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南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鄭宇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4年1月21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14000302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23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號「台南好YAUNG跨年晚會會場」施放白布條及註明「黃偉哲監視器交出來」之飛天氣球,並徒手扔擲揮灑大量紙片。移送機關因認被移送人上開所為,滋擾公共場所,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或行動等方式,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者而言。
三、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施放白布條及註明「黃偉哲監視器交出來」之飛天氣球,並徒手扔擲揮灑大量記載「我的兩歲女兒說在幼兒園被園長性侵攝影黃偉哲不給家長看監視器,掩蓋證據。待會黃偉哲上台,拜託跟我們一起大喊:監視器!交出來!祝大家新年快樂好人一生平安YT FB 脆 IG搜尋:方形&娜娜」紙片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之情,辯稱:我女兒2歲的時候回家跟我說被園長性侵拍照,教育局長跟市長都答應我可以給我看監視器,但從9月迄今,關鍵的監視器畫面教育局還是不願意提供,看監視器畫面是我的權益,提供監視器畫面給被害者家長看也是市府的義務,發生這些事情,身為被害者家長已經傷心欲絕,卻還要受到政府的壓迫,公部門的司法追殺,警察單位的過度執法,身為一個小小的市民,情何以堪,我們只是表達我們的訴求,這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等語(見本院卷第11、12頁)。查被移送人確實有於上開時、地施放上開白布條、飛天氣球以及徒手扔擲揮灑上開紙片之行為,業據其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現場蒐證及紙片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至39頁),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被移送人雖辯稱:其係因女兒指稱遭性侵害一事,要求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及市長提供監視器畫面遭拒,始以此方式表達訴求,為言論自由保障範疇云云;然被移送人欲取得其所稱之幼兒園監視器畫面,應依循規定按程序申請調閱,或依規定進行申訴、救濟,其未循此管道處理,而於不特定多數人以跨年為目的聚集之晚會活動公共場所,施放帶有上開標語之飛天氣球及白布條,並在現場扔擲揮灑上開紙片,縱係為表達自己訴求,依其行為時、地及方式,仍顯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所容許之合理範圍,已達藉端擾及公共場所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之程度,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之違法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見本院卷第9頁),及其違序後之態度、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影響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