聯性,相關收受者並未認知到「收受快篩試劑等物資」與「約使其投票」二者間有任何對價關係,在別無事證情況下,尚難據此推論被告發放快篩試劑等物資之行為,係出於行賄犯意,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既不能證明其等犯罪,核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越秋女發放快篩及罩等防疫物資彙整表
他一卷第1142
2.
王曼菁機內LINE對話紀錄擷圖1
他一卷第6775
3.
法務部調查局指認紀錄表:
 
李慶富指認朱志偉
他一卷第221223
竇忠雄指認王忠中
他一卷第241243
鍾志強指認高韶華、王忠中
他一卷第313315
蘇明誠指認高望文、高韶華、王忠中
他一卷第339341
4.
蘇明誠提供「來義鄉職業駕駛互助會」、「望嘉重機械運輸職聯合會」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
他一卷第343367
5.
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112119日調查報告(被告「越秋女Aljui  Piyuvel」臉書個人社群平臺自1113月起至同年7月底止之貼文)
他二卷第363
6.
陳嘉玲提供被告於11167親赴來義鄉望嘉文化健康站之照片10
他二卷第83101
7.
明之個臉書社群平臺貼文擷圖3
他三卷第1343
8.
即選董雨虹、陳明欽、暱稱「潘潘」、董政偉、越雅、暱稱「Cang Kim」等之個臉書社群平臺貼文擷圖各1
 
董雨虹之臉書貼文
他一卷第453
陳明欽之臉書貼文
他一卷第403
暱稱「潘潘」之臉書貼文
他三卷第11
董政偉之臉書貼文
他三卷第11
越雅玉之臉書貼文
他三卷第15
暱稱「Cang Kim」之臉書貼文
他三卷第21
9.
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11226日調查報告(調查專員網路訪價快篩試劑之市價結果)
他二卷第283297
10.
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縣市議員選舉候選登記彙總
他二卷第299321
11.
中央選舉委員會111122中選務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
他二卷第323357
12.
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111121日偵查報告
他三卷第27
13.
貼有「越秋女關心您」之快篩試劑、N95口罩之翻拍照片及越秋女競選文宣照片共3
他三卷第5153、第57
14.
證人林惠美提供「義林玫瑰聖母堂」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1
院一卷第67
15.
被告112323日庭呈刑事準備狀所附:
 
(被證2)華視111511日「不必申請審核  食藥署:開放個人快篩進口至6/30」新聞列印資料
院一卷第149151
(被證36)高金素梅111518日、同年523日、同年62日、同年610日臉書貼文擷圖共4
院一卷第153159
(被證7101217
被告111520日至同年624日臉書貼文擷圖共14
院一卷第161171頁、第177191
(被證1118)李飛明111528日、同年722日臉書貼文擷圖共4
院一卷第173175頁、第193195
16.
被告112411日刑事陳報、準備二狀所附(被證19)中廣新聞網「快篩試劑貼市長貼紙引爭議」相關新聞列印資料1
院一卷第207224
17.
高望文、羅萬福、潘彥伶、董政偉、李慶富、董雨虹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院一卷第347357
18.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112726日屏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高望文、羅萬福、潘彥伶、董政偉、李慶富、董雨虹之選舉人名冊影本1
院一卷第365372
19.
屏東縣政府112731日屏府原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
院一卷第373376
20.
屏東縣來義鄉部落發展協會112828日屏來部協字第112025號函暨所附該站計畫負責人、照顧服務員、服務對象名冊、快篩試劑領取登記表各1
院一卷第405417
21.
屏東縣來義鄉文樂社區發展協會112829日屏縣來鄉文樂社區(強)字第112038號函暨所附該站工作人員名冊、長者名冊、高金素梅捐助家用快篩試劑領用簽收單各1
院一卷第419427
22.
屏東縣來義鄉古樓社區發展協會112830日屏來鄉古樓社區(強)字第112043號函暨所附計畫負責人、照顧服務員、服務對象名冊1
院一卷第429434
23.
屏東縣來義鄉丹林社區發展協會112830日屏縣來鄉丹林社區(拉)字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站計畫負責人、照顧服務員名冊1
院一卷第437439
24.
屏東縣大後社區發展協會112830日屏縣來鄉大後社區(豪)字第112037號函暨所附該站計畫負責人、照顧服務員名冊1
院一卷第441443
25.
屏東縣來義鄉望嘉社區發展協會112830日屏縣來鄉望嘉社區(木)字第112006號函暨所附該站計畫負責人、照顧服務員、服務對象名冊、社會資源運用情形表各1
院一卷第445451
26.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山地教會來義鄉南和天主堂112831日屏來鄉南天主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站計畫負責人、照顧服務員名冊、社會資源運用情形表、快篩試劑領取簽單各1
院一卷第455467
27.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山地教會來義鄉南和部落文化健康站112113日來鄉南文健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該站照顧服務員尤淑華、黃淑粉之身分資料1
院一卷第475477
28.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112125日屏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名冊1
院二卷第5156
(光碟置於第157頁袋中)
29.
本院112年度選字第9號民事判決1
院三卷第1326
30.
「具有111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12選區投票資格之人」整理名冊1
院三卷第2937
31.
訴外人高金素梅台北辦公室LINE群組111721日對話紀錄擷圖3
院三卷第103
 
本院112年度選字第9號民事卷宗資料:
 
32.
被告112525日民事陳報狀所附:鍾志強、竇忠雄參與許蘭花輔選大會影片擷圖共4
民二卷第183189
33.
被告112524日民事答辯狀所附: 
 
(被證13)高金素梅111518日、111523日、111620日臉書貼文擷圖3
民二卷第225229
(被證4)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度推展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節本
民二卷第231236
(被證6)高韶華參與許蘭花輔選大會影片擷圖1
民二卷第239
附錄: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證簡稱
原卷名稱
1
他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他字第175號卷一
2
他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他字第175號卷二
3
他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他字第282號卷
4
他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他字第287號卷
5
他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他字第319號卷
6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94號卷
7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95號卷
8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96號卷
9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97號卷
10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偵字第99號卷
11
院一卷
本院112年度原選訴字第4號卷一
12
院二卷
本院112年度原選訴字第4號卷二
13
院三卷
本院112年度原選訴字第4號卷三
14
民一卷
本院民事庭112年度選字第9號卷一
15
民二卷
本院民事庭112年度選字第9號卷二
16
民三卷
本院民事庭112年度選字第9號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