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
法定代理人 李○○
代 理 人 何志揚律師
相 對 人 陳○○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區○○○○○0000○○0000○○
0000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均為大陸地區人士,聲請人楊○○與相對人間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區○○○○0000000000○○0000號作成確認不存在親子關係之民事判決書,並已於0000年00月0日生效確定。因上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判決書,並未違反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爰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按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
,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定有明文
。再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
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亦有規定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區○○○○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就訴請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乙案,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判處駁回聲請人扶養費之請求,且該判決已確定生效等情,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上開民事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居民戶口簿、居民身分證、結婚證、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為證,堪認屬實。觀諸上開大陸地區判決認定本件駁回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費請求,係基於相對人與聲請人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而駁回聲請人之扶養費請求,核與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2項等相關扶養費請求之規定相符,復未見有何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大陸地區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