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61號
原 告 蕭詠勵
訴訟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
被 告 石光源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蔡鎮璟律師
被 告 林孟慧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甲○○為夫妻,結褵多年,詎伊於民國113年5月下旬發現甲○○早在彼此婚姻關係中,長期與被告乙○○過從甚密,甚有如附表所示不正當親密交往關係及侵害配偶權情事,顯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交往,逾越男女正常交往範疇,嚴重侵害伊之配偶權。又被告2人均為人師表,毫不避諱為調情、接吻,及開房性交等行為,實不足為學生之表率,身教堪慮,且甲○○事發後不思反悔,甚至將伊關至家中廚房,不讓其進出,致伊心生畏懼,被告2人行為已超出男女正常交往之範疇,侵害伊之配偶權,並致伊身心嚴重受創,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以及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伊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部分:
(一)甲○○則以:原告空言泛稱伊有侵害配偶權之情事,所提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影片及譯文內容觀之,自始無法辨識該男女之人別為何人,實有變造之疑,亦無法驗證其之真實性,然其所提之證據資料,形式上真正容有疑慮,伊均否認之,應由原告負其受伊與乙○○共同侵害配偶權之事實提出具體事證之舉證之責。伊與乙○○僅是一般同事及朋友關係,並無原告所主張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縱認原告所提影片及譯文形式上為真,原告未經伊同意擅自竊取他人間之對話,實乃破壞原告對於配偶之財產權、隱私權之支配利用關係,原告如此行為顯係為獲取本件侵害配偶權之勝訴目的,未經伊同意長時間、廣泛地不法竊錄、跟監,長期竊取伊之生活,除違反誠信原則,實已法益輕重失衡,重大侵害伊之人格權,其所取得之上開證據資料,自為私人不法取證,應認無證據能力。且原告應就其所受之損害舉證以實其說,本件原告主張受伊等侵害配偶權而受有損失,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宣告假執行。
(二)乙○○則以:伊爭執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影片及譯文形式上之真正,亦否認附表影片及譯文為伊及甲○○所為,且附表所載文字為原告之主觀意見表示,不足為採,應予駁回。另縱認伊與甲○○有原告所稱附表之情事,然配偶權非憲法上或法律上權利,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亦非法律上應予保護之利益,非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之侵權行為標的,原告之健康權亦未受侵害,且無法證明原告健康權受侵害與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且原告與甲○○之婚姻早已破毀,伊亦無從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及第185條規定,請求伊及甲○○應連帶給付其100萬元本息,應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原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發展婚外情,侵害伊配偶權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說明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另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準此,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通姦或其他親密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則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原告與甲○○於110年5月17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原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發展婚外情,有附表所示行為,侵害伊之人格權及配偶權等語,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行車紀錄器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36頁)。被告雖否認行車紀錄器內對話之男女為被告2人及形式真正,惟查:
1、經本院當庭勘驗原證2、3、4、10行車紀錄器光碟內容,譯文與光碟對話內容大致相符,其中男子、女子聲音經辨視均為同一人,行車紀錄器畫面右下角均有相同之紫色、黃色、藍色之公仔等情(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6頁、第182頁至第183頁,第187頁至第200頁),足認前開行車紀錄器光碟確為同一台車輛之行車紀錄器,且錄音中說話之男子、女子均同一;復參被告對於原證4、5照片之中男子為甲○○一情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22頁),可認原告主張係從名下車牌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取得行車紀錄器、譯文對話中之男子為甲○○等情,均屬有據,堪予採信。
2、乙○○雖否認前開行車紀錄器內說話之女子為伊本人等語,惟觀之113年6月2日對話中女方提及「…你就說因為我太喜歡孟慧了」、「喔,那你就繼續強調說,雖然對孟慧很喜歡但我都DIY,我們真的沒什麼,因為她也不會讓我碰妳」(見本院卷第34頁、第36頁),可知前開行車紀錄器對話中與甲○○對話之女子,確為乙○○無誤。復從被告訴訟代理人114年4月18日當庭陳報乙○○本人書寫之書信,其中乙○○對於前開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亦自陳:「…5、對話紀錄被斷章取義,無法呈現真實背景:有部分對話內容被截取當成證據,但實際上這些對話多為情緒抒發、生活閒談或對戲劇的評論,並不代表任何實際行動或情感發展。片段的截取無法反映對話的完整脈絡,也未能呈現我與石老師之間始終維持分寸與界線的事實」(見本院卷第245頁),堪認乙○○亦不否認前開行車紀錄器中與甲○○對話之女子為乙○○本人,僅辯稱對話遭斷章取義、未能呈現伊與甲○○完整對話情節。是乙○○辯稱行車紀錄器中之女子非伊本人等語,係屬卸責之詞,無足可採。
