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麥莉玲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麥芮羽
麥家豪
麥文綺
陳美娥
麥榮鴻
麥淑娥
麥權人
麥展瑋
蔡薛美雲
鍾育霖
燕威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571,235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39,25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明定。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又地政機關就
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
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聲明請求變價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按如附表所示原告之
應有部分計算。
經查與系爭土地相毗鄰,條件相似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1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3月間、113年4月間出售之交易單價平均為每坪新臺幣(下同)467,977元【計算式:(435,970元+499,983元)÷2=467,9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
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1,571,235元【計算式:{(1517.94㎡+332.24㎡+47.31㎡+91.08㎡+213.22㎡+197.05㎡+36.33㎡)×0.3025×467,977元/坪×原告應有部分25196/100000}+{(35.7㎡+48.73㎡+799.7㎡)×0.3025×467,977元/坪×原告應有部分18/100)}+(729.8㎡×0.3025×467,977元/坪×原告應有部分4896/100000)+{(1007.83㎡+20.32㎡)×0.3025×467,977元/坪×原告應有部分0000000/00000000}=121,571,2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6,666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437,412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39,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