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徐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律師
被 告 李世新
黃其銓
李乃基
胡文欽
彭介珍
林幼香
陳麗香
康東生
黃宗明
管文忠
江明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複代理人 趙國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上開聲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被
告中最後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期翌日即民國109年2月22日(
見本院卷第195頁),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
核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係坐落新北市○○區○段188地土地上建
物「四季之旅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被告李世新、
黃其銓、彭介珍(下分稱其姓名)分別為系爭社區管理委員
會(下稱管委會)之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被告
李乃基、胡文欽、林幼香、陳麗香、康東生、黃宗明、管文
忠(下分稱其姓名)均為系爭社區管委會之委員,被告江明
松(下稱其姓名,與李世新、黃其銓、彭介珍、李乃基、胡
文欽、林幼香、陳麗香、康東生、黃宗明、管文忠合稱被告
)為物業公司派遣至系爭社區處理社區事務之人員。李世新
、黃其銓、李乃基、胡文欽、林幼香(同時代理彭介珍)、
陳麗香、康東生、黃宗明、管文忠等人明知伊於108年6、7
月間數次將○○○區○○○○道所設置柵欄及鐵捲門相關設
備卸除並置於庫房所為,乃因系爭社區管委會違反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設置,且經新北市政府工
務局多次來函仍怠於改善,為保持○○○區○○○○○道暢
通之自力救濟行為,竟惡意以附件1內容文件,將伊全名列
出,不實羅織伊犯毀損、竊盜等罪,據以由管文忠於系爭社
區管委會第2屆108年7月份臨時會議中提案「C棟住戶徐OO持
續毀損公共設備討論案」,並說明:「1.C棟住戶徐OO持續
毀損公共設備,也已報案處理,犯行如(附件一)2.若有再
犯,依社區規約如下,將提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處置。
...」由李世新附署,嗣共同決議同意依照上開說明辦理,
惟先請物業擬存證信函要求伊不可再犯,若執意不予改善,
則將全案提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審議之結論,並交由知情之江
明松張貼在社區公告欄,廣為向系爭社區住戶公告散佈。且
李世新、黃其銓、彭介珍、林幼香、李乃基等人並於通訊軟
體LINE之「四季芳鄰」群組(共2百多位系爭社區住戶加入
),將附件1內容文件公開,且為附件2指摘伊為破壞公物之
惡人等對話內容。嗣李世新、黃其銓、李乃基、胡文欽、彭
介珍、林幼香、陳麗香、康東生、黃宗明、管文忠更共同基
於前開決議,於108年10月間在社區第3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之會議手冊內記載,提案6:「C棟住戶徐**持續毀損公共
設備討論」,說明:「徐姓住戶持續毀損公共討論,擬請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等合法作為」、「惡鄰條款」等語,授權江明松將會議手冊
送全體住戶,並張貼在社區公告欄,廣為散佈。被告前開向
系爭社區住戶散布誣指伊毀損、竊盜公物言論所為,係侵害
伊之名譽權,將伊姓名及住處等個人資料公開,係侵害伊之
隱私,致使系爭社區住戶居民對伊抱持不良觀感,以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壓倒性票數決議將伊驅離,伊因而精神倍感痛苦
、悲憤萬分,罹患環境適應障礙合併焦慮情緒,須持續就醫
觀察並服用抗焦慮藥物,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為此,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
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請求判令被告連帶賠償
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5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55萬元,並自109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8年2月間遷入系爭社區,為達其將自身
所有小客車、紅牌大型重機及黃牌大型重機均停放在同一停
車格內等之違反系爭社區規約不法行為目的,除不斷對社區
管委會及住戶興訟,並為強行扳斷車道柵欄、持扳手不顧保
全攔阻強行拆除車道柵欄、深夜破壞並竊取鐵捲門感應裝置
及為防護贓物與社區保全激烈拉扯等一連串涉犯加重竊盜、
加重搶奪、加重準強盜及毀損等刑事犯罪行為,動盪社區安
寧。此業經系爭社區管委會及住戶提出告訴,刻由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關於系爭社區管委會第2屆108年
7月份臨時會議中,由管文忠提案並由李世新附署之原告持
續毀損公共設備討論案及說明如附件1之內容、通訊軟體LIN
E之「四季芳鄰」群組中如附件2李世新、黃其銓、彭介珍、
林幼香、李乃基等人所談論內容,及系爭社區第3屆區分所
有權人大會之會議手冊內關於提案6討論案及說明內容之記
載,均合於客觀事實,並未貶損原告人格或社會評價,況社
區公共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容許適當表達意見為評論,前
開言論亦不具不法性,又前開會議或群組中有提及原告名字
及住處者,均為管理委員會盡其依法向區分所有權人告知訴