(三)原告所提原證2、3行車紀錄器中對話之人為被告2人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觀之被告2人於對話中陳述之情節,如附表編號2-24所示。其中乙○○向甲○○稱「我喜歡你的嘴唇,柔軟」,甲○○表示「都不會親膩」、「我們親了一個多月、兩個月」,乙○○復陳述「我覺得我也是想到那個電影才跟你…試看看,就是…親起來是什麼感覺?…」、「…而且我們那天親的時候,沒有掛口水,就是單純嘴唇碰嘴唇,然後還可以,就覺得…嗯~蠻舒服的」、「寶貝在這邊停一下,我親一下」(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之後被告2人提及乙○○與其配偶之關係,乙○○稱「就是跟對你(指甲○○)的感覺完全不同,對你是心跳加速,對他(指乙○○配偶)就是,就是單純親情」、「就是孩子的爸爸…」、「對!然後你的話就真是lover」(見本院卷第30頁);此外,乙○○亦向甲○○稱「…因為我就說如果你碰過我,你就不會想對其他女生有興趣,我的身材這麼好」、甲○○稱「哈哈哈…這倒是真的」、乙○○稱「我是佼佼者,而且我的肌膚保養還不錯吧!」甲○○稱「可以啊!很棒!」、「你在講一講…我都、我又興奮了怎麼會這樣?」乙○○則回覆「好好笑喔你,但是很難講,你性慾這麼強,我很怕你真的對她(指原告)有感覺,我就完蛋了」、「不然這樣好了,我們達成一個默契,如果你真的很想要,你就跟我說好不好,然後我就想辦法滿足你,但是你不可以找她(指原告)滿足」,甲○○則答以「好」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35頁)。從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2人確有接吻、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分際,被告2人所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侵害情節重大,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四)至原告主張被告人2人有為附表編號1之行為等語,惟此部分經本院函詢亞昕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僅能確認甲○○有於附表編號1之時間至林口亞昕福朋喜來登酒店住宿等情(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7頁),但無法確認係與何人同住;而原告所提原證7即113年4月29日之行車紀錄器畫面,只有影像而無聲音(見本院卷第139頁、第182頁),亦無法證定甲○○係與乙○○共同前往住宿,是此部分原告主張難認有據。
(五)被告抗辯原告未經伊等同意,擅自竊取他人間之對話,違反誠信原則,且法益輕重失衡,侵害伊人格權,屬違法取證,應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被害人不易舉證,應自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加以衡量其違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如對隱私權之保護未逾越必要之程度及比例原則,應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9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取得行車紀錄器之車輛為原告名下車輛(見限閱卷),被告2人在原告車輛上對話,對於對話會遭行車紀錄器錄下本應有所知悉,且原告本即有權就名下財產為處分、管理之行為,其以名下車輛行車紀錄器之錄影內容,做為本件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證據使用,非持續、長時間不法侵害隱私權,亦非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且上開證據資料於此類案件中具相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原告確有使用該等證據維護其身分法益之訴訟權益,並促進法院發現真實,自難認有何被告所稱竊錄他人對話內容、違反誠信原則或法益輕重失衡等情,被告所辯,洵無足採。
(六)被告另辯稱婚姻關係中之配偶彼此為相互獨立之個體,原告不得主張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享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即所謂配偶權並非憲法第22條或法所保護之權利,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亦非法律上應予保護之利益等語。惟按婚姻制度攸關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係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應受憲法保障,迭經大法官釋字第552號、第554號及第712號解釋闡述明確。釋字第569號解釋理由並以「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悖離婚姻忠誠,破壞家庭和諧,侵害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權利」,說明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屬於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且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亦有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可資參照。其中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可進一步推衍婚姻關係中之忠誠義務,即配偶一方對於他方性行為及感情層面之專屬權,是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謂「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遭受不法侵害」,解釋上即應指對於婚姻制度上述功能之破壞。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宣告立法者為保障夫妻間之忠誠義務所制定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之規定違憲,但並未否定婚姻關係中,夫或妻之一方對他方之「基於配偶身分法益」已不復存。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男女平等、配偶與父母子女關係之婚姻倫理秩序、家庭完整之家庭制度,均屬憲法所明確保障之範疇,故夫妻間之忠誠義務即屬民法債編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之法益之一,受害配偶對違反忠誠義務之配偶及共同侵害之第三人,自得依民事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從而,被告上開所辯,顯無足採。
