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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潘瀛昇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履行,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24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5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14年4月24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面額450萬元之本票乙紙。相對人於115年2月26日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尚有1,155,542元債務未獲付款,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本票、土地建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6月15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逾期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另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古寶
0000-0000
18.37
全部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古寶
0000-0000
224.08
全部

003
彰化縣
彰化市
古寶
0000-0000
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74.80
二層:75.23
三層:75.23
四層:75.23
屋頂突出物:10.26
總面積:310.75
陽台:19.95
全部

彰化縣○○市○○路○段00巷00弄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