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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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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易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錫和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被      告  簡進鴻


            陳重瑋


            郭雅婷



            楊宗達


            陳伯誠


            謝靜儀


            黃巧妮


            陳湘愉



            鍾旻芯


            陳翊珊


            博盧明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黃淳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選偵字第114號、113年度偵字第3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錫和、簡進鴻、陳重瑋、郭雅婷、楊宗達、陳伯誠、謝靜儀、黃巧妮、陳湘愉、鍾旻芯、陳翊珊、博盧明濠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錫和為九江資訊有限公司、明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九新資訊有限公司等公司(具實體同一性,下合稱九江公司)實際負責人。九江公司係以承接賭博網站網頁開發、程式設計與系統維護為主要業務,並在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下稱高雄據點)設有據點,高雄據點部分並有聘雇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擔任如附表一所示職位,其等與如附表二所示賭博網站不詳經營者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113年1月4日為警搜索日止,與附表二所示賭博網站經營者共同開發、設計如附表二所示賭博網站(下合稱本案網站),及為該等賭博網站提供「傳奇掛機」投注軟體,據以供本案網站賭客透過該程式向各該賭博網站投注名為「分分彩」各式彩票賭博(即賭客支付賭金押注開獎號碼,並藉由押獎號射悻因子與該等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因認被告共同涉嫌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係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難為有罪認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犯罪事實,倘其所提出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12人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如附表三所示證據作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12人固坦承其等分別擔任九江公司高雄據點如附表一所示職位,亦不爭執九江公司有開發「傳奇掛機」軟體,惟均堅決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犯嫌,被告鄭錫和辯稱:「傳奇掛機」軟體具有下注及獎號分析的功能沒錯,惟該軟體是依照馬來西亞客戶需求開發,預計開發完成後就會移交給客戶,但警方搜索當時,「傳奇掛機」軟體尚未完成。至於起訴書雖記載九江公司員工可以連接賭博網站後台,實際上該等網站應非正式網站,只是客戶提供我們員工參考確認開發功能測試使用等語(本院卷二第69至71頁)。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卷內證據無法證明本案網站有賭客對賭或賭資進出事實,亦無任何客人曾以「傳奇掛機」軟體嫁接至本案網站進而投注情形,與刑法第268條要件不符,應為無罪諭知等語(審原易卷第207頁,本院卷二第167頁)。被告博盧明濠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博盧明濠並未參與本案網站開發及設計,而傳奇掛機軟體並未完成,自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可能(本院卷二第168、177至180頁)。其餘被告10人答辯均同被告鄭錫和及其辯護人所述(本院卷二第167至168頁)。
四、經查,被告12人分別擔任九江公司高雄據點如附表一所示職位,且九江公司有開發「傳奇掛機」軟體等情,有附表三編號16、22、27、29號證據存卷可查,復據被告12人坦認在卷(本院卷一第165、177、189、201、431、446、463、479頁,本院卷二第13、37、54至55、71至72頁),堪可認定。惟公訴意旨認被告12人有與本案網站經營者共同開發及設計本案網站,或為該等網站提供「傳奇掛機」軟體下注等節,則經被告12人執前詞否認,本院審酌如下:
 ㈠按刑法所稱賭博行為,係指以偶然事實成就與否,決定財物輸贏之射倖行為,故雖有以偶然事實成就與否決定輸贏行為(如體育競賽、撲克牌遊戲、電動玩具遊戲等),如並非以此決定財物得喪變更即與刑法賭博罪無涉。又賭博罪性質上屬「必要共犯」,亦即須二以上行為人,彼此以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始能成立犯罪;在賭博網站中,賭客先由現實的金錢換購遊戲虛擬財產,以該虛擬財產下注進行賭局獲勝後,其所贏得虛擬財產或點數,倘可直接兌換為現實金錢而有賭金得喪交易,始能以賭博相關罪嫌相繩。
 ㈡關於開發、設計本案網站部分
