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14年度上字第298號
上  訴  人  莊義瑞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  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簡瑟芳             
                          送達代收人  汪文莉           
上列當事人間陳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爭訟概要:
 ㈠緣臺北市○○區○○街00巷0至00號(雙號)為地上5層8棟40戶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領有69使字第1736號使用執照),上訴人為其中4號5樓建物之所有權人(應有部分2分之1)。系爭建物經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並作成民國108年8月14日北土技字第1083001274號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建議拆除重建。被上訴人遂依行為時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下稱系爭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以109年7月1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1844961號公告系爭建物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於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另以109年7月1日函通知含上訴人在內之系爭建物所有權人,應於111年7月2日前停止使用,並於112年7月2日前自行拆除。上訴人不服該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以110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駁回(業經上訴尚未確定)。
 ㈡期間,上訴人於112年11月29日具「申請解釋函」,向被上訴人函詢「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原則手冊(下稱鑑定原則手冊)」中有關預拌(新拌)混凝土及硬固混凝土等相關疑義,並請被上訴人提供有關鑑定原則手冊「為何新拌混凝土之相關標準類推適用於硬固混凝土?」之「相關法源及相關科學根據」之文件(下稱前揭請求資訊),經被上訴人以112年12月11日函復上訴人,除說明系爭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定義及第4條規定適用之建築物對象外,並說明其訂定鑑定原則手冊時之參考基準。上訴人復於113年1月12日、22日、29日及同年2月5日向被上訴人函詢相同疑義,並請被上訴人提供前揭請求資訊(下合稱系爭申請),經被上訴人以113年2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1130090094號函(下稱113年2月6日函)復上訴人重申上開回復內容,並說明「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之國家標準」始訂於83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係於84年1月24日於施工管理階段開始予以控管,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提供之「針對硬固混凝土」之國家標準等規定訂定發布時間,皆晚於臺北市政府於86年8月25日訂定發布「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被上訴人係針對「確有使用及建築物結構安全疑慮之建築物」,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危險建築物進行後續管制,故被上訴人於訂定鑑定原則手冊時,援引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83年7月22日及後續數次修訂之CNS3090A2042(預拌混凝土)國家標準做為參考基準,系爭自治條例及相關法規皆公告於被上訴人所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上訴人若有疑問可至該處網站查詢等語。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明:⒈訴願決定及113年2月6日函均撤銷。⒉被上訴人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5條、第7條及第9條規定,提出「為何新拌混凝土之判斷標準可以無條件類推適用於硬固混凝土?其法源為何?另其科學根據為何?」之相關文件(下或稱系爭請求資訊)予上訴人(若無,亦請白紙黑字以正式公文明示「無」)。經原審以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113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遂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在原審之答辯及原判決理由,均引用原判決之記載。
三、本院經核原判決結論並無違誤,茲就上訴意旨補充論述如下:
 ㈠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並於立法理由揭明,依原告所訴事實,若無證據尚待調查審認,亦無法律上問題待釐清,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即足以判斷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為節省司法資源及當事人往返法院之勞費,以符合訴訟經濟原則,行政法院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之,並非法所不許。
  ㈡人民得依政資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該法第5條及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同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可知,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應為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在客觀上具體存在者;政資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係指政府機關所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㈢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之起訴狀及所檢附之相關文件可知,上訴人係因被上訴人以113年2月6日函拒絕系爭申請,該函說明欄稱其針對「確有使用及建築物結構安全疑慮之建築物」,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之危險建築物進行後續管制,於訂定鑑定原則手冊時,係援引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83年7月22日及後續數次修訂之CNS3090A2042(預拌混凝土)國家標準作為參考基準等語,認被上訴人有所謂「類推適用」新拌混凝土判斷標準於硬固混凝土之情事,而依政資法第5條、第7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給付訴訟,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提供上開類推適用之法源及科學根據等相關文件。惟核上訴人訴稱被上訴人類推適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83年7月22日及後續數次修訂之CNS3090A2042(預拌混凝土)國家標準而訂定鑑定原則手冊之法源或科學根據等相關文件,要屬被上訴人訂定鑑定原則手冊前內部研究準備作業之資訊,並非政資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政府機關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且依被上訴人113年2月6日函之說明,被上訴人既係直接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83年7月22日及後續數次修訂之CNS3090A2042(預拌混凝土)國家標準,據以訂定鑑定原則手冊,即無上訴人所稱有類推適用新拌混凝土判斷標準之情事,客觀上更無可能存在為類推適用所依據之相關法源或科學根據等相關文件,參照前開說明,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供之系爭請求資訊,不合於政資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政府資訊,且客觀上亦未具體存在,其聲明請求在法律上即顯無理由。原判決以其聲明請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訴,並無違誤。上訴論旨執其一己主觀之見解,主張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迄今未訂定硬固混凝土含氯離子之國家標準,鑑定原則手冊究如何制定硬固混凝土含氯離子之標準及其制定決策之過程為何,此應屬政資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可公開資訊之內容,被上訴人未揭露公開,原審就此未予調查釐清,亦未於原判決敘明理由,未經言詞辯論即逕為判決云云,指摘原判決違法,並不足採。
  綜上,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結論尚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淑  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