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6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
代 表 人 施信豪
訴訟代理人 張斐昕
被 告 吳律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16時5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