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鄭瑞茂
鄭晉龍
共 同
吳朱金追(朱榮讚之繼承人)
朱金環(朱榮讚之繼承人)
朱惠貞
朱惠茹
朱惠鈴
陳文標
朱彥樺即朱睦敬
王陳素芳
朱庭佑
陳振財
張太平
張萬益
張文憲
陳永祥
陳吳金碖
陳清雅
邱蔡雲嬌
陳金木
陳金城
陳神聰
陳坤陽
陳蔡美珠
陳志龍
邱蔡翠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聲請補充或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主文漏列「
被告朱閂、朱水利、朱吳金追、朱金環、朱璽臻,應就被繼承人朱榮讚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63.77平方公尺、同段168地號,面積735.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各000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辦理繼承登記。
爰聲請更正、補充判決
云云。
二、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判決須於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所謂顯然錯誤,
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亦即,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
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又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固屬顯然錯誤,然若主文已
諭知裁判之意旨,僅未於理由中論述,則仍為判決不備理由,
而非補充判決之問題(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判要旨同此見解)。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判決之主文與理由欄,業明白記載將原告前開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訴駁回,有前開判決在卷
可憑。則
本件判決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顯然錯誤或脫漏,
聲請人聲請補充或更正判決,不應准許,爰裁判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