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彭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彭秉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7月23日止累計82,437元正未給付   ,其中77,878元為消費款;4,559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1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秉宏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7878 │     │7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