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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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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6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詹景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部份之執行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
  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
  已為之執行處分: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
  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
  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發
  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共有人清冊,以利本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查債權人於113年5月29日收受後,僅補正部分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有送達證書及113年6月25日之陳報狀附卷可稽;本院於113年6月25日再次發函,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查債權人於113年6月28日收受後,仍僅補正部分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仍未補正共有人劉德國之最新戶籍謄本,有送達證書及113年7月16日之陳報狀附卷可稽,故依前述條文第一款之情形,應予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標別: 甲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 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1
10916
48分之3

備考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 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6
235
48分之3

備考

2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7
9
48分之3

備考

3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8
175
48分之3

備考

4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9
89
48分之3

備考

5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5-10
147
48分之3

備考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 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6-2
450
48分之3

備考

2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6-4
166.00
48分之3

備考

3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6-5
160.00
48分之3

備考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 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09
446.00
48分之3

備考

標別: 戊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 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09-1
18074.00
48分之3

備考

標別: 己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 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09-2
1562.00
48分之3

備考

標別: 庚
113年司執字016487號 財產所有人:詹景琦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10
466.00
48分之3

備考

2
基隆市
七堵區
草濫
草濫
111
165.00
48分之3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