(七)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2人明知原告與甲○○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竟有男女情愛交往、互動之行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受之行為,而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而情節重大,且該等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2人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再按精神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故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份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本院審酌原告於112年間有所得一百餘萬元,名下有自用小客車一輛;甲○○於112年間有所得一百餘萬元,名下有不動產等情;乙○○於112年間有所得一百餘萬元,名下有自用小客車、不動產等情(見限閱卷),及被告2人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身分法益等一切情況,認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20萬元,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八)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3年7年29日送達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乙○○等情(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7頁),是原告併請求甲○○給付自113年7月30日起、乙○○給付自113年7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被告確有上開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暨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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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二人車上接吻,女方提及你的嘴唇很柔軟很喜歡,男方回應親了一兩個月還不腻,有心跳加速的感覺。 | |
| | 男方提及回想4月13日第一次接吻的感覺像演電影。女方回應對啊!我也想說試試看,並表示自己有口水癖,不過那次只有嘴唇碰嘴唇感覺很舒服。 | |
| | 男方提及原告有主動詢問周末計畫是否要和女方約會?女方回覆你就回原告我又不一定會答應。 | |
| | 女方說今天時間掌控不錯(四點前回到學校),雙方互相調侃哪方面技術不錯,女生約男下次在車上發生關係。男方回覆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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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小孩向男方道謝送鳳梨酥。兩人笑原告若知情會氣炸。女方問男方現階段是和平相處嗎?男方表示是,女生則表示幸好,怕男方被為難。 | |
| | 男方表示原告會調侃他,但就是這樣。女方不斷笑說原告的反應,男方表示原告輸了。 | |
| | 女方問男方是否原告會主動擁抱其,男方表示沒有後,女方表示原告識相,並要求男方到家告知一下。 | |
| | 男方說起床囉,親愛的。女方表示自己先生慢慢接受自己與男方要好的事實……。 | |
| | 女方提及其先生好像沒有那麼抗拒男方。女方先生之前很生氣的時候,也很理解原告的心情,想到學校找男方,女方跟自己先生說好險,你沒有這樣做,要不我就會立刻跟你離婚……。女方曾表示先生要學習跟男方一樣貼心對其。 | |
| | 女方先生優勢較大,男方會害怕。女方安撫男方並讚美男方發自內心的貼心,是自己先生學不來。自己的先生是家人的那種,跟對男方的感覺是完全不同,對男方是心跳加速。對自己先生單純親情。 | |
| | ……,女方提及笑看自己的先生能做到什麼地步,因為他也不知道男方做過哪些貼心的事,所以現在他在發揮創意,反正現在自己先生像是哥哥。男方則是自己的Lover。 | |
| | 女方要男方不要想那麼多,只要兩個人在一起互相支持很開心互相陪伴•然後給對方力量就很棒了!女方很謝謝男方不給壓力,女方說自己的先生不要太過分,太過分女方自己也是堅持會離婚,女方的先生把原告當前車之鑑,慶幸沒有到學校去,要不就會走到這一步。還說明自己還原原告打電話到學校的內容。 | |
| | 女方覺得原告就是豁出去了,還很愛男方,男方回應他不否認……。女方問男方說原告是否有交過男朋友? | |
| | 男方表示原告戀愛過程都很短,沒有長時間經營的經驗,女方應和說道那對方可能過一段時間就受不了。男方說原告無法跟別人有共同興趣或互動,女方回應說那原告就無法向她一樣與男方一起聊天唱歌,若一直維持這模式男生就會覺得疲累。 | |
| | 男方說原告會願意陪自己看劇但過程還是會一直看手機,女方回應,那感覺就是想要陪伴但是卻在敷衍沒有興趣,男方、女方就互相認同彼此是一樣有共同興趣的人。不是只有漂亮或帥,有共同興趣最重要。女方表示要把原告當作借鏡,擇偶的時候要很注意不然會以不好的結果收場。 | |
| | 男方表示人的際遇可遇不可求,表示若當初自己很認真地把女方搶過來不知道會怎麼樣(當時女方剛生完第二胎),女方表示若男方當初早點到靜心也許有機會。 | |
| | 女方邀約唱歌,要男方跟原告說我要去唱歌,女方覺得原告愛面子,不會過問男方的行蹤,然後告訴男方不會給他壓力,會讓原告慢慢來找到可以住的地方搬出去,並提及不希望男方與原告有親密接觸。 | |
| | 女方告訴男方若是原告主動要有親密接觸,請他告知原告自己太喜歡孟慧(被告真名)了,要男方改口說自己沒有心思在這個上面(石男嘆氣)。女方又表示自己不擔心,說到「因為你碰過我,你就不會對其他女生有興趣,我身材這麼好」,男方回應這是真的,女方說自己是佼佼者,反問男方自己的肌膚保養還不錯?男方回覆還不錯!很棒!女方說自己不怕男方被誘惑,男方表示自己聽完又興奮了,女方又說男方性慾很強,很怕對 原告還是有感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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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覺得男方都已經拒絕原告主動(性行為)了,自己不會擔心,提及男方有說覺得原告皮膚偏乾,女方表示觸感沒有自己好,她不擔心,甚至表達彼此達成默契,若男方如果很想要她會想辦法滿足他•不能找原告滿足。 | |
| | 女方問男方:「你這麼愛我怎麼會問這種問題,原告若主動你也會拒絕,而且我們有簽約……。」男方表示同意,說自己因為回想到上周原告主動,所以他才會提及這個問題,並將自己拒絕的過程給女方聽。 | |
| | 男方推測原告明白其是外面滿足需求後才回家,女方建議男方要說自己是DIY,男方接著說他自己當天告訴原告自己想上廁所所以不想,女方要男方強調自己雖然對孟慧有喜歡,但真的沒有什麼,因為女方不給碰,男方又說原告會不會問他是不是看著女方DIY,女方說,看著照片就有可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