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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金城簡易庭 113 年度城金簡字第 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金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素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16號、113年度偵字第1246號、113年度偵字第136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610號、113年度偵字第1570號、114年度偵字第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素苓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素苓依其通常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作詐欺取財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6月17日19時33分許,在金門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樂多門市,以交貨便寄件之方式,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臺銀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羣漪」之成年詐欺人士(下稱詐欺人士),並經由通訊軟體LINE聯繫,提供本案郵局、臺銀帳戶之提款密碼予該詐欺人士。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本案郵局、臺銀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2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2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2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2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2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至本案2帳戶,均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如附表2所示之人於匯款後,驚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斐宣淯、簡韻誼、楊宛樺、鄭雅穗、王秀意、涂琇瑄、呂佩珊、劉倩宇、黃櫻琪、邱秀芝、林佳慧、曾詩茵、林乙蓁、林晨琇、廖衍昌、張振仲、侯雨潔、賴苑麗、林美雲、林宜萱、張沛晴、謝育廷、黃浚桓、蔡奇明、李佩璇、施詠涵、徐燕汶、陳榮成分別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素苓於偵訊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1頁),核與證人告訴人斐宣淯、簡韻誼、楊宛樺、鄭雅穗、王秀意、涂琇瑄、呂佩珊、劉倩宇、黃櫻琪、邱秀芝、林佳慧、曾詩茵、林乙蓁、林晨琇、廖衍昌、張振仲、侯雨潔、賴苑麗、林美雲、林宜萱、張沛晴、謝育廷、黃浚桓、蔡奇明、李佩璇、施詠涵、徐燕汶、陳榮成及被害人曾麗君、涂婉玲分別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案郵局、臺銀帳戶之開戶等文件在卷可佐且有如附表2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依上開各項證據,已足資證明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及刑之酌科
 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優」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經查:
 ⒈按新舊法律變更之選擇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以訓誡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緩刑等執行事項,本院已另有統一見解外,在不論先期採「從新從輕主義」,後期改採「從舊從輕主義」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關於法律變更比較適用規定並未修改之情況下,最高法院前揭認為新舊法律應綜合其關聯條文比較後,予以整體適用而不得任意割裂之固定見解,仍屬案例涉及新舊法律選擇適用疑義時,普遍有效之法律論斷前提,尚難遽謂個案事例不同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刑事判決前例,已變更該等向來之固定見解。揆諸德國司法實務,上揭法律應綜合比較後整體適用而不得任意割裂之見解,今仍為其奉行不渝之定見略以:由於各部分規定係屬相互協調而經法律整體所制定,若刪除該法律整體中之個別部分,卻以另一法律之部分規定予以取代適用,即屬違法,故舊法或新法得擇其一以全部適用,不允許部分依照舊法規定,部分依照新法規定,此項須遵守嚴格替代原則,乃法律約束力之體現,以確保其確定性等旨,良有以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因有同條第3項「不得科以超過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規定,故最高度刑亦不得超過詐欺罪之有期徒刑5年之刑度),嗣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並調整條次移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並未達1億元,該當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至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雖訂有「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項規定係105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係以「洗錢犯罪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第3條第6項增訂第3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重大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項規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而修正後同法第19條則刪除此項規定;按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者為例,其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而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
 ⒉就自白得減輕其刑之比較基礎
  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嗣於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則將將上開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後之規定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原有實務見解或法理之明文化,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自應列為新舊法比較之基礎。
 ⒊從而,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並依最高法院上開闡示之不得割裂分別適用不同新舊法之本旨,以本案之情形,以一般洗錢罪之法定刑比較而言,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最高度刑為有期徒刑7年,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得宣告之最高刑為有期徒刑5年,法定最低刑依刑法第33條第3款之規定則為有期徒刑2月,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法定最高度刑則為有期徒刑5年,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6月;再綜參一般洗錢罪之處斷刑比較,本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訊問時均坦承犯行,且卷查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本案取得何等犯罪所得,是無論依行為時法或裁判時法,均有前述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⒋故經上開綜合比較之結果,被告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論處,其處斷刑上限,為有期徒刑5年(適用修正施行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條款後,為有期徒刑6年11月,惟受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前置犯罪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上限5年限制),如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論處,其處斷刑上限為4年11月(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刑條款後,為有期徒刑4年11月),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依刑法第35條規定,應認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裁判時之法。併辦意旨書(113年度偵字第1610號、114年度偵字第35號)雖載適用法條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罪數
