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清達
選任辯護人 吳岳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惟因同案被告魏博煌甫於111年11月11日拘提到案,並定於111年12月15日上午進行審理程序,因同一案件有合一確定之必要,為避免判決歧異,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