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187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李維浚
被 告 王文怡
訴訟代理人 王允平
被 告 鄭金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與被代位人王瑋慶就被
繼承人王允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
按附表二所示之
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分別共有。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鄭金妃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代位人王瑋慶之
債權人,王瑋慶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72,627元、利息、程序費用500元及
執行費586元未為清償,而王瑋慶及被告均自被
繼承人王允中處繼承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應繼分各三分之一。
惟王瑋慶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故系爭遺產
迄今仍為王瑋慶與被告
公同共有,致原告無從對王瑋慶所有系爭遺產之應繼分
求償或聲請
強制執行,原告為保全
上開債權,
爰依
民法第242 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王瑋慶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答辯如下:
㈠被告王文怡: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
㈡被告鄭金妃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㈠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亦有明文。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若執行法院已就系爭房地之公同共有權利為查封,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裁定要旨、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要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王瑋慶之債權人,系爭遺產為被繼承人王允中所遺留,由王瑋慶與被告繼承而公同共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10月8日桃院雲怡113年度司執字第54161號執行命令、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清冊等件為證(見卷第5至7、47至51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被繼承人王允中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免稅通知書(見卷第33至35頁)及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2567號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依卷內事證,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之約定,是王瑋慶自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惟其怠於行使分割遺產、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致原告之債權未能受償,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王瑋慶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屬有據。 四、
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或分管契約之約定,業如前述,本院審酌依系爭遺產之性質及經濟效用,分割為分別共有,不致損及被代位人王瑋慶及被告之利益,原告主張依被代位人王瑋慶及被告就系爭遺產按其等應繼分比例即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亦屬適當。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代位其債務人王瑋慶請求就系爭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乃由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遺產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王瑋慶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兩造實互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認為顯失公平,爰審酌上情及被代位人王瑋慶與被告之應繼分比例,認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較屬公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允中之遺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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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2567號 拍賣標的物所得(待發還金額:新臺幣556,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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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附表三:訴訟費用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