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芸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113年度苗簡字第78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7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蘇芸瑱(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明示僅就原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簡上字卷第77頁),本院自應僅就原判決關於其刑之部分(含其有無法定加重、減輕事由等)進行審理及審查有無違法或未當之處,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指原判決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則均已確定,不在被告上訴及本院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原判決之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及與論罪有關部分:
 ㈠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被告為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騰公司)竹苗處長,渠明知未經隆騰公司及莊義政授權與一樂社區簽訂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並向一樂社區請款時,亦未經隆騰公司及莊義政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物上,以電腦複印隆騰公司及莊義政之印文後,將上開複印之印文塗上於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持之向一樂社區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一樂社區及隆騰公司對於契約管理之正確性。
 ㈡原判決認定之被告所犯罪名及與其論罪有關部分之要旨: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自民國110年11間某日起至111年10月間某日止,持附表所示之偽造文件向一樂社區行使之行為,係基於同一冒用隆騰公司名義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所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加以觀察,各行為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三、上訴之判斷: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偽造私文書部分已獲隆騰公司負責人莊義政之寬宥,且當時簽約主委並非李姿玲,故伊不知需李姿玲之宥恕;伊因壓力過大,罹患子宮內膜癌,尚在追蹤治療中,希望可以判輕一點,伊真的沒有錢可以繳等語。
 ㈡法官於有罪判決中,究應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諸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該法定刑度範圍內,基於合義務性之裁量,量處被告罪刑;又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若其未有逾越法定刑之範圍,且亦非明顯違背正義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於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審酌被告利用其為隆騰公司之員工外觀,以本案方式偽造附表所示文書並持以行使,侵害隆騰公司及一樂社區對於契約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節,及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而被告未能取得告訴人李姿玲之宥恕,以及被害人隆騰公司法定代理人莊義政曾於偵查中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既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無違,自不得指為違法。至上訴意旨雖稱被告於案發後已獲隆騰公司負責人莊義政之寬宥,並提出隆騰公司函文1件為證(見本院簡上字卷第23頁),然本案被告複印隆騰公司及莊義政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後,係持之向1樂社區行使,且本案亦係由1樂社區管理委員會提出告訴而據以偵辦,本院考量上開量刑資料固未經原審予以審酌,然被告既未與告訴人即1樂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姿玲和(調)解或徵得其原諒,殊難僅因被告已獲其僱主即隆騰公司負責人莊義政之寬宥,即認其本案犯行之量刑基礎有所動搖,而必須量處較原審量刑更輕之刑,況原審所量處有期徒刑2月已屬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最低度刑,本案復無相關減刑規定之適用,是被告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皜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原判決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印文
1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他卷1第11至16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2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02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3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06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4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07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壹枚。
5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11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6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14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7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18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8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21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9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22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10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23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11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24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
12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請款金額明細(他卷1第126頁)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義政」印文各壹枚。