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蕭程瑞
陳婉瑜律師
郭泓志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濬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件,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附上附件標題所列鑑定報告
勘驗照片⒀至⒃),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件【即原判決附件,英傑技師事務所民國111年7月12日鑑定報告(鑑定編號EJ-0000000)附件㈣勘驗照片⑴至⒃(見審訴卷第107至1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