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11月26日起裁判書遮隱規則

● 可由電腦程式輔助遮隱裁判書個資之項目(不含裁判書附件)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法院公開之裁判書除自然人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它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為減少人工遮隱個資之負擔,電腦將協助遮隱裁判書中特定格式之個人資料,其方式如下:

(一) 當事人欄:

  1. 姓名:不處理。
  2. 身分證號、住址、生日、性別:全部刪除。

(二) 裁判全文(主文以下):

項次 資料類型 程式判斷格式 遮隱說明
1 身分證號 本國人身分證號碼 用Z000000000表之。
2 姓名 不處理 涉及性侵害、性霸凌、人口販運或兒童之案件,程式將依書記官維護之當事人檔姓名資料,以代號置換當事人姓名。(如:甲○○)
3 住址  由路名開始遮到「號」字之前。  除縣、市外,以「○」遮到「號」字之前。(如: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4 生日 民國_年_月_日出生
民國_年_月_日生
出生於_年_月_日
數字以0置換。(如:0000年00月00日生)
5 性別 不處理  
6 護照號碼 護照號碼___(半型英數) 1.限本國護照號碼(9碼)
2.數字以0置換。
(如: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7 電話 市內電話、手機7~10碼數字 數字以0置換。
(如:(00)0000-0000)
8 金融帳號 金融帳號10~16碼數字 數字以0置換。
(如:000-0-0000000號)
9 車牌號碼 車號___(半型英數)
車牌號碼___(半型英數)
英數字以0置換。
(如:車牌號碼0000-00)
10 病歷號碼 病歷___(半型英數)
病歷號碼___(半型英數)
英數字以0置換。
(如:病歷00000號)

備註:
1.政府機關、公司名稱及律師人名不置換。
2.粗體字為程式判斷之必要關鍵字。
3.上列資料類型,若未依「程式判斷格式」輸入,需人工自行判別是否遮隱。

(三) 範例:程式遮隱後

● 應由法院人工判別遮隱裁判書個資之項目

電腦遮隱裁判書之個人資料僅限特定格式,其餘無法判讀之格式,需以人工自行判別是否遮隱,舉例如下:

(一) 未維護於系統當事人檔之個人資料:

例如:性侵害、性霸凌、人口販運或兒童案件之證人、檢舉人、親屬或同事姓名等。

(二) 本注意事項第二項以外之資料類型,需人工自行判別是否遮隱。

例如:外國人護照號碼等。

(三) 裁判書之附件內容,需人工遮隱;裁判書本文之表格內換行之姓名、身分證號及地址等個人資料,如下表底線部份,需人工遮隱。

範例1:

範例2:

範例3:

● 其它足資識別當事人及證人等個資之資訊

性侵害等敏感案件裁判書,需人工判別足資識別當事人及證人等個資之資訊,其包括:地址、公司名稱、工作處所名稱(診所、醫院等)、職業、職稱、學校、年級、裁判書中出現之地標名稱、證人姓名、事件發生年月日時、事件發生地點…等。

(一) 地緣關係:

  1. 共同居住在臺北縣新店市○○街○巷○弄○號9樓頂樓加蓋處。
    …於前揭德正街住處…。
  2. 途經基隆市○路○號中山超市後門,見A女(年籍詳卷)在該處躺椅上休憩熟睡。

(二) 親屬關係:

  1. 吳小華之胞妹。
  2. 吳小明係A1(年籍詳卷)之生父。

(三) 個人資料:

施大華係女子A1(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生)、A2(七十五年三月七日生)之生父。

(四) 學經歷關係:

  1. 擔任中正國小特殊教育班導師。
  2.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財稅系4年級女學生范00。

(五) 職稱或稱謂:

臺北市工務局「局長」。

(六) 其它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