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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A02為聲請人A01之父,相對人自聲請人幼時起從未參與成長歷程,未曾對聲請人關懷、給予經濟支助,縱有見面亦時間短暫,2人幾無認識,此間不存在親情,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對聲請人所述沒有意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用之。」民法第111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而能否維持生活,應就扶養請求發生時,參酌「當時」扶養權利人扶養義務人之財產多寡、勞力程度與生活水平等社會經濟條件定之,自不得事先預為判斷而為減免之主張,是同法第1118條、第1118條之1係扶養義務者主張減輕或免除其對扶養權利者所應負扶養義務之抗辯事由,並請求權基礎,亦即直系血親相互間,受扶養權利之一方,訴請負扶養義務之他方扶養時,負扶養義務之他方方得以受扶養權利之一方有民法第1118條之事由,抑或受扶養權利之一方有民法第1118條之1各款事由而情節重大者,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其扶養之義務,無以於受扶養權利之一方未請求負扶養義務之他方請求扶養,即由負扶養義務之他方先向法院主張此等抗辯事由,而請求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是以,負扶養義務人非得逕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應受扶養權利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而先起訴請求負扶養義務之他方扶養,該他方復主張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予以抗辯,方為適法。
  ㈡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而相對人自聲請人幼時即未對聲請人盡扶養義務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件在卷可稽(本卷第21至第23頁),此部分事實,予認定。又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現年62歲,尚未達退休年齡,有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頁);相對人於民國111年至113年之所得經查詢雖為0元,但名下尚有車輛(本院卷第93頁至103頁),且其於本院訊問時自述目前從事清潔工作,月薪2萬8,500元等語,另本院查詢相對人於保勞局投保資料,可見相對人自民國79年間即固定有投保勞工保險至今,投保薪資逐年調升,現投保於職業工會,投保薪資逾新臺幣4萬元等情,亦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29頁),且相對人無請領國民年金、勞保之定期給付,亦無請領任何社福補助等節,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7月7日保國四字第11413066500號函、花蓮縣政府114年7月11日府社助字第1140133592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09至111頁),足徵相對人憑現有薪資足以維持其每月生活所需,尚無藉由社福補助或勞保等給付維持生活之必要,將來亦得聲請相關勞保給付,尚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之情形,聲請人復未舉證佐證相對人有何其他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之情狀,自難逕認相對人現已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權利。況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有何業已請求聲請人支付生活費,或社政單位已代墊相對人安養費用並發文要求聲請人支付,或債權人要求聲請人代為支付相對人債務等情形,尚乏事證佐證相對人有請求聲請人履行扶養義務。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逕認對相對人有扶養之義務而為免除之主張。是兩造雖就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乙節並不爭執,然因相對人現無不能維持生活之事由,又未向聲請人請求履行扶養義務,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尚未發生,其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