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
被  上訴人  A02 
            紀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訴請被上訴人A02、紀宇鴻(下逕稱其名)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後,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於本院就上訴部分擴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31頁),嗣又減縮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見本院卷第241頁),核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上訴人主張:伊與A02於民國100年9月17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甲○○,詎A02、紀宇鴻自104年間起即交往迄今,顯已逾男女朋友交往分際,侵害伊配偶權,致伊精神上受有痛苦,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A02、紀宇鴻連帶賠償100萬元等語(上訴人於原審逾前開範圍之請求,非本院審理範圍,下不贅述)。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駁回後開第㈡項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A02、紀宇鴻應連帶給付100萬元。
A02、紀宇鴻則以:上訴人與A02於109年5月1日離婚後,伊2人於110年8月1日始交往。上訴人所提之資料均無法證明伊2人有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經查,上訴人與A02於100年9月17日結婚,育有甲○○,嗣於109年5月1日離婚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18頁),自堪信為真。
上訴人主張A02、紀宇鴻共同故意不法侵害伊之配偶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A02、紀宇鴻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為A02、紀宇鴻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A02、紀宇鴻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既為A02、紀宇鴻所否認,則應由主張A02、紀宇鴻有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之上訴人負舉證之責。上訴人雖舉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及證人甲○○為證,主張A02、紀宇鴻間有逾越一般分際之男女交往行為云云,然查:
 ⒈上訴人因如附表編號1臉書貼文照片中(見原審卷第17頁)A02在其配戴之手錶上標示JS字樣,及編號3臉書照片中A02手持布偶上標有JS字樣,據以主張該JS字樣為A02、紀宇鴻英文姓名之縮寫云云,然為A02所否認,並辯稱:其所配戴之手錶牌子縮寫雖為MJ,但其單純因為覺得JS比較好聽,所以在手錶貼文標示JS,而且這個字很多人用等語歷歷,則本院尚難僅憑上開JS字樣即遽認為A02、紀宇鴻英文姓名之縮寫。又A02於附表編號3臉書貼文張貼:「有他人生才完整」等語,並就友人留言:「小暖男」時,回覆以:「進階版的暖男」等語(見原審卷第17頁),然A02並未明確指明所謂之「他」、「暖男」究為何人,上訴人逕謂張係指紀宇鴻云云,亦僅上訴人主觀臆測之詞,無從憑採。
 ⒉附表編號2臉書貼文中(見原審卷第45頁)係A02、紀宇鴻與公司其他員工尾牙時所拍攝之合照,並非2人單獨出遊或相處之照片。該合照憑肉眼亦無法辨識A02、紀宇鴻是否有上訴人所主張配戴情侶項鍊之情形,復觀之該照片,A02、紀宇鴻比鄰而坐,並無親吻、貼臉、懷抱或其他親暱之舉動,實無從窺知A02、紀宇鴻有間有無逾越男女分際交往之事實。
 ⒊上訴人執附表編號4對話截圖(見原審卷第23至25頁),主張A02對其謊稱公司舉辦員工旅遊,藉此離家與紀宇鴻相處過夜云云,A02固不否認有對上訴人謊稱員工旅遊而在外過夜,然A02、紀宇鴻均否認2人藉此一同在外過夜。而上訴人就此並未舉證證明A02於上開在外過夜期間,與紀宇鴻間有逾越一般分際之男女交往之行為,是尚難僅因A02說謊在外過夜,即遽認A02、紀宇鴻有侵害上訴人配偶權情事。 