訟事件及報告會務之義務,且乃維護社區安寧之公共利益及
防止社區住戶權益重大危害之合法蒐集及利用,另原告並未
舉證其所罹患精神疾病之原因為何,伊否認該疾病與前開會
議紀錄及群組言論內容之因果關係,至江明松張貼公告僅盡
其受委任事物,原告以其為共同侵權人,實屬無據,是原告
依據侵權行為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均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為系爭社區住戶,李世新、黃其銓、彭介珍分別
為系爭社區管委會之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李乃
基、胡文欽、林幼香、陳麗香、康東生、黃宗明、管文忠均
為系爭社區管委會之委員,江明松為物業公司派遣至系爭社
區處理社區事務之人員。及李世新、黃其銓、胡文欽、林幼
香(兼代理彭介珍)、陳麗香、康東生、黃宗明、管文忠於
系爭社區管委會第2屆108年7月份臨時會議中,由管文忠檢
附附件1內容文件,提出C棟住戶徐OO持續毀損公共設備討論
案,並說明原告持續毀損公共設備,已報案處理,若有再犯
,將提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處置,經李世新附署,嗣共
同決議同意依照上開說明辦理,惟先請物業擬存證信函要求
原告不可再犯,若執意不予改善,則將全案提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審議之結論,交由江明松張貼在社區公告欄。又李世新
、黃其銓、彭介珍、林幼香、李乃基於通訊軟體LINE之「四
季芳鄰」群組(共2百多位系爭社區住戶成員)中公開附件1
內容文件,及為如附件2之言論。復李世新、黃其銓、李乃
基、胡文欽、彭介珍、林幼香、陳麗香、康東生、黃宗明、
管文忠再共同基於前開管委會決議,於108年10月間在社區
第3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會議手冊內記載,提案6:「C棟
住戶徐**持續毀損公共設備討論」,並說明:「徐姓住戶
持續毀損公共討論,擬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管理
委員會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等合法作為」、「惡鄰條款」等
語,由江明松將會議手冊送全體住戶,並張貼在社區公告欄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
四、又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於108年6、7月間數次將○○○區○
○○○道所設置之柵欄、鐵捲門相關設備卸除並置於庫房所
為,係保持○○○區○○○○○道暢通之自力救濟行為,竟
以附件1內容文件公開其姓名,誣指其犯毀損、竊盜等罪,
製成管委會臨時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手冊內容,向
系爭社區住戶散布該不實言論及伊個人資料,侵害伊之名譽
權及隱私等情,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
㈠、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次按言論自
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
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
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
及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
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
保護及言論自由,除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第509號解
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得類
推適用。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
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
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
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
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行為人之言論屬
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
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
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
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雖主張被告將附件1之不實指摘原告犯罪內容,列入管
委會臨時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手冊內,公告並分送
各住戶,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云云,然縱認附件1所示言論為
被告共同發表,惟被告業經提出其確信原告有為附件1所示
各項涉嫌犯罪行為事實之憑據即社區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可稽
(見本院卷第126至152、183至185頁),細繹附件1所示內
容,乃將原告列為犯罪「嫌疑」人,並將原告各次對○○○
區○○○○○道入口所設置相關柵欄機、鐵捲門感應裝置及
監視系統施以腕力或取走行為之時間、地點、具體行為表格
化列出,衡以系爭社區停車場所設置相關柵欄機、鐵捲門感
