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彭秉宏(原名彭奕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柒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本金肆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