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OO
丙OO
丁OO
戊OO
己OO
庚OO
參 加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甲1OO
被 告 AOO
A1OO
A2OO
A3OO
A4OO
A5OO
A7OO(B1OO承受訴訟人)
A8OO(B1OO承受訴訟人)
A9OO(B1OO承受訴訟人)
A10OO(B1OO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B2OO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
司繼字第91號
拋棄繼承事件相關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
繼承人張永興之遺產,然被繼承人B1OO於訴訟進行中死亡,B1OO之承受訴訟人即
被告A6OO、A7OO、A8OO、A9OO、A10OO均
聲請拋棄繼承,其中被告A6OO、A8OO、A9OO、A10OO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第91號
准予備查;被告A7OO則經本院
駁回乙節,有上開案件索引卡查閱
無訛。又被告A6OO、A8OO到庭陳稱:A7OO因為文件準備不足被駁回,已經提出
抗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52頁),並參以被告A8OO等人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即C1OO、C2OO、C3OO、C4OO、C5OO、C6OO、C7OO、C8OO、C9OO、C10OO等人於成為繼承人後亦有聲請拋棄繼承之可能,是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91號拋棄繼承事件相關訴訟之結果,將影響本件判決結果即本件繼承人究為何人,屬本件先決問題,
爰依
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