應裝置及監視系統為社區公共設施,為社區住戶共有財產,
遭個人住戶之原告未知會管理社區公共事務之管委會情況下
,逕自施以腕力拆卸,破壞其設備原有狀態,並擅自將卸下
物品帶走,業遭社區監視系統錄下影像為證,系爭社區管委
會亦檢具相關事證,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對原告提出告訴
,此有該檢察署通知書可按(見本院卷第154頁),足認被
告有正當理由確信原告涉嫌破壞、偷竊等犯罪行為,揆之前
開說明,被告為附件1所示言論將之列入管委會臨時會議紀
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手冊內,公告並分送各住戶,所為自
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雖以被告明知○○○區
○○○○道設置柵欄及鐵捲門相關設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規定,原告予以拆卸所為乃合法自力救濟行為,並非犯罪
行為,而仍指摘原告犯罪,主張被告係惡意發表前開言論云
云,固舉新北市政府108年7月3日、7月5日、7月23日案件回
覆辦理通知(下稱回覆通知)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7月
24日新北工寓字第1081374948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2
至40頁),然查,108年7月3日回覆通知內容:「有關您陳
情案件編號H000000-0000之情事,本局業已新北工寓字第
1081232131號函知在管委會說明在案」、108年7月5日回覆
通知內容:「旨揭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規定情事,本局會先行會勘另業已新北工寓字第1081260359
號函請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改善,對違規事項請管委會先制止
改善及對違規情事件附圖說改善照片等資料檢送本局處理」
、108年7月23日回覆通知內容:「有關台端來電本局辦理陳
情案行政指導載明在為拆除二次施工違法硬體前,須將柵欄
機及車道鐵捲門昇起不得降下,須保持避難逃生通道24小時
暢通一節,查本局業以新北工寓字第108374948號函知在管
委會並副知台端在案」,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7月24日
新北工寓字第1081374948號函之主旨為「具陳本是淡水區新
市○路○段○○○號等(四季之旅社區)疑似違規一案,請於10
8年8月10日查覆辦理情形,請查照」,說明為:『一、依10
8年7月9日本府人民陳情案辦理。...四、旨揭陳情,據陳表
示:「......請行政指導管委會,在未拆除二次施工違法硬
體前,須將柵欄機及車道鐵捲門昇起不得降下,須保持避難
逃生通道24小時暢通。......』,俱屬新北市政府於接到原
告陳情後,先行責令系爭社區管委會查明辦理之回覆通知,
尚難憑以驟認新北市政府已查明確認○○○區○○○○道關
於柵欄及鐵捲門設備之設置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是
原告上開主張即難憑採。
㈢、又原告主張李世新、黃其銓、彭介珍、李乃基於系爭通訊軟
體LINE之「四季芳鄰」群組中所為公開附件1內容文件及如
附件2所示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云云,其等所為關於原
告破壞、拆卸系爭社區停車場之柵欄及鐵捲門等設備之事實
陳述,基於同上所述理由,可資認定均出於其等真實確信,
難認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又所為關於「惡人」、「只
顧自己私立而忘卻其他住戶的權益」、「惡意破壞」、「亂
搞」、「不顧社區安寧」、「惡鄰」等言論,核屬對其等所
論述原告破壞、拆卸系爭社區停車場之柵欄及鐵捲門等設備
之事實之評論,用語固尖酸、刻薄,然○○○區○○○○道
所設置之柵欄及鐵捲門等設備為公物,且關乎社區管制人車
進出社區之安全維護,該等設備是否遭人破壞乙情,自屬系
爭社區之公共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李世新、黃其銓、彭
介珍、李乃基本於為系爭社區住戶身分,就上開可受公評之
事,抒發自己之感受及圖喚起社區住戶共識,尋求解決方式
,尚屬善意適當之評論,依據前開說明,所為自非不法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
㈣、至原告主張被告公諸其姓名及住處等隱私,應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賠償云云,雖按非公務機關違
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對於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人資料,於
有特定目的得為蒐集或處理,同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
明文。原告以「jimmybox徐明新C1-4F」之名加入系爭社區
LINE群組,並以其個人照片為頭像,此有LINE對話紀錄可稽
(見本院卷第172頁),亦為原告所不爭執,可徵原告業自
行將其姓名及所住棟別樓層等個人資料向系爭社區住戶為公
開,衡以附件1之所以列出原告全名,及於討論案中列出原
告所住社區棟別,乃管委會為以原告為特定對象,討論解決
其所認原告如附件1所示不當行為之方法,並據向區分所有
權人報告及付諸討論表決之特定目的,核應合於前開規定,
自無不法蒐集原告個人資料之情形,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條第1項所定之賠償責任。
㈤、綜上,被告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原告據以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195條
