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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清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涂菀秦即涂月娥

代  理  人  陳鴻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涂菀秦即涂月娥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逾1,200萬元者,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裁定自民國114年4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7號進行更生程序,並於114年10月31日編造並公告債權表,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5,405,849元,已逾1200萬元,且該債權表經公告並通知聲請人及全體債權人後,聲請人及全體債權人復未對上開債務總額提出異議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縱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本院仍不得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自無再將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公告並轉知各債權人進行書面表決之必要。從而,本件應由本院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12月12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