 ⒈觀諸卷附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呂芃蒔職務報告與附件(選偵卷第125至243頁),固可知被告郭雅婷(選偵卷第129至152頁)、博盧明濠(選偵卷第221至233頁)、陳柏誠(選偵卷第153至210頁)在九江公司高雄據點所查扣電腦內分別存有本案網站資料庫檔案,基本欄位包括「入出金」或「投注單位」、「倍數」、「投注金額」等功能,另有遭查獲娛樂城開發流程資料(警一卷第408至418頁)。然其等電腦內查扣資料庫檔案事實,至多僅能證明該等檔案資料目前儲存於高雄據點電腦當中,無法證明其原始開發者身分確為被告12人,且由卷內證據也無法還原本案網站上線日期與該等資料庫檔案各自存在先後,更難憑此認定本案網站係被告12人開發設計而成,是公訴意旨徒以九江公司高雄據點電腦內存放本案網站資料庫檔案之事實,遽認本案網站為被告12人與經營者共同開發設計,已乏其據。
 ⒉又檢察官雖提出補充事證,主張被告郭雅婷電腦內開發檔案與附表一編號1網站網址相同,或謂附表一編號3、4網站後台篩選登入紀錄高達1萬餘筆,且登入IP遍布中國大陸地區各地,均足證明被告12人所開發博弈遊戲已成功上傳至本案網站云云(本院卷二第187至200頁)。然就扣案電腦內儲存資料庫檔案一事並不足以證明被告12人有開發本案網站事實,前已述及。復依本案網站上述各該IP登入資料,至多僅能證明有多人曾連線登入至本案網站,其等登入目的及用途,甚至登入後活動情形均屬未知,也難憑此認定被告12人確有共同開發、設計本案網站,乃至本案網站確係賭博網站事實。
 ⒊況依扣案電腦內數位鑑識資料(警一卷第399至407頁),固可見該等電腦有權限連結至本案網站後台,且該等前台更顯示各類彩票遊戲投注、賠率等資料,而後台資料更有各會員帳號、總投注、盈虧、充值、獎金等字樣。然細究上述後台資料,登入帳號明顯有數則均係以「test」為始(警一卷第406至407頁),且本案查獲證據資料並無從本案網站前台具體以現金儲值換取點數或積分進而下注之畫面,亦無任何賭客筆錄或其真實身分,遑論查獲串接任何金流平台入出款明細或操作頁面,是本案網站究否可供不特定賭客下注,甚或有無對賭等事實,深值存疑,故被告12人辯稱本案網站均非正式網站而僅為開發功能測試使用,尚非無稽。則依此部分證據,也難認本案網站均具有以現實金錢兌換虛擬財產、點數或積分之入出金功能而涉及賭客賭金得喪交易情事,仍無從逕以賭博相關罪嫌相繩。
 ㈢關於提供「傳奇掛機」軟體部分
 ⒈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可知檢察官所主張「傳奇掛機」軟體用途係為供不特定賭客投注本案網站彩票賭博使用。然承前所述,本案網站實際上無法證明可供不特定賭客下注,亦查無任何實際賭客與本案網站經營者對賭之事實,則檢察官仍認被告12人涉有此部分犯嫌,已難謂有據。
 ⒉再被告郭雅婷、楊宗達、鍾旻芯及博盧明濠扣案手機內對話不乏博弈話題(警一卷第483至492頁),固可認其等知悉所為與博弈事業高度相關。惟依扣案手機及電腦內取得資料(即附表三編號16、22、27至29),或屬該軟體UI或應用程式圖示或其操作手冊,並無已實際開發完成之證據,或確有賭客已成功經由該軟體下注之入出金紀錄,尚不足證明「傳奇掛機」軟體已開發完成並實際投入使用,依上說明,亦無從論處被告12人賭博相關罪嫌。
 ⒊至被告楊宗達及郭雅婷於偵訊時固曾一度就「傳奇掛機」軟體下注自白涉嫌賭博罪(偵卷第60、67頁)。然「傳奇掛機」軟體既無法證明為本案網站供給賭博場所提供任何助力,亦難徒以被告楊宗達及郭雅婷偵訊時供述遽採為對被告12人不利認定。
五、綜上所述,依卷內現存事證,無法使本院就被告12人被訴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形成無合理懷疑有罪心證,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為證明,揆諸首揭說明,本案自屬不能證明犯罪而應為被告12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尚恩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檢察官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一】
編號
被告姓名
職位
1
鄭錫和
九江公司實際負責人
2
簡進鴻
軟體開發負責人
3
陳重瑋
測試工程師
4
郭雅婷
開發主管
5
楊宗達
開發工程師
6
陳伯誠
網管
7
謝靜儀
行政
8
黃巧妮
客服
9
陳湘愉
開發工程師
10
鍾旻芯
美工
11
陳翊珊
人事
12
博盧明濠
開發工程師
【附表二】
編號
網站名稱
網址
1
順盈(SY)
https://h.syss11.net
2
富聯(FL)
https://h.flyl00.com
3
萬向(WS)
https://h.wxwin00.com
4
新城(XC)
https://h.flyl00.com
5
天富(TF)
https://j.9fssc3.net
6
天辰(TC)
https://bej.tcssc9.com
【附表三(即起訴書證據清單)】
⒈被告鄭錫和於警詢之供述。 
⒉被告簡進鴻於警詢之供述。
⒊被告陳重瑋於警詢之供述。
⒋被告楊宗達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⒌被告郭雅婷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⒍被告謝靜儀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⒎被告陳伯誠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⒏被告黃巧妮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⒐被告陳翊珊於警詢之供述。
⒑被告鍾旻芯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⒒被告陳湘愉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⒓被告博盧明濠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
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11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⒕高雄據點現場圖。
⒖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呂芃蒔偵查佐職務報告與附件。
⒗扣案電腦鑑識資料。
⒘郭雅婷扣案手機鑑識資料。
⒙楊宗達扣案手機鑑識報告。
⒚鍾旻芯扣案手機鑑識報告。
⒛博盧明濠扣案手機鑑識報告。
陳湘愉扣案手機鑑識報告。
黃巧妮扣案手機鑑識報告。
郭雅婷工作電腦截圖。
楊宗達工作電腦截圖。
謝靜儀工作電腦截圖。
博盧明濠工作電腦截圖。
陳湘愉工作電腦截圖。
鍾旻芯工作電腦截圖。
陳翊珊工作電腦截圖。
定居地LV99群組之對話紀錄。
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