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7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彭秉宏 相 對 人 游藍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元,其中之新臺幣陸拾陸萬零貳 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684,000 元,到期日民國109 年5 月16日。詎於屆期提 示後,尚有票款本金660,288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