 ⒋上訴人主張紀宇鴻於臉書上張貼其與A02之合照,並記載「祝我們六週年快樂」等語之附表編號6貼文(見原審卷第27頁),顯示2人自104年起長期交往云云,並舉證人甲○○為證。查,附表編號6為紀宇鴻於臉書上張貼:「祝我們六週年快樂」等語之貼文,並附有以貓咪頭圖案遮住頭部女子與紀宇鴻合照、紀宇鴻幫女子穿襪及PS5、火鍋肉片之九宮格合成圖片。證人甲○○於本院證稱:110年4月底時,曾在A02手機相簿內看見附表編號6圖片中之雙人合照,當時A02的臉孔並未以貓咪頭圖案遮住等語(見本院卷第182至183頁),惟關於證人甲○○如何分辨附表編號6圖片中以貓咪頭圖案遮住女子即為A02,證人甲○○證稱:因臉書圖片男生衣服顏色和A02手機相簿照片男生衣服顏色一樣,所以認為是同一張照片等語(見本院卷第183至184頁),顯見證人甲○○僅憑衣服顏色,認定係同一張照片,則所稱A02手機相簿內雙人合照是否與附表編號6圖片中以貓咪頭圖案遮住女子之雙人合照為同一張照片,已非無疑。再者,甲○○就其於112年3月18日從事何種行為,證稱:伊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83至184頁),衡諸常情,證人甲○○已忘記於作證時間較近之日期所發生之事,然卻能清楚記憶發生久遠之事,而得確定其所見之雙人合照即為附表編號6圖片,亦有可議。參以,上訴人起訴狀記載其係在蒐集如附表所示資料,與A02、紀宇鴻以通訊軟體對話,及紀宇鴻之父紀坤生電話通話後,證人甲○○始於110年10月24日告知其曾在A02手機相簿看過如附表編號6照片等語(見原審卷第9至11頁),是甲○○證言亦有受上訴人主觀臆測影響之虞。是尚難依證人甲○○上開證述內容,遽認附表編號6圖片中以貓咪頭圖案遮住女子即為A02。
 ⒌附表編號5、7至9所示之事實均係發生上訴人及A02於109年5月1日離婚之後,姑不論究否屬實,均無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可言。
  ㈡上訴人雖另提出其自身臉書貼文、其與A02、紀宇鴻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其與紀坤生於000年00月0日電話通話紀錄為憑,主張A02、紀宇鴻逾越男女間正常交往之分際云云。惟上訴人自身臉書貼文(見原審卷第141頁),僅係其單方面心情抒發之文章。而其與A02、紀宇鴻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13至15、143至155、171至177頁),則係上訴人質問A02、紀宇鴻有無侵害配偶權行為,及上訴人與A02間對於事發後處理過程之爭執內容,A02、紀宇鴻並未親口承認其等間有交往或逾越分際。至細繹上訴人與紀坤生於000年00月0日電話通話紀錄之脈絡(見原審卷第31、47至71、157至169頁),係上訴人先向對紀坤生表示其與A02間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告知A02、紀宇鴻有逾越分際之交往行為後,紀坤生以此為前提而訓斥紀宇鴻,並向上訴人道歉之語,顯見紀坤生所為道歉,僅係基於上訴人所述之內容始然,尚難據此即遽認A02與紀宇鴻有何逾越男女交往分際或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是上訴人前開主張,實難憑採。
  ㈢從而,依上訴人所提之證據資料,均無從證明於上訴人與A02婚姻存續期間,A02、紀宇鴻有親密交往或其他逾越男女分際之情形。此外,上訴人復未能再舉證以實其說,則上訴人請求A02、紀宇鴻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A02、紀宇鴻連帶賠償100萬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附表:
編號
日期
上訴人主張之事由
原審卷頁數
  1
105年2月24日
A02於臉書上張貼紀宇鴻所贈送之手錶,其上有A02、紀宇鴻英文縮寫「JS」之字樣
第19頁
  2
107年2月3日
A02、紀宇鴻於公司尾牙合照中,配戴情侶項鍊
第45頁
  3
108年3月3日
A02於臉書上貼文:「有他人生才完整」、「進階版的暖男」等語,稱呼紀宇鴻,另張貼凱蒂貓玩偶之照片顯示,其上有A02、紀宇鴻英文縮寫「JS」之圖案
第17頁
  4
108年10月間
A02以公司有員工旅遊為由,離家在外與紀宇鴻相處過夜
第23至25頁
  5
110年1月24、26日
A02於臉書張貼之照片中,拍得紀宇鴻家中地板花色,顯示二人有同住之事實
第39至41頁
  6
110年3月1日
紀宇鴻於臉書上張貼:「祝我們六週年快樂」等語,並張貼A02、紀宇鴻合照之照片,顯示二人有長期交往之事實
第27、33至35頁
  7
110年4月1日
紀宇鴻之母於其臉書上張貼祝賀紀宇鴻生日快樂之貼文,有A02、紀宇鴻之合照
第29、43頁
  8
110年10月間
A02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車輛經常停放於紀宇鴻住處旁
第21頁
  9
110年中秋節
A02於臉書張貼之照片中,拍得紀宇鴻家中床單,顯示二人有同住之事實
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