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彭秉宏(原名彭奕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陸佰捌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OO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