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彭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21,17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