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賠償55萬元本息,均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5萬元,及自109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
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
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件1
┌─┬────┬───────┬─────┬───────┬─────────┐
│ │犯罪嫌疑│犯罪日期及時間│ 犯罪地點 │ 犯罪行為 │ 證 據 │
│ │ 人姓名 │ │ │ │(照片或影像名稱)│
├─┼────┼───────┼─────┼───────┼─────────┤
│ │ │ 00000000 │ 社區車道 │折斷柵欄機 │社區攝影機編號:大│
│ 1│ 徐明新 │中午11:35分許│ 入 口 │ │廳20之錄影畫面第一│
│ │ │ │ │ │案 │
├─┼────┼───────┼─────┼───────┼─────────┤
│ │ │ 00000000 │ 社區車道 │破壞鐵捲門切換│社區攝影機編號:中│
│ 2│ 徐明新 │下午15:38分許│ B2入口 │手動裝置和貼紅│控6螢幕第7個錄影畫│
│ │ │ │ │外線感應裝置 │面第二案1.2.3.4.5 │
├─┼────┼───────┼─────┼───────┼─────────┤
│ │ │ 00000000 │ 社區車道 │破壞鐵捲門切換│社區攝影機編號:中│
│ 3│ 徐明新 │下午23:47分許│ B2入口 │手動裝置和拆除│控6螢幕第7個錄影畫│
│ │ │ │ │紅外線感應裝置│面第三案1.2 │
├─┼────┼───────┼─────┼───────┼─────────┤
│ │ │ 00000000 │社區車道入│拆除柵欄機並帶│社區攝影機編號:大│
│ 4│ 徐明新 │上午07:45分許│口(警察有│走 │廳20之錄影畫面第四│
│ │ │ │到現場) │ │案1.2 │
├─┼────┼───────┼─────┼───────┼─────────┤
│ │ │ 00000000 │ 社區車道 │拆除柵欄機並帶│社區攝影機編號:大│
│ 5│ 徐明新 │上午07:39分許│ 入 口 │走 │廳20之錄影畫面第五│
│ │ │ │ │ │案 │
├─┼────┼───────┼─────┼───────┼─────────┤
│ │ │ 00000000 │ 社區車道 │拆除柵欄機並帶│社區攝影機編號:大│
│ 6│ 徐明新 │上午07:34分許│ 入 口 │走 │廳20之錄影畫面第六│
│ │ │ │ │ │案 │
├─┼────┼───────┼─────┼───────┼─────────┤
│ │ │ 00000000 │ 社區車道 │破壞B2入口鐵捲│社區攝影機編號:中│
│ 7│ 徐明新 │下午22:50分許│ B2入口 │門與監視系統 │控6螢幕第7個錄影畫│
│ │ │ │ │ │面第七案1.2.3.4 │
├─┼────┼───────┼─────┼───────┼─────────┤
│ │ 徐明新 │ 00000000 │ 社區車道 │偷竊鐵捲門紅外│社區攝影機編號:中│
│ 8│ │下午23:58分許│ B2入口 │線感應裝置 │控6螢幕第7個錄影畫│
│ │ │ │ │ │面第八案1.2 │
├─┼────┼───────┼─────┼───────┼─────────┤
│ │ │ 00000000 │ 社區車道 │偷竊鐵捲門紅外│社區攝影機編號:中│
│ 9│ 徐明新 │上午08:18分許│ B2入口 │線感應裝置 │控6螢幕第7個錄影畫│
│ │ │ │ │ │面第九案1.2 │
├─┼────┼───────┼─────┼───────┼─────────┤
│ │ │ 00000000 │ 社區車道 │1.鐵捲門破壞紅│社區攝影機編號6: │
│10│ 徐明新 │上午00:00分許│ 入 口 │ 外線反光鏡 │大廳20之錄影畫面第│
│ │ │ │ │2.拆除柵欄並要│十案1.2.3.4.5.6.7.│
│ │ │ │ │ 強行帶走 │8.9.10.11 │
└─┴────┴───────┴─────┴───────┴─────────┘
附件2
┌──────┬───────────────────────────────┐
│時間(民國)│對話內容 │
├──────┼───────────────────────────────┤
│108年6月29日│李世新:「這已是徐某昨天第二次破壞了...」、「昨夜又來破壞鐵捲 │
│ │ 門二次,現在鐵捲門已經完全失效!今早又來拆走已換新的柵│
│ │ 欄杆」。 │
│ │黃其銓:「這完全是破壞行為」。 │
│ │彭介珍:「大家要研究惡鄰條款了」、「惡人先告狀?」、「請鄰居多│
│ │ 邀請未加入的鄰居加入芳鄰群組,讓更多人了解社區事務。 │
│ │ 我相信,只要團結,一定會有辦法懲治惡人的」、「社區花 │
│ │ 了多少心力、經費建構這套E-TAG系統就這樣被破壞,好心痛│
│ │ !好可惡!」。 │
├──────┼───────────────────────────────┤
│108年7月 1日│李乃基:「不能只顧自己私利而忘卻其他住戶的權益」。 │
├──────┼───────────────────────────────┤
│108年7月16日│黃其銓先上傳上開管委會七月臨時會紀錄附件一於群組內,隨後表示;│
│ │「煩住戶們參閱公告欄上七月臨時會紀錄內容」、「自己的家園要靠自│
│ │己來維護!不容檢舉人來惡意派壞!」。 │
│ │李世新:「大家要認清一個事情,我們的千萬房產在四季,那可容他亂│
│ │ 搞。...一個人亂全社區。」、「為一個人的錯誤行為,已經│
│ │ 花了大家的錢了,共16萬元!」、「最可惡的是他自己有另 │
│ │ 一台白牌車,租停在機車停車場」。 │
│ │李乃基;「...他跑去檢舉設置柵欄機違法,四季住戶你能接受嗎?這 │
│ │ 種人不顧社區安寧,你能接受嗎?」、「7/13的臨時會會議 │
│ │ 紀錄在佈告欄及在APP已公布,請各位住戶去閱覽一下!」。│
├──────┼───────────────────────────────┤
│108年7月18日│彭介珍:「百分之百支持惡鄰條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