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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簡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34號
原      告  黃彥齊 
            廖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江宗恆律師
            楊中岳律師
被      告  張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19日宣判本件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更換,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踐行更新辯論之程序,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另被告抗辯部分(如鑑定報告之缺失、漏水原因未明等),並請被告舉證證明之(如聲請再送鑑定等),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