 ⒈被告提供其所有之本案帳戶資料予不詳成年詐欺人士,使詐欺人士得持以詐欺多數告訴人及被害人,又告訴人及被害人雖有數人,惟被告係以一次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同時侵害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而該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一般洗錢罪,已如前述,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⒉另檢察官分別以113年度偵字第1610號、113年度偵字第1570號114年度偵字第35號移送併辦部分,經核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均係針對被告同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行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⒊此外,被告與不詳詐欺人士並非熟識,即難遽認被告可自其與不詳詐欺人士之接觸過程中,預見有3人以上共同參與本案詐欺犯行,則卷內既無足夠事證顯示被告確有參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自無從以該罪論處,附此敘明。
 ㈣刑之減輕: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惡性及違法情節均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訊問時均自白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且無所得,亦無自動繳交所得財物之問題,依前所述,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2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及身分證件等資料,供不詳詐欺人士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不詳詐欺人士之犯罪,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並得以製造金流斷點,導致檢警難以追查,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認犯行,且於告訴人即劉倩宇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中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1至94頁);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月薪32,000元之經濟狀況,離婚、與父母同住,有2位小孩須扶養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86頁),復考量本案告訴人等所蒙受財產損失之程度,暨其他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42條第3項規定,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知折算標準。
三、沒收: 
  告訴人等遭詐欺並將如附表2編號1至30之匯款金額分別匯至被告之本案2帳戶內,業經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就前開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是以,如本院仍依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予以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有過苛之情形,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所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雖交付不明成年詐欺人士作為犯罪所用之物,然該金融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應認尚無沒收之實益,沒收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張維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席時英、林伯文分別移送併辦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
本案卷宗
本判決簡稱
1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16卷
偵1卷
2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46卷
偵2卷
3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68卷
偵3卷
4
金門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70卷
偵4卷
5
金門地檢113年偵字第1610號
偵5卷
6
金門地檢114年偵字第35號
偵6卷
7
本院113年度城金簡字第73號
本院卷
附表2: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轉帳明細
(被告帳戶收受時間)
轉入帳戶
證據
時間
金額
以下編號1至12所載,出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偵字第1216、1246、1368號)
1
斐宣淯
詐欺人士於113年6月19日某時許,以暱稱「李嘉馨」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斐宣淯加入好友群組,對斐宣淯佯稱:可投資股票,藉以獲利等語,致斐宣淯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1日
9時29分許
3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①帳戶個資檢視報表
②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APP程式內頁截圖共16張
③告訴人網銀轉帳交易截圖1張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1卷第33、36至45頁)
2
簡韻誼
詐欺人士於113年5月17日某時許,以暱稱「林文輝」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簡韻誼加入好友群組,對簡韻誼佯稱:可投資帶貨生意,藉以獲利等語,致簡韻誼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
21時14分許
5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詐欺人士之LINE首頁照片及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網路商城對話截圖共86張
③告訴人網銀轉帳截圖1張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2卷第45至63頁)
3
楊宛樺
詐欺人士於113年7月2日某時許,以暱稱「依依(皇冠符號)團購主」、「宇爸」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楊宛樺加入好友群組,對楊宛樺佯稱:可投資團購生意,藉以獲利等語,致楊宛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4日
20時23分許
23,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詐欺人士之FB首頁及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截圖共21張
④告訴人網銀轉帳資料截圖1張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2卷第73至87頁)
4
鄭雅穗
詐欺人士於113年5月18日某時許,以暱稱「陳友勝」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鄭雅穗加入好友群組,對鄭雅穗佯稱:可投資破解博奕網站之程式,藉以獲利等語,致鄭雅穗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8日
9時36分許
3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與詐騙人士之對話截圖4張
③告訴人網銀帳戶資料及轉帳明細截圖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2卷第97至107頁)
5
王秀意
詐欺人士於113年4月4日某時許,以暱稱「宮正木」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王秀意加入好友群組,對王秀意佯稱:可投資AI算力機,藉以獲利等語,致王秀意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8日
15時2分許
7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纪錄表
②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9張
③告訴人註冊、使用詐欺人士告知之投資APP之截圖10張
④詐欺人士之FB、LINE首頁截圖與名片截圖共3張
⑤告訴人匯款回條聯
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2卷第117至137頁)
6
涂琇瑄
詐欺人士於113年7月9日某時許,以暱稱「陳宜雯」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涂琇瑄加入好友群組,對涂琇瑄佯稱:欲經由購物網站蝦皮購物購買商品,然須認證銀行帳戶等語,致涂琇瑄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7月9日
 11時33分許
②113年7月9日
 11時34分許
③113年7月9日
 11時36分許
①49,984元

②49,985元

③49,986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網銀轉帳3張
③詐欺人士之FB首頁截圖、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截圖共14張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2卷第145、148至163頁)
7
呂佩珊
詐欺人士於113年6月25日某時許,以暱稱「沈潔茹」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呂佩珊加入好友群組,對呂佩珊佯稱:可投資股票,藉以獲利等語,致呂佩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5日
10時46分許
5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①呂佩珊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截圖57張
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3卷第55至78頁)
8
曾麗君
詐欺人士於113年6月20日某時許,假冒小名為小茹之被害人同學,致電曾麗君,佯稱:可投資股票,藉以獲利等語,致曾麗君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1日
9時11分許
5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二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3卷第85至91頁)
9
劉倩宇
詐欺人士於113年7月1日某時許,以暱稱「恆豐官方客服6號」、「陳雯欣」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劉倩宇加入好友群組,對劉倩宇佯稱:可投資股票,藉以獲利等語,致劉倩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7月2日
 9時18分許
②113年7月3日
 9時27分許
③113年7月5日
 9時48分許
①100,000元

②100,000元

③100,000元
①本案郵局帳戶
②本案郵局帳戶
③本案臺銀帳戶
①告訴人之富邦銀行帳戶帳號資料及轉帳交易資料
②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17張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見偵3卷第99至121頁)
10
黃櫻琪
詐欺人士於113年5月18日某時許,以暱稱「沈潔茹」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黃櫻琪加入好友群組,對黃櫻琪佯稱:可投資股票,藉以獲利等語,致黃櫻琪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4日
9時10分許
4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149張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3卷第129至153頁)
11
邱秀芝
詐欺人士於113年5月間某時,以暱稱「詹華文」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邱秀芝加入好友,先後對邱秀芝佯稱:要湊錢來臺灣,及欲移民我國,然須有我國之銀行帳戶等語,致邱秀芝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同時另寄出3張銀行金融卡及密碼)。
113年7月4日
20時16分許
3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詐欺人士之FB首頁截圖、暨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轉帳明細截圖共15張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3卷第159至169頁)
12
林佳慧
詐欺人士於113年7月5日某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邀約林佳慧加入好友群組,對林佳慧佯稱:可投資網路電子商務,藉以獲利等語,致林佳慧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6日
16時50分許
5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轉帳截圖
(見偵3卷第179、184至189頁)
以下編號13至17所載,出於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3年度偵字第1570號)
13
曾詩茵
詐欺人士自113年5月19日某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邀約曾詩茵加入好友,向曾詩茵佯稱:下載APP恆豐投資股票,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曾詩茵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4日10時3分許
②113年6月24日10時5分許
③113年6月24日10時6分許
①10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①本案臺銀帳戶
②本案郵局帳戶
③本案郵局帳戶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媽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見偵4卷第53、59至63頁)
14
林乙蓁
詐欺人士自113年5月間起,以暱稱「李夢宸」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林乙蓁加入好友群組,向林乙蓁佯稱:下載APP恆豐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乙蓁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5日
 9時34分許
②113年6月25日
 9時35分許
③113年6月25日
 9時36分許
①50,000元

②10,000元

③4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阿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告訴人與詐欺人士於網站內之對話內容及APP程式恆豐操作截圖共47張
④告訴人網銀轉帳截圖3張
(見偵4卷第65至66、73至112頁)  
15
林晨琇
詐欺人士自113年6月16日21時許起,以暱稱「依依團購主」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林晨琇加入好友群組,向林晨琇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及商品轉賣獲利云云,致林晨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7日
20時19分許
82,84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大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告訴人網銀轉帳截圖
④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4張
⑤告訴人帳戶匯入金流截圖1張
⑥泰達幣兌換所及「imToken」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截圖各1張
(見偵4卷第113、119至131頁)
16
廖衍昌
詐欺人士自113年6月間起,以暱稱「楊孟琪」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廖衍昌加入好友群組,向廖衍昌佯稱:可至賣場購買商品,以供轉賣賺取價差云云,致廖衍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8日
12時20分許
16,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見偵4卷第133至134、148、154頁)
17
張振仲
詐欺人士自113年5月間起,以暱稱「凱迪」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張振仲加入好友群組,向張振仲佯稱:可下載APP恆豐投資股票,若欲提領獲利需支付保證金及稅金云云,致張振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8日
 9時41分許
②113年6月28日
 9時42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照片黏貼暨錄表(包含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截圖及APP程式操作截圖及網銀轉帳及匯款截圖共44張)
④告訴人本案轉帳截圖2張
(見偵4卷第155至156、163至188頁)
以下編號18至25所載,出於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3年度偵字第1610號)
18
侯雨潔
詐欺人士於113年5月底某時,以暱稱「李夢宸」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侯雨潔加入好友群組,向侯雨潔佯稱:下載APP恆豐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侯雨潔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6月25日
 9時36分許
②113年6月25日
 9時39分許
③113年6月25日
 9時40分許
④113年6月25日
 9時40分許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③10,000元

④1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出金資料截圖
③告訴人本案之中國信託網銀轉帳截圖4張
④告訴人與「恆豐官方客服」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10張
⑤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通聯記錄截圖
⑥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照片1張、影本2張
⑥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5卷第49、61至65、75至85頁)
19
賴苑麗
詐欺人士於113年6月4日前某不詳時間,以暱稱「蔡建雄」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賴苑麗加入好友群組,向賴苑麗佯稱:可至博奕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賴苑麗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9日
20時48分許
17,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101張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5卷第89、95至125頁)
20
林美雲
詐欺人士於113年5月間某日某時許,先後以暱稱「何丞唐」、「沈潔茹」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林美雲加入好友群組,向林美雲佯稱:下載APP恆豐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美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7月1日
 10時30分許
②113年7月1日
 12時36分許
③113年7月2日
 7時29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②告訴人網銀轉帳截圖3張
③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12張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5卷第129、139至150頁)
21
涂婉玲
詐欺人士於113年6月27日某時許,分別以暱稱「黃欣然」、「林淳伊」、「陳秀蘭」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涂婉玲加入好友群組,向涂婉玲佯稱:可下載APP程式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涂婉玲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7月3日
 9時52分許
②113年7月4日
 9時24分許
①50,000元

②2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含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APP程式截圖、證券投資程式畫面截圖、面交收據1張)
③告訴人與「恆豐官方客服」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8張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5卷第153、159至171、175至177頁)
22
林宜萱
詐欺人士於113年7月間某日,以暱稱「BabyDi-小編」、「宇爸」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林宜萱加入好友群組,向林宜萱佯稱:可投資商品轉賣賺取價差云云,致林宜萱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6日
17時10分許
23,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23張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5卷第181、187至198頁)
23
張沛晴
詐欺人士於113年6月3日某時許,以ID「njio8989」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張沛晴加入好友群組,向張沛晴佯稱:代人預約手術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張沛晴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3年7月7日
 15時3分許
②113年7月7日
 15時20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5卷第201、207至211頁)
24
謝育廷
詐欺人士於113年5月18日某時許,以暱稱「沈潔茹」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謝育廷加入好友群組,向謝育廷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謝育廷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6月28日
9時30分許
5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網銀轉帳交易截圖
③詐欺人士之FB首頁、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共60張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5卷第215、221至237頁)
25
黃浚桓
詐欺人士於113年5月17日16時許,以暱稱「85課當沖」及「李嘉馨」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黃浚桓加入好友群組,向黃浚桓佯稱:可下載APP恆豐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浚桓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2日
9時7分許
30,0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5卷第241、245至251頁)
以下編號26至30所載,出於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4年度偵字第35號)
26
蔡奇明
詐欺人士於113年5月間某日,以暱稱「賴憲政」及「王詩涵」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蔡奇明加入好友群組,向蔡奇明佯稱:可至投資應用程式「恆豐」儲值購買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蔡奇明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1日
9時52分許
5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④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12張與網銀轉帳截圖1張
(見偵6卷第51、55至71頁)
27
李佩璇
詐欺人士於113年6月間某日,以暱稱「琬琪團媽」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李佩璇加入好友群組,向李佩璇佯稱:可團購商品再轉賣,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李佩璇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
19時41分許
14,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22張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6卷第75、81至93頁)
28
施詠涵
詐欺人士於113年7月3日前某日某時,以暱稱「阿國」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施詠涵加入好友群組,向施詠涵佯稱:可投資商品買賣,賺取價差獲利云云,致施詠涵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3日
20時2分許
22,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102張
③告訴人網銀轉帳截圖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6卷第96、107至163頁)
29
徐燕汶
詐欺人士於113年5月間某日,分別以暱稱「劉詩穎」及「沈潔茹」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徐燕汶加入好友群組,向徐燕汶佯稱:可至投資應用程式「恆豐」儲值購買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徐燕汶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5日
9時29分許
5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與詐欺人士之通聯記錄截圖、LINE對話內容截圖共47張
③告訴人網銀轉帳資料截圖
④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6卷第166、173至189頁)
30
陳榮成
詐欺人士於113年5月22日10時許,以ID「Miss-Lin」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邀約陳榮成加入好友,向陳榮成佯稱:可至投資網站「TMC幣交易所」儲值購買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榮成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3年7月8日
10時58分許
30,000元
本案臺銀帳戶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電子發票開立通知截圖
③告訴人與假客服之對話內容截圖、告訴人操作虛擬貨幣交易截圖、imtoken虛擬貨幣錢包截圖共21張
④告訴人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⑤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見偵6卷第